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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正式提上日程。此后,在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设立进展迅速。在交易标的方面,中国证监会随即发布信息,我国拟将现有新三板的精选层公司作为北交所的第一批上市企业,以确保北交所实现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助力中小企业创新的主体功能定位。9月17日,刚刚成立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确保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交易。那么投资者应当如何参与北交所的投资呢?
一、北交所投资的择股技巧
某一个市场可以通过择股获得超额利润的前提,是该市场具有大批优质的股票,从而具有通过价值投资获利的可能。因此,讨论北交所的择股技巧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该交易所上市的主要标的品种,以确保其具有投资价值。扶持中小企业中的“小巨人”,促进符合“专精特新”条件的中小企业发展,是设立北交所的题中之义。北交所的设立,将促进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的力量,实现科技创新与资本的融合,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北交所的设立,不仅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难度,更有助于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促进我国科技创新进程,提升就业率。从这两个设立目的出发,北交所的交易标的将很可能主要是符合“专精特新”标准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的主要融资目的是为了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链的结合,推动基础研究的深化,加强应用研究的深度,解决国计民生中的“卡脖子”难题。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能够入选北交所的上市公司,多是在自身领域中具有较强科技实力和发展后劲的优秀公司,而这些上市公司通过北交所获取的资金,也将投入于促进我国科技实力总体提升的优质项目。因此,笔者认为,北交所的公司具备较强的投资价值,适用于用价值投资的方法来进行选股。而在一个具有良好的投资标的,监管较为严格的市场,通过价值投资的方法进行选股的逻辑,首先是重点关注细分行业的龙头公司。我国细分行业门类繁多,因此其龙头企业往往体量较小,在北交所上市也并不奇怪。细分行业的龙头由于占有较高的行业地位,享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往往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以及强大的品牌效应,其经营行为能够对细分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从财务上看,这类企业往往有着优秀的盈利能力,具有很强的生存能力。但和主板、创业板等较为成熟的市场相比,在对细分行业龙头进行投资的过程中,我们要对公司所属行业的属性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只有当公司行业龙头的地位切实提升了公司的利润或价值,方能予以较高的估值。例如,面向终端的公司所处的行业是否能让消费者为龙头企业付出更高的溢价,生产企业的下游企业是否会因为公司是龙头企业而愿意为公司产品支付更高的价格,上游企业是否因为公司是龙头企业而愿意压低原材料价格等。然而,有些细分子领域规模太小,龙头企业的地位并不能帮助企业提高毛利率,规避原材料或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因此难以获得价值附加。投资者在选择这部分企业作为投资标的的时候需要更加谨慎。此外,如果某家中小企业虽然是细分行业龙头,但行业呈现出寡头垄断的特征,即行业中排名第二、第三的企业和行业龙头的市场占有率差距不大,其投资价值也较为有限。如果行业规模成长速度缓慢,超预期的可能性很小,投资这类公司需要更加注意风险。原因是在行业增长乏力,且呈现寡头垄断的市场中,为了谋求更大的市场份额,寡头之间可能出现较为残酷的市场竞争,而由于行业中的各大寡头难以迅速地通过某种途径将对方挤出市场,这种竞争可能是旷日持久的。这就可能使该行业的资产收益率长期低于市场其他行业的平均收益率。在具有这种特征的行业中,哪怕是龙头企业也难以具有绝对的定价能力。投资者在对北交所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的过程中,除了投资细分行业的龙头公司外,还可以对某些规模较大的行业中具有特色的非龙头企业进行重点关注。这些具有鲜明特色的企业包括:代表行业技术未来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例如,在10-15年前的商贸零售领域,哪家企业在经营中率先应用了便捷、低价的虚拟商城模式,便能够引领整个行业业态的发展方向,并较竞争对手拥有更低的运营成本和人工成本,且更能顺应主流消费群体的消费习惯。代表行业商业模式未来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随着技术进步速度的提升,行业主流模式的更迭也在加快。而商业模式的更迭往往伴随着行业龙头的变迁。可以说,一个行业主流商业模式的更迭过程,便是行业中处于边缘地位的小企业成长为行业寡头甚至行业龙头的过程。这些有潜力的小企业拥有更新的运营模式,专注于刚刚出现的细分市场,其生产运营方式体现了精细化的生产方向,从而逐步取得了代表行业发展方向的领域拥有定价权。当然,相对于行业龙头,遴选出代表行业未来方向的中小企业的难度要大得多。为了找出这些企业,投资者需要对行业有充分的理解,挖掘行业发展背后的逻辑,以预测这些中小企业是否在未来能够取得定价权,以及企业的优势能持续的时间,以及其他企业模仿的难度等。尽管挖掘这类企业具有更大的难度,但投资者一旦能够重仓这类企业,便可以获得更高的超额收益。
二、北交所投资的择时技巧
在一个市场中进行择时操作所获得的收益,和该市场的投资者构成密切相关。如果某个市场中的投资者以稳健型的机构投资者为主,那么进行择时的作用并不大,而如果市场中的投资者中散户或短期资金较多,那么择时的作用便会大得多。根据公开信息,北交所对投资者的资产和投资经验要求与目前科创板的开户门槛较为类似。因此,该市场并非一个完全由机构参与和主导的市场,择时依然有较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波段操作依然是针对北交所上市公司投资时较为有效的操作方法。投资者既可以选择低位不自然放量的个股,也可以在股价大幅下跌后的筑底过程中买入。此外,在股价逐步下跌或者上涨的过程中,投资者依然可以在日线级别的强阻力位下方挂单,赚取股价反弹的收益;在股价横盘的过程中,投资者也可以在震荡区间下行买入股票,并在震荡区间的上行卖出股票。
作者:曾凡 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20世纪80年代初,欧美国家证券税制改革的目标是稳定证券市场,在税种搭配、税率设计方面充分体现了既有利于宏观调控,又有利于长期投资和抑制短期投资的特点。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在股市上名为凭证税,但实际上等同于国外的证券交易税(SecuritiesTransactionTaxes,STTs),也是对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从表面上看,证券交易印花税能减少投机引起的市场波动,防止过度投机和金融危机,从而调节金融市场定价,但国外越来越多的研究结果表明,该税种并不像原先设想的那么有效。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趋向于减少或废除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德国于1991年已废除了股票周转税及中短期债券的交易税,新加坡于2001年6月30日开始取消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瑞典的证券交易税也经历了“先征后废”的历史,而加拿大和荷兰根本没有开征过此税种。那么,证券交易税的有效性如何?本文将从引入证券交易税前后证券市场上资产组合的变化、对不同资产征税所取得的税收收入的变化以及该税种的长期时效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得出相应结论,并延伸到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取向。
从引入证券交易税前后资产组合的变化方面分析
假设市场上有三种两期(t0,t1)资产:股票、债券和看涨期权。股票的初始价格S0=20元,三个月后,在状况U下,其价格S0u=22元,在状况D下,价格S0d=18元,状况U和状况D的概率均为0.5,该股票不支付股利。而且,三个月后,一个欧式看涨期权的到期价格为21元,无风险债券的年利率为12%.
不考虑证券交易税,3个月后该股票的市场价为22元时,投资者将以21元买进期权,到期时以22元卖出去,赚取差价1元。同样,股票的市场价为18元时,投资者将不行使该期权。设股票数量为Q,那么如果一个Q份股票与一个空头在未来有同样的收益,则:
22Q-(22-21)=18Q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存问题分析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对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来实现的,但是从实际的税收调节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单一的印花税税种设置和单一的印花税税率调整,根本无法发挥税收杠杆在证券市场中的调节和分配功能;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进建议基于对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投融资的调控作用,必须构建一套与证券发行、交易、持有、转让和转移等各流转环节相配套、前后各环节相协调的,由多税种构成、多环节调节的复合性税制体系,对证券市场税收制度改革分析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证券发行环节尚未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环节征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制度性缺陷、证券持有环节存在税负不公和重复征税现象、证券转让环节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证券转移环节用证券交易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证券发行环节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环节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证券持有环节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证券转让环节择时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证券转移环节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一套完善有效的证券税制体系应是多税种构成、多环节调节的复合性税制体系。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存在结构不合理、税收政策工具单一、税负不公、重复课税和税负过重等问题,导致其在筹集财政收入、抑制证券投机、调节社会分配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等方面乏力。改进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为:证券发行环节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改进证券投资所得税;择时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关键词]证券税制;证券流转环节;税制结构;政策建议
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是由证券发行环节针对证券机构所课征的营业税和印花税,证券交易环节课征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及证券持有、转让环节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所构成。总体而言,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在结构上不合理、税收政策工具单一、税负不公、重复课税和税负过重现象严重,导致其在筹集财政收入、抑制证券投机、调节社会分配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显得乏力。因此,我国当前证券税制改革不应仅仅停留在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上,而应着力完善证券市场中各个证券品种在证券各个流转环节中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存问题分析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对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来实现的,但是从实际的税收调节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单一的印花税税种设置和单一的印花税税率调整,根本无法发挥税收杠杆在证券市场中的调节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证券发行环节尚未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各国政府一般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即一级市场)申请发行并登记许可的所有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而我国目前在该环节主要针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手续费(佣金)收入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营业税,而不是按净额征收,而且还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如代垫的费用);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产权转移书据”
一、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历史
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担了对调控证券交易的多项功能,所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随着90年代初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起来。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其时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收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98年恢复征收,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上海、深圳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课征,当时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此时试行的是“对卖方征收0.6%”,从而达到约束股票转让的行为,目的是为稳定初建的股票市场及适度调节资本利得;到当年的11月23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即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认识不足,市场一度低迷,于是从1991年10月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调低至“对双方各征0.3%”,降幅达50%。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91年10月对交易双方开征了此税,税率也为0.3%。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其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水平几经变更。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税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证券交易税的正式实施显得越来越迫切。
二、印花税的主要职能
证券交易税的主要职能是调节市场交易,但是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作用渐渐异化,财政收入职能似乎体现得更为明显。在早期的印花税分成比例中,国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调整分享比例,改为中央88%、地方12%;从2000年10月1日起将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国的印花税收入不断增加,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甚至在证券市场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竟占到上海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国印花税达到了485.9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这恰是我国证券市场前5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量的5倍。必须指出,一方面,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这种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是以证券市场换手率过高为基础的。目前我国股票的年换手率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税税率的下调,当然会影响到财政税收,但是印花税不会以税率下调幅度同比例下降,税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场交易,印花税会有所增加。同时,市场交易活跃了,券商的佣金收入会增加,券商所交的税也会增加。因此,我们在分析是否应对印花税进行改革时,应该先考虑它是发挥出了市场调节职能,而并非是否发挥出了财政收入的职能。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隐忧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摘要]国际上成熟的证券市场课税一般包括印花税、证券交易税、证券所得税以及证券遗赠税。据此,我国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应循着这样的思路:改革证券交易印花税,开征证券交易税,完善证券流转税体系;加强对证券交易所得和证券投资所得的课税,完善证券所得税体系;增加对证券转移的课税。
[关键词]证券税制;经济效应;资本弱化
税收制度是国家调控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杠杆和手段,合理完善的税制体系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各国对此都非常重视。从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税收实践看,证券税制建设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按照证券市场本身运行的环节和规律,规范设置税种,合理确定税率,保障证券市场的有序、稳健、规范运行。本文从分析证券课税的经济效应入手,结合我国证券市场以及税收制度本身的特点,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一些初步设想。
一、证券市场课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证券市场的课税一般从以下四个环节入手:(1)证券发行环节;(2)证券交易环节;(3)证券所得环节;(4)证券财产转移环节。根据各个环节的不同特点,国际上成熟的证券市场课税一般包括印花税、证券交易税、证券所得税(有的国家将证券交易所得和证券投资所得分开征税)以及证券遗赠税。但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税种名称可能不一致,例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称为“证券交易税”,意大利等国称之为“证券转移税”,而瑞典则称之“周转税”等。
(一)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