前言:在撰写征管效率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国外对纳税遵从的研究;国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对纳税遵从理论模型研究、对纳税道从成本的研究、国内学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大多是对国外纳税遵从经验的总结,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纳税遵从的最新研究主要表现在有机地结合理论和实证研究、从微观层面上来看,性别、年龄及婚姻状况对税收道德有显著影响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蚋税遵从遮税税收流失
论文摘要:纳税遵从是衡量一个国家税收征纳关系是否和谐的标志之一,因此研究纳税遵从对于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有着深远的意义。总结了国内外关于纳税遵从的最新研究成果,并作了简要的说明。以期为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1国外对纳税遵从的研究
1.1对纳税遵从理论模型研究
纳税遵从的正式理论研究起始于1972年Allingham&Sandmo的《所得税逃税:一种理论分析》。他们在“纳税人都是理性人”的假设基础上建立了预期效用最大化模型(即A—S模型)。他们研究认为,纳税人作出纳税遵从或不遵从的决策只是为了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同时,他们从理论角度论证出罚款率、稽查率与纳税遵从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而税率与逃税之间的关系不能确定。A—s模型是第一个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提出的静态研究模型,为后来的研究提供了基本研究范式和方向,但也存在若干缺陷。
这次会议的规格高、规模大、内容多,在全省国税征管史上是空前的。特别是一些县(市、区)局长认为,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明确了任务,增强了信心;同时,也感到压力很大。会期是短暂的,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开创**国税征管工作新局面的任务,光荣而艰巨。下面,我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等问题讲三点意见。
一、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必须强化执行力
强化执行力是确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位的关键。执行力是管理的核心环节,只有强有力的执行,才能确保决策目标实现。执行力是创新的动力,只有执行才有创新的基础和前提。执行力已成为当前影响征管质量效率的关键问题,有章不循,有规不行,有文不办的现象在有的地方较为突出,提高执行力应当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必须强化执行力,才能保证会议精神的全面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重点是认真学习领会好崇明局长的主题报告,也就是要以分类构建征管格局为抓手,全面贯彻落实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要用分类构建征管工作格局的进程和成果检验各单位的执行力。
分类构建征管格局必须强调规范、统一。分类构建征管工作格局试点已取得成功,方向已经明确,必须按照省局的统一规范要求全面实施,大力推进。但是,当前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理解不准确。有部分单位和领导把分类构建征管工作格局简单理解为就是规范机构名称或“洗脸工程”,有的把分类构建格局认为仅是撤并机构,有的单位虽然上报了分类构建征管格局的方案,也只是一个机构设置方案。二是一些地方行动不够积极。省局在[20**]04号通知要求:各市、州局应在省局分类构建税收征管工作格局的规划设计框架内,实事求是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经省局批准后执行。个别条件不具备的,可暂缓实施。但仍有部分单位还没有认真研究分类构建征管工作格局问题,有的还在观望等待,有的有畏难情绪。
分类构建征管工作格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因地制宜”和“积极稳妥”的原则。“因地制宜”是要在省局的总体架构下去细化,去充实,去完善,去发展,而不是自行其事,各搞一套;“积极稳妥”是要坚持改革方向,积极推行,但在方法和措施上要“稳妥”。而不能表面赞同,实际上按兵不动。绝不能以“因地制宜”、“积极稳妥”作为不执行上级规定的借口、推卸责任的理由。
为此,希望各单位一定准确把握分类构建征管格局的内容和要求,坚定信心,加快进程,全面实施。还没有实施分类构建征管格局的单位,要组织人力,抓紧时间搞好调查研究,制定上报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了分类构建征管格局的单位要按照规范、精细、科学的要求,在建立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上下功夫,在巩固、完善上下功夫,并创造更多的经验,为其他全面实施分类构建征管格局提供有益的借鉴。我们一定要按照崇明局长的要求,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此项工作。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优化纳税评估分析手段,深化税收预警制度;构建地方纳税评估分级指标体系联动机制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以行业分类为基础按行业设定税负预警率、数据评估模型及评估指标标准值、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建立健全各级税收经济分析制度、按照效率、便利征管和优化的原则、明确各级税务机关部门职责、深入开展纳税评估的专项检查工作、新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实行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保证等,具体资料请详见:
论文关键词:纳税评估税收遵从精细化管理
论文摘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税收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构建可操作性的纳税评估体系恰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助推器。税务机关整合内、外部资源信息对优化纳税评估体系颇具重要意义。
系统论的核心是如何根据系统的本质属性使系统最优化,这要求税务系统提高评估的科技含量,整合内部资源和外部信息,考虑不同层次上系统运动规律的统一性和特殊性,以降低遵从成本、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从而达到系统整体最优。
一、优化纳税评估分析手段,深化税收预警制度
为实现对企业生产经营全方位分析,评估指标分析体系要重视应用统计学理论,便于量化度分析,并建立模糊分析体系,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一是以行业分类为基础按行业设定税负预警率、数据评估模型及评估指标标准值。纳税人行业类别的划分,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探索行业生产经营特点与规律,选择行业经济各项指标,开展各类典型调查。预警制度要把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主要材料耗用比例列入监控,连同原材料购买渠道一并纳入预警体系,选取典型企业抽样调查,深入实地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分析不同区域、各种规模与性质下纳税人的行业标准、生产销售、能材耗用、投入产出、工艺流程与财务报表信息等,在实地调查、周密核算、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探究各行业的内在规律,分行业建立行业评估指标体系。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首先,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其次,将申报数据与预警值和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相比,与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横向比较,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纵向比较。再次,依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通过这种关联性分析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最后,利用税收管理员的经验与所掌握的情况,将申报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相对照,分析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的合理性,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一、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检讨
(一)税制的选择。在个人所得税制方面,国际上采用的基本模式有三种,一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的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对于不同类别的所得税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分项计征所得税。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所得汇总求和,统一扣除费用后,就其余额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征的基础上计征所得税。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混合所得税制,系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一种结合。通常意义上的分类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即指将收入根据不同的来源进行分类,对某些收入项目分类单独征收所得税,而对某些项目进行合并,适用累进税率征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对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区别,而且能够广泛采用源泉扣缴法,便于稽征税款,但是这种税制无法综合收入和费用,难以按纳税人全面的税收负担能力征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可以全面考察纳税人所得,能够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更具合理性,但是由于这种税制对纳税申报有很强的依赖性,要真正实施起来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纳税人普遍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建立有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完备的税务制度等;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区别对待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兼顾纳税人全面的支付能力,但对税收管理仍有较高的要求。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该模式实行税源扣缴并根据不同所得分别规定了按年、月综合计算和按次单项计算。人们较普遍地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是导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分类课征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这与“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这一所得课税奉行的公平准则是相悖的。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容易造成对一些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另一方面又会使一些纳税人合法避税,导致税源流失。因为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分多次或多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不必缴税或少缴税,导致税负不公。同时,纳税人可以采用故意减少当月实际所得,在月工资不变的条件下对一次所得改变发放时间或改一次性发放为多次发放等办法合理合法地避税。因此,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通过分散取得、化整为零的方法都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另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税率过杂、档次过多,不便征管和缴纳,并使税收的社会成本提高。
我国当时选择实行分类课征制度主要是从便于税收征管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发达,很多个人收入的往来和现金的支付都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如果实行综合课征制度的话,在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控制这个人所得的来源渠道,而分类课征制度则有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进行源泉控管。因此,分类课征制度虽然在调节高收入方面远不及综合课征制度,但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眼下我国还不宜急于实行综合课征制度,否则即使实行了恐怕也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近期内分类课征制度可能还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应选择的基本模式,但也可以考虑选择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新模式,如果维持前者的话,需要对现行的分类课征制度作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考虑通过扩大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用范围来增强个人所得税纵向调节的力度;通过调整费用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来体现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世界大多数国家走过的道路,它综合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即能分类源泉扣缴防止偷漏税,又能综合全部所得累进课征,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是一种适应性很强的所得税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如果选择实行这一制度的话,在完善现行分类制的基础上应着力强化对总所得的累进征收,因为它是对一定数目的高收入的人征收的。波斯纳认为,尽管(累进税的)“高边际税率所产生的寻找偷漏税方法的激励也许能解释许多精巧的漏洞,高收入纳税人利用这些漏洞逃避了本应交付的高累进税”,但是,“虽然漏洞会破坏累进税制从富人向穷人进行分配的目的,但它确实减少了前者的实际收入。不仅富人偷漏税的法律和会计费用减少了他们的实际收入,而且许多逃税收入所产生的微利也这样。”〔4〕
(二)税法构成要素的检讨。1.扣除标准。在所得既定的情况下,要使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符合横向公平的要求,关键是合理地进行税前费用扣除,费用扣除实质性地最终决定税制的公平程度。各国在设计费用扣除标准时,一般都遵循如下两项原则:一是纯收益原则,即扣除纳税人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二是纳税能力原则,即纳税人及其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应予扣除。除上述基本扣除外,不少国家还允许特殊扣除,以照顾纳税人的特别开支需求,实现真正对纯收益征税的目的。这些做法正是符合税收的横向公平价值观。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扣除标准的设定上,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由于我们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各项所得没有统一的扣除规定,只是分类单项就一个层次进行扣除,不能准确地反映负担能力的综合应纳税所得额,不可能对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作准确的估计;扣除额外充分考虑纳税人享受相同数量所得的能力的差别,如扶养人口多寡;扣除额没有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应予以重视的问题,税收公平不仅仅是形式公平。
2.税率。税率是税法构成要素的核心之一,税率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税收负担和征管的难易程度。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率结构上,税率种类过多,既有比例税率,又有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还辅之以减征、加成征收,比较复杂;税率档次过多,边际税率适用不强,尤其是对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收实践表明,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结构会使劳动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资越多的人税负越重,而且高税率会诱发纳税人的逃税欲望;同时,工资、薪金的勤劳所得与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等非勤劳所得相比,勤劳所得征税偏高,引起税负不公,也有违税法的公平价值。在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后,可以继续沿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对分类计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综合所得则按统一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款,但是应当减少累进税率的档次级数,以4-5级为宜;对于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劳动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均采用统一累进税率征收,以体现“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则。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对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不足的分析;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等进行讲述,包括了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纳税申报控管不严、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申报业务发展滞后、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完善纳税申报立法\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等,具体资料请见:
内容提要:纳税申报是现代税收征管流程的中心环节,也是我国现代化征管目标模式的基础和重点。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2002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本文对我国现行纳税申报制度进行评析,并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熟经验,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纳税申报税收征管评析
一、对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