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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证券业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证券业

证券业竞聘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评委和同事们:

大家好!我竞聘的岗位是****。

我叫******,从93年开始从事证券业,94年被派往深交所,任场内红马甲,当年被评为年度优秀出市代表;96年回来后,就一直在客户服务部任客户经理;2001年取得证券经纪从业资格。

这次参加竞聘,是对我以往工作的回顾,也是对我今后工作的促进。我有信心,也有决心面对这次挑战。我觉得自己有以下三方面优势: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为人忠诚实在,有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和无私奉献精神,有善于和他人合作的良好职业道德。

本人忠于********证券事业,某证券公司曾以优厚的待遇许诺,让我加入他们的团队,但我谢绝了,因为十几年来我与********证券公司、与我们的客户、与我们的同事,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而且我也坚信********证券公司的明天一定会更好!我热爱证券事业,勤奋工作,尽心尽责,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任务。在历次基金销售中,共销售基金五百多万,名列营业部前茅,特别是********基金的销售达100万,受到公司总部的嘉奖,获得“先进个人”称号;在理财2号的销售中,也销售了1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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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影响

一、加入wto对证券方面的要求

wto对证券市场的基本要求:证券市场的开放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其主要有以下六项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其中前三项原则为一般性原则,各缔约方在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必须遵守。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则属于特定义务,需要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并加以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证券市场开放的要求,是由其基本的法律原则所决定的:

(1)在可协商的原则中,对于逐步自由化原则,外资渴望进入中国证券市场,但目前中国坚持仍然会开放b股市场,但是a股不能开放。美方则坚持提出开放整个证券市场。对于这个要求,中国仍然坚持金融部门的开放必须循序渐进。并且因为人民币尚不能自由兑换,直接开放外资进入的可能性不大。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曾经提出研究组建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可能性,以基金的形式吸收外资进入,采取组建中外合作基金形式的可能性极大。

(2)就证券市场准入原则来说,各缔约方的证券市场应该向其它缔约方开放,除非在承担义务清单中明确规定,否则,任何缔约方不得限制外资进入本国证券市场,包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对单个的或累计的外国投资实行限制;不得要求缔约方必须通过特定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从事证券业务;不得限制境外投资者的数量,包括采用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等方式;不得限制外资经营证券业务的总量。

(3)就证券市场的国民待遇来说,缔约方给予外国证券投资及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证券投资及投资者的待遇,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数量、投资比例等方面都不应有差别。就证券市场的透明度来说,除紧急情况之外,每一缔约方必须将其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它决定、规定以及习惯做法,最迟在生效之前予以公布,以便给国内外市场主体有充分的时间予以了解和掌握,尽量使得市场环境变得可以预见,并进而决定自身的行为取向。

二、加入wto对中国证券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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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前瞻

2002年6月4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以下简称“两规则”),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参股”和“设立”是两规则所规范的主要行为。这既是中国加入WTO证券行业对外开放承诺的履行,又体现了管理层对证券行业的适度保护和渐进性开放原则。“两规则”的出台预示着我国证券业的对外开放进入实战阶段,其将通过加速我国证券行业的主要参与者——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的洗牌,来重塑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面貌。“两规则”的实施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机构行为与竞争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从目前已经公布的中外合作券商、基金项目来看,有关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意向已先行一步,有十余家境内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与外资金融机构签署了基金技术合作协议,或协商建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从目前境内外券商的合作领域看,大都选择了新兴的基金业务,只有湘财证券、长江证券和银河证券将与外方合作领域定为投资银行,南方证券与德国商业银行的合作领域定为资产管理

中外证券机构合作意义深远

经过十余年的高速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渐进性开放已经具备充分的可行性。中国的证券与基金行业发展到目前阶段,不仅在规模上需要进一步提高,更重要的是提高内在的管理和服务水准,而循序渐进的对外开放是提高的必由之路。当行业自身的推动力已经不能更好地促进行业高速成长的时候,引进外资机构不失为一条加快发展的有效之举。

对中方合作者的意义改变治理结构

外资参股首先意味着所有权的改变,合资证券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将会改变。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变将从根本上推动境内券商的兼并重组,冲击证券公司业务品种单一、资本金小且经营模式趋同的现状。随着外资先进的投资管理技术与理念的运用,中国的券商将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学习国际证券市场的运作模式,最终外资参股公司的收益和风险控制水平都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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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发展模式

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的中坚力量,前者主导着直接融资,而后者则在间接融资市场上扮演着重要角色。虽然二者是不同融资方式的主要中介入,从表面来看似乎差别较大,但是就其本质而言,它们的实质功能是一致的,都是在充满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金融市场上,生产信息并从中获利。

先从证券公司角度来看,在一级市场上,投资银行家首先会对所承销企业各方面财务信息进行专业性的收集处理,再以标准格式对广大外部投资者,为那些对该上市企业感兴趣的投资者“免费”提供信息咨询。当投资者认可该企业的投资价值后,他们就会积极认购该股票,证券公司最后才从上市公司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费用。至此,投资银行家前期生产信息的劳动就取得了相应回报。而在二级市场上,证券公司通过对已上市企业项目的风险、收益等信息的综合分析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后者往往以佣金的形式为他们获得的信息服务付费。由于证券公司信息时是面对广大潜在的投资者,并不仅仅是那些最终付费的投资者,因此它们的信息生产公布活动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为“搭便车”提供了可能,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投资者为信息付费的积极性,最终将使证券公司生产信息的活动受到抑制。

再来看银行,一方面由于银行与企业具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因此对企业的资信、财务状况及其所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等信息都可以非常方便地了解,他们生产信息的成本较低;而另一方面,由于银行贷款是不可交易的,或者更准确地说,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外部人是看不到的,这在相当程度上减弱了银行生产信息的外部性,从而使其生产信息的积极性得到有效保护。正因为银行生产信息的成本较低和贷款的不可交易性等特点的存在,使银行成为金融市场上最为重要的力量。

实质功能的趋同使证券公司与银行存在一定的替代性,但由于前者主要是为企业筹集长期资金,而后者主要是为客户提供短期贷款,这又使得二者的作用存在一定的互补性。证券业与银行业既替代又互补的关系使二者在实践中同时存在着合、分两种可能性。根据银行业和证券业关系紧密的不同,我们可将证券业的发展模式分为三类:(1)附属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证券业与银行的关系最为紧密,前者是作为后者的一个业务部门而存在,不是一个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其最终决策权属于银行。德国“全能银行”模式下的证券业就是这种模式。(2)独立发展模式。此模式下证券业同银行保持着相当距离,前者是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不受后者支配。大危机之后的美国等就是采取这种模式。(3)关系型发展模式,在此模式下。证券公司和银行同属于某一金融控股公司,二者是一种兄弟式的合作伙伴关系,虽然保持着一定距离,但业务上的相互支持较第二种模式紧密了许多。因此,该模式本质上是一种介于前面两种模式之间的模式。现在的德意志银行、花旗银行集团公司就是这种模式。

三种模式的综合比较

从历史上看,证券业从一开始是作为银行的一个附属部门而存在的,但是20年代“大危机”后,美国国会认为银行资金不受限制地进入证券市场是导致这场灾难的主要原因,随后通过了将银行业与证券业严格分离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此后,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才作为一种独立的模式发展起来。在间接融资主导金融市场的时代,证券公司和银行分业经营对双方似乎都没有形成多大不利影响,但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直接融资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局面,而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又使美国金融界要直接面对来自欧洲全能银行的竞争。在这种背景下,美国的证券业和银行业出现了相互融合的内在与外在需要,《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和实施为这种合并扫清了法律障碍。此后,双方便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开始了紧密的合作,证券业也同银行业结成了一种兄弟式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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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发展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标志着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发展的时代潮流。而我国加入WIO已近两年,这意味着国内证券业愈来愈直面国外“全能型”金融集团“巨无霸”的无情冲击。而我国目前现行的分业经营将使证券业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迅速壮大和成熟起来的重任,我国证券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我国证券业的发展面临着这样一个现实的两难悖论:要么坚持对证券业现在有利而终将死路一条的分业经营,要么抉择死而后生的混业经营之路。在这个关键时刻,如何对中国证券业发展方向进行有效梳理和理性思考,是我国证券业存在和发展的最高支撑点和可靠根基。

一、混业潮进逼中国证券业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性票数,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美国总统克林顿在11月12日正式签署了该法案,从而使其最终生效。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就是废止运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放宽了对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行业限制,允许其交叉经营,从而结束了近70年金融分业经营的历史。克林顿称该法案“将带来金融机构业务的历史性变革”。一些经济观察家认为,新法案的通过,标志着全球金融业告别分业经营,重新进入混业经营时代。

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WTO,此后5年间国外银行将彻底进入中国市场和国内金融机构平起平坐、同台竞争。面对这种形势,我国证券业是固守分业经营模式的老路还是加紧步伐实施混业化改革呢?现在时间将要过半,中国的证券业已经走到了一个经营体制的历史岔路口。

站在全球金融史的高度观察,混业经营其实并非新鲜之事。事实上,20世纪世界金融发展史,金融业的经营体制经历了从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到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再到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一个否定到自我否定的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进程。而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到了90年代初,我国出现了银行资金大量涉足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领域,造成了金融风险陡升。为了控制日益严峻的金融风险,199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银行业分业经营的原则。虽然,在我国金融发展过程中混业经营的尝试从未停止过,以致出现光大、中信等模式,但一直到今天这个“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法律框架的禁区未被打破,可以说我国是世界上分业经营的最后一个“堡垒”。

从美国的经验看,金融经营体制的实施也经历了一个“混-分-混”的历史演进过程。20世纪30年代前美国实施混业经营,而30年代的“大危机”砸碎了初级阶段混业经营的梦想。被誉为“分业经营法典”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实施。其隔离措施在当时确实起到了降低金融风险的作用,它在支持经济的发展、维持美元的国际地位方面,都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80年代后美国经营体制经受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内,随着全球经济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信息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交易成本与信息成本的变化,金融创新活动使得投资银行业的收益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传统银行业业务创新能力受阻,竞争力不断降低。与此同时,一直实行全能银行制的欧陆国家的混业经营模式,对美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提出空前的挑战。在这种“内忧外患”的形势下美国银行业开始千方百计的寻求出路。他们首先采取兼并和金融创新手段向证券业渗透。政府也心领神会开始放松管制,默许甚至鼓励金融机构的相互渗透。90年代尤其是中后期,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活动加剧,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融合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并购风起云涌。而且美国在分业经营道路上的两大盟友英国、日本的相继“变节”更使得分业经营雪上加霜,1999年混业经营在美国东山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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