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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产管理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证券资产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证券资产管理

证券公司业务规模变化工作意见

自营股票规模、证券自营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200%,其中自营规模是按照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证券公司执行新准则后,净资本是在公允价值基础上计算出来的金额。为此,在计一算自营规模时有按成本价、按公允价值、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等三种可选择的口径。

其中,成本价固定不变,按成本价计算易于操作、便于公司控制自营规模;在公允价值不断上升、高于成本价的情况下,公司净资本也在上升,按成本价计算规模会减弱对证券公司自营规模的控制。公允价值波动较大,按公允价值计算不便操作,对证券公司加强净资本和自营规模动态监控的要求较大;在公允价值不断下降、低于成本价情况下,按公允价值计算规模不利于从严控制公司自营规模。

考虑到目前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风险加大,为督促公司从严控制自营规模、加强动态监控,要求证券公司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自营规模。因此,将《管理办法》第21条有关“按成本价计算”的表述修订为:“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3%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应当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规模的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和权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30%和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品投资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包销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额的30%、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计算股票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时,证券公司应当自发行项目确定询价区间后,按询价上限计算。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分别计算各项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在报送月报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当月某一时点计算的风险资本准备最大额填报月末承销业务风险资木准备。证券公司由于时点差异导致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风险控制指标当月持续达标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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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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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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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重组

随着我国加入WTO,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日益迫近,我国券商将面临着先进组织管理模式、现代金融衍生产品与对冲技术。拥有数十倍于我资本实力与混业经营优势的全球超级投资银行的激烈竞争。如何适应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带来的挑战,在国际证券市场赢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是证券公司未来发展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一、证券业重组是大势所趋

(一)券商合理结构的要求

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出现了一段时期的市场准入混乱局面。由于证券业高额利润的吸引,全国各地一窝蜂地、盲目地组建了许多证券机构,造成券商数量偏多、分布集中,规模过小、资本实力弱的局面。在美国,位居证券业前列的美林、所罗门兄弟、高励等十大投资银行,资本额占同业资本总额的3/4.而在中国,位于前15位的证券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仅为整个证券业的一半。可见,为改变目前我国券商市场集中率低、竞争激烈、低效无序的状况,建成金字塔式的中国投资银行体系,有必要对券商进行重组。

(二)维护证券业稳定的要求

由于券商间的无序竞争,券商违规操作从而发生巨额亏损的事件屡见不鲜。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需要对这些券商进行重组。例如1995年,万国证券由于在“3.27”国债期货事件中蓄意违规,濒于破产之际,由政府牵头将申银证券公司和万国证券公司合并组成了当时我国最大的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1998年在君安因管理层少数人涉嫌违法,政府又促成国泰君安的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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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产管理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

论文摘要: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状态经营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目前国际上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有:折价出售、不良资产剥离、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资产证券化。积极实施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种低成本的融资手段,对于加快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链接与融合,拓宽金融调控空间、扩大投资者选择范围、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银行资产,在此主要指不良贷款资产,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连本金都未能及时收回的贷款等银行资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国主要商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余额为11614.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02%。

一、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证券进行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

二、我国银行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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