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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赋予信托项目独立的纳税主体地位;确立信托业务税收的基本原则;构建与信托制度功能相适应的信托税制框架;建立专门的信托税收法律规范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信托作为一种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坚持税负公平、依信托属性课税、按实现主义课税、对公益信托实行税收优惠等,具体资料请见:
简介:信托是一种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信托制度安排和现代信托行为特征要求赋予信托项目独立的纳税主体地位,并明确信托业务的基本税收原则。在设置信托业务的纳税环节、纳税主体、税种税率等税收要素时,应综合考虑信托行为过程和属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运作管理方式等因素。同时需制定专门的信托税收法规,以此来规范信托业务的税收行为。
我国自2001年颁布实施《信托法》以来,以投融资为主要目的的资金信托、财产信托等信托业务迅速发展,信托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上一种重要的金融产品和投融资工具。然而,专门针对信托业务的税收法规至今尚未出台,这给信托业务的有效开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如何适应信托制度功能和信托业务发展要求,尽快建立一套与国家现行税制相协调的信托税收法律制度已是当务之急。因此,本文试图以信托制度安排和信托行为特征为基础,结合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和国际上的信托税收形式,对信托项目的纳税主体地位、信托税收的基本原则、信托税收制度安排,以及信托税收法律规范的形式和内容等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赋予信托项目独立的纳税主体地位
信托作为一种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其基本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某项或多项财产设立为信托财产并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所实现的信托利益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信托的这种法律结构设计,使信托具有两个显著的法律特征:一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二是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固有资产。具体而言,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设立的信托财产,其所有权已经移转到受托人名下,委托人不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受托人虽然拥有信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但只是作为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必须按委托人授予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权利,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因此要为各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设立独立的信托账户,并将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以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受益人的利益;受益人是信托利益即初始信托财产或信托本金及其收益的享有者,拥有对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状况的知情权、对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方式的调整权、对受托人违背信托职责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救济权和解任受托人等项权利。①然而,在信托期间受益人并不能直接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行使支配权,其信托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受托人的给付行为。信托的上述法律结构和特征,使委托人设立的由受托人管理处分的信托财产取得了实质的法律主体性地位。[1]
信托最早产生于16世纪的英国,经过长期的发展,现代信托行为的性质和经济功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信托发展初期,信托财产一般为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人们设立的信托多数是他益信托,目的是规避封建制度对土地等财产的转移限制或封建税赋,信托的经济功能主要是实现个人不动产的转移,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行为是消极的。而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活动的货币化、金融化和市场化,货币资金、股权债权等金融性资产已成为信托财产的重要形式。委托人设立的信托则大多是自益信托,目的是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服务获取信托财产的价值增值,信托的经济功能主要是为他人管理资产和开展投融资活动,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往往负有积极管理的义务。现代信托行为的性质和经济功能发生变化的结果是,在信托关系内部的信托当事人之间,以及在受托人与信托关系外部第三者之间,以信托财产或其受益权为交易标的的市场交易行为明显增多,并因此而产生交易收入和交易成本,会出现信托财产的投资收益和管理风险,信托财产的独立主体的经济性质日益凸现,这使得将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视为与公司法人一样的经济主体,不仅必要,而且具有了客观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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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范畴的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税务是指税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性文件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规定,税务应归属于税务服务业。而按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项目的划分,税务服务业(编号8630)包括企业税收计划编制和咨询服务(编号86301)、企业税收报表的编制和审阅服务(编号86302)、个人税收编制和计划服务(编号86303)、其他与税收相关的服务(编号86309)。
从我国设置税务制度的原意看,税务的主要任务是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重点是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特别是为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如税务机关提倡税务人为个体户建账和申报纳税提供服务。而按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的界定,税务服务业范围广泛。但我国仅就税务设立规范,其他税务服务并未纳入规范范围。而实际上,其他税收服务主要涉及纳税人和税务咨询机构,一般不涉及到税务机关,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税务咨询机构在从事不涉及税务机关的业务时,只须遵守国家法律,比如刑法、合同法、税收法律即可,所以也无须专门立法规范。
有人认为,税务应为税务机关服务,把是否有利于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增加税款入库作为税务行业健康发展的标志指标。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比较片面,不利于税务行业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1.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不仅仅是经济法律关系,同时也是行政法律关系。按照行政法学的观点,行政法作为管理职能的“管理论”学说早已过时,而西方国家的行政法是为了限制、控制行政机关职权的“控制论”学说暂未被我国大部分学者所接受,我国法学界广为接受的是行政法是为了平衡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关系的“平衡论”学说。按照此种观点,在繁杂的税法面前纳税人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国家为了平衡作为强者的税务机关和作为弱者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在赋予税务机关很大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设立税务制度,让税务人帮助纳税人,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摘要】煤炭产业作为一个资源型产业,它的发展壮大要受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制约,寻租是导致煤炭产业“资源诅咒”的一个重要原因。它对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会起到排斥作用。本文通过引入寻租者的数量(R)和寻租的价格P(R)两个变量,分析寻租对煤炭产业的就业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煤炭;寻租;资源诅咒
一、模型分析
长期以来,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其经济发展速度往往低于资源匮乏的地区,即所谓“资源诅咒”的问题。如中东地区虽然掌握着黑色黄金,其经济却十分落后;日本虽缺乏自然资源,但其经济总量却高居世界第二。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大的差距,本文认为寻租是一个重要原因。寻租是寻租者通过贿赂等手段来获取大量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寻租对社会正常的可持续发展会产生严重的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引入寻租者的数量(R)和寻租的价格P(R)这两个变量,来分析寻租对经济体的影响。寻租者的数量是指整个社会用于煤炭产业寻租的那些企业的数量,寻租的价格是那些寻租者所付出的平均成本。
模型假定如下:
其一,在一定的技术水平下,煤炭产业的生产规模不变,总投入水平为M。寻租作为一种外在要素影响煤炭企业的生产,其中寻租的价格为P,寻租的数量为R,寻租的价格和寻租者的数量线性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