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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公司法的历史上看,可以说,私募发行是最早自发出现的一种公司融资方式。私募发行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随着社会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私募行为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它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因为证券私募制度有着自身优势与比较优势,如发行程序简单,无需注册,节约发行成本,等等。在中国大陆,‘私募发行’在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其呈现出事实上的无序与规范上的缺失这样的状态。为了拓宽公司企业融资渠道,保护投资者利益,寻求二者的平衡,我们应尽快制定法律法规以便规范市场中的私募行为。
[关键词]证券证券发行私募发行
一、证券、证券发行
1.证券——证券法上的考察与界定
证券的含义非常广泛,不同国家或地区对证券一语的界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特别在证券外延范围方面有着较大差别,本文仅从以下几个国家或地区作为考察对象来探究与解析证券的含义,以便于全面理解证券私募发行的法律问题。中国在2005年修订《证券法》之前,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2.证券发行
摘要:针对目前我国社会各界对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呼声不断的现象,笔者将视线集中关注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问题,综合分析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环境、监管环境以及私募基金自身的发展现状,就该问题提出若干思考,认为我国的市场条件、监管环境和能力等各方面条件都尚不足以正式推出私募基金,为了不重蹈国债期货的覆辙,切实做到正式推出而不是扼杀私募基金,笔者建议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应缓行,待一切条件基本成熟后再议。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公募基金是通过公开向普通社会公众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而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直接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一般包括两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近期,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募集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的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定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目前社会各界关于私募基金合法化的讨论热烈,众说纷纭。
吴晓灵在出席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时也表示“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应当予以大力发展”但她更明确指出“在当前,需要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以区分,政府大力提倡的,对中国经济有实际帮助的显然是后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们尚且不论社会各界关于合法化的呼声中是否严格区分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回顾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我们也能看出发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性,然而,在现阶段,但综合分析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环境、监管环境以及私募基金自身的发展现状,笔者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问题提出以下若干思考:
1在我国现有的市场大环境下能够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吗?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市场大环境下,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将不利于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与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1.1与国外发达证券市场相比,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仅有A股、B股和少量权证,不符合私募基金有效运作对投资对象的要求--多样性和流动性。私募基金之所以采取私募,是为了能利用法律中的豁免条款而有更广泛的投资对象和更为灵活的投资方式,失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去了投资对象的多样性,私募基金也就失去了其特有的优势之一,同时市场规模特别是个股规模小,衍生产品市场尚未发展,且我国不允许卖空等杠杆交易,意味着流动性小,必然限制投资方式的灵活性。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正式推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缺乏投资渠道和风险对冲工具,将仍然无法改变其原有的特性--通过内幕交易、操纵估价来获取高收益的投机行为,一旦其法律地位得到认可,那么这无疑是在向他们传递一个激励投机的信号。
论文关键词:私募发行;私募主体;私募对象;发行方式
论文摘要:证券私募发行是当今世界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已成为各国经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投融资方式。近年来,全球证券私募发行呈加速发展之态势,在经济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论文将通过对《公司法》与《证券法》相关法条的研究分析,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倾向性立法建议。
我国200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同期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顺应了迅速发展的经济对于建立新制度、摆脱更多束缚的要求,其中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公开发行的定义”、“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新股”等规定,初步形成了我国证券私募制度的基本框架,成为我国有关私募立法的原则性规范。但是我国的证券私募制度刚刚起步,整个规范机制尚不健全、不成熟,有许多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私募发行的含义及问题
“私募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学者郭雳认为,“证券私募发行是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特定方式、接受特定规范的证券发行方式”。而我国《公司法》第78条第3款将向社会公开募集和向特定对象募集(即学理界所称的私募设立)作为募集设立的下位概念。因此,《公司法》上的私募设立应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设立方式。但这其中又是存在问题的。根据逻辑学概念划分规则,划分的子项之间必须是相互排斥的,因此私募设立是与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开募集设立)相对应的一种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私募设立与公开募集设立之间的这种对立关系使得只要界定了二者之间的一种外延,就可以确定另一种的外延。但是通观《公司法》的全篇,并没有规定何为“向特定对象募集”,何为“向社会公开募集”,对哪些人属于《公司法》第78条第3款中所指的“特定对象”也没有任何界定。
《证券法》第10条第2款从正面规定了何为公开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发行行为。”同样,根据逻辑学上的排中律,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之间存在着非此即彼的关系,凡是不属于公开发行的即为非公开发行。因此,对于《证券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似乎可以这样理解: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何为其他属于公开发行的行为之前,我们的《证券法》上规定的公开发行行为只有两种,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除此之外的其他发行行为,即向累计不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都属于私募发行。该条款中还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可规定何为公开发行,这进一步排除了依司法解释等认定何为公开发行行为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对私募发行界定未能把握“私募”的本质而失之过宽。
论文关键词: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
论文摘要:新《公司法》和《证券法》顺应了迅速发展的经济,初步形成了我国证券私募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我国的证券私募制度刚刚起步,整个规范机制尚不健全、不成熟,有许多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阐述了私募发行的概念,分析了我国私募发行制度的现状,提出了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构建措施。
目前银行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极为有限,不仅是由于企业性质的限制,而且存在融资担保等问题,这些都阻碍了企业从银行间接融资,而通过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进行直接融资的条件十分严格且成本很高。这就迫使无法通过现行证券市场和银行进行融资的企业不得不考虑其它的融资渠道。私募发行是相对于公募发行而言的,二者皆为资本市场中的融资渠道,能够满足不同的投融资需求,作用相互补充。随着证券金融市场进一步自由化与国际化,私募发行在经济领域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一、证券及证券私募发行概述
我国新修订《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修订后的《证券法》对于其所调整证券的范围与修订前相比有所扩大,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了调整范畴,但其发行与非上市交易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美国法中,私募发行属于注册豁免的一种,是对证券公募发行的有益的补充。发行对象和发行范围的不同,是证券私募和公募的最大不同点,也是二者制度设计迥异的最终归结点。我国此次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概念进行了相对明确的界定,对以往国内学者的观点有所突破,从而为区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有了便于操作的法律规定。我国此次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概念进行了相对明确的界定,对以往国内学者的观点有所突破,从而为区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有了便于操作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对证券公募的界定可推知,向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即为证券私募,这一规定为我国证券私募行为确立了法律依据。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国外私募基金运行机制;我国私募基金风险;对于我国私募基金风险监控措施等进行讲述,包括了设立程序与组织结构、运作特点、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推广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大力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加快金融创新、主要投资于金融衍生市场,投机性强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本文从国外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入手,对比国外私募基金,从法律、政策、金融手段、信用制度等几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阶段所面临的风险,并且提出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
关键词:私募基金运作机制风险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已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潜力巨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我国私募基金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其雏形是以政府为主导,主要为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风险投资基金,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发展滞后。20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非正规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先期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司也有相当部分转为私募证券基金。
一、国外私募基金运行机制
(一)设立程序与组织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