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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分析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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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分析论文

政治文明中哲学分析论文

一、政治文明的物质基础

政治文明根植于物质文明,属于意识范畴,是物质文明的反映。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尽管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但不同的物质文明总是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明。任何一种政治文明都有自己的特色,且与物质文明发展状况相联系,能动地反映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并为其发展提供政治保证。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前进的最终原因和根本动力。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上层建筑逐渐分离为政治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两大部分。政治上层建筑的成果表现为政治文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成果表现为精神文明。就政治文明而言,其文明程度与现实的民主政治建设、法制建设等状况密切相联。政治文明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来源于社会存在。任何社会意识都有自己特定的内容,都有自己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都是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现象。所以政治文明来源于特定历史阶段的物质文明,这种物质文明决定了特定历史阶段的政治文明。政治文明不可能长时间落后于物质文明,也不可能超越物质文明的发展程度,而应该与物质文明同步、协调地发展。政治文明体现该历史阶段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而这种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最终又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二、政治文明的继承性与发展性

马克思1844年11月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有“集权制和政治文明”的表述,首次使用了“政治文明”概念。之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丰富的政治文明思想。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在社会主义下,‘原始’民主的许多东西都必然会复活起来,因为人民群众在文明社会史上破天荒第一次站起来了,不仅独立地参加投票和选举,而且独立地参加日常管理。”把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观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阐述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及其相互关系。邓小平同志虽然也没有提出政治文明这一术语,但他比较系统地回答了在中国这样的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问题,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科学设想。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十六大报告则明确地把社会主义文明分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大部分,把社会主义建设确定为三大文明建设,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文明理论和政治文明观点的丰富和发展。从“两个文明”到“三个文明”,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三、政治文明的借鉴与特色

政治文明的优与劣,不仅要看其进步程度,更重要的是要看其与当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适应程度。能够最大限度地适应并促进本国物质文明发展,并为广大群众所认同的政治文明,便是优良的政治文明。在当代世界各国不同的政治实践中,制度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政治民主和公民参与的日益扩大和深化,人权思想、法制意识和社会平等观念的普及,以及公民自由的扩大、对生态环境和国际关系的重视等,都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内容和人类政治实践具有普遍意义的追求。其中高度的民主、自由、平等,健全的法律体系等特征是各种政治文明共同的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超级秘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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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讨法学教育研究的借鉴分析论文

从1985年8月到1992年9月,我在美国留学了7年,先后在法学院和人文学院学习法律和法学,对美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有一些切身体验,我觉得这对我国目前法学教育改革也许有些借鉴作用。下面谈的,仅仅是我个人的经验和分析,国此不全面之处还请其他学友指正。

一、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分布

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相当分散的。这首先要定义一下法学。我所说的法学包括一切法律现象有关的研究。由于这一极其宽泛的法学概念,因此,许多学科中与法律有关的课程和科研都包括在这一法学教育和研究之内。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的法学研究,即作为学术性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并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在法学院中进行,而是在其他系、科或法学字附属的研究所、中心进行的。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首先是由于美国的法学院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训练和教育在美国属于职业训练,是早是由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后来才正式进入大学;进行大学后也一直是作为一种职业训练学校,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学生一毕业就可以进行法律实务的操作。由于这一目的,法学院集中力量进行种种律师技能训练,即使有学术性探讨也是作为培养合格和优秀的律师而附设的,在法学院中并不占主导地位。法学院对学生的主要要求是了解法律(包括判例),了解运用法律的必要程序和技巧,对案件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当然,在今天,要成为一个好的律师,良好的学术背景也是重要的,学术研究的成果有时在实际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但一般说来,并不很重要。因此,在法学院,从教授到学生所关心的都是“什么是法”,而不关心“什么应当是法”,即使讨论“法应当是什么”,也往往局限于对前例或成文法的不同理解,很少有人局限于在法庭提出“全新”的理解,即使任何新理解,也都必然适应某种旧框架,即旧瓶装新酒。这种制度和训练在功能上保证学生遵循现在的法律,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并进而对美国法律政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保守的(不带贬义)法律教育制度。

由于法学院的这种性质,可以想见,它相对缺乏一种对学术性的法律研究的制度性激励机制。因为就业问题是首要的,学生都侧重于实用课程,对学术性法律问题关心较少。绝大多数学生都只关心必修的法律课程和与自己职业兴趣有关的选修法律课程,关心毕业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对法哲学、法史之类的课程很少关注,甚至包括美国宪法这样的必修课程也关注不够(毕竟毕业后能有几人专门从事宪法诉讼呢?)

当然,法学院的收费也是重要因素。美国法学院的收费比起其他学院的收费高得多,课程相当重,不少学生依靠政府教育贷款完成学业。由于学生觉得花费很多钱修一些不能直接和马上见效的课程太不合算,因而对理论性课程的需求自然相对降低,并进而影响有关的理论性课程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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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心理实验课程研究

一、实验之前的课程讲授

1.相关法哲学理论的讲授。法哲学理论的讲授,主要是介绍现有的一些法哲学流派和主要的法哲学观点争议,这为日后提出问题奠定了基础。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设计主要是运用生理实验解决法哲学问题或者部门法的主要问题,所以人文社科问题是实验的目的之所在。很多法律认知科学的生理实验流程大同小异,运用的设备相差无几,但是其所解决的法哲学问题却大相径庭,所以,相关的法哲学理论的基础必须夯实,否则实验就是无的放矢。为了进行“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就必须让学生选修“法哲学”、“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各个部分法的法哲学课程(如“民法哲学”、“刑法哲学”、“诉讼法基础理论”等课程)。为此,我们开设了“西方法理学”和“法哲学”等课程。通过相关法哲学课程的讲授,并组织学生对部分重点问题、争议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提炼出核心争议之所在,由此设想日后可以进行实验的粗略方案。这一点也是体现“认知研究”与“治疗研究”之间的区别,体现我们研究的人文社科的目的指向(而非一般的自然科学或医学意义)。此外,我们还为法学硕士生开设了“神经元法学”和“法律认知科学”等课程,对此类问题的探讨更为专业、细致。

2.联系医院的医生前来讲课。由于课程具有跨学科性质,这种课程需要其他学科的知识。而本学科的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跨学科知识背景,但毕竟其主导学科还是法学或法理学,在其他学科方面的学识显然不如这个领域的专家。所以,邀请其他学科的教师或研究人员前来授课就显得很有必要。而对于法律心理实验课程而言,这方面主要是请医院的医生前来上课。这里包含了以下三类,一类是神经科专业的医生,其为我们讲解脑神经系统的相关知识。部分高学历的医生由于拥有系统的硕士、博士乃至博士后的教育和科研知识,甚至还可能从事过“认知”领域的生理研究,就能够从“生理心理学”的“认知”角度为我们讲解实验设计的方案、流程等对实验特别有意义的问题。

3.带领学生前往实验室参观。由于法学专业学生对工科和医科的实验室一般都比较陌生,如果他们对医疗设备或者医学实验室没有相关的认识,就不可能设计出好的实验方案,因此,非常有必要让他们参观实验室或者医疗设备。在参观的过程中,由医务和实验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讲解,其中包括仪器、操作流程和仪器软件的介绍。老师和学生甚至可以进一步接触机器,如进入密封的磁共振室,躺入磁共振仪器内模拟作为实验的受试者。这样,他们能够亲身体会到躺在仪器内接受检查或实验者的境况,设计出更加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从事“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仪器设备与“医学治疗和检查”的实验设备虽然相同,但是依旧存在一些差别。如磁共振机器,一般医学治疗目的进行的检查往往只需要运用“1.5T”级别的机器;虽然这种级别的机器也能运用于“法律认知科学”实验,但是相关实验对仪器的要求往往更高,通常要求是“3.0T”级,此级别仪器在普通医学检查中的运用就比较少;认知科学实验的磁共振仪器甚至使用到高达“12T”级别。

二、带领学生进行实验工作

1.通读实验报告。法律认知科学相关的实验论文很多,必须进行大范围的选题筛选。粗略筛选之后的论文,由任课教师组织学生进行研读。研读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看看研究现状,知道他人的研究进程、重点、热点和难点。通过这些研读,我们就能够根据现有的研究进度,选择尚未研究(发表的)而又可能比较重要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日后实验选题的大致范围。二是参考他们的研究手段、流程,对他们的研究方法进行借鉴。现在发表的论文,一般都会大致介绍实验的流程。然而,学术论文毕竟不是实验报告,其更多侧重于问题的提出、解决和分析,流程的介绍往往比较粗糙。当然,部分学术论文也有比较详细的实验流程,对此类论文的仔细研习,就能对实验设计产生比较大的影响。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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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高课程指导方案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音乐教育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的高素质的音乐教育工作者。

二、培养规格

(一)领会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基本方法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系统掌握从事学校音乐教育所必备的音乐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较强的艺术表现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能够胜任学校音乐课堂教学、指导课外艺术活动、参与校园文化环境建设,并为终身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三)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的教育观,正确认识和把握学校音乐课程的性质、价值和目标,学会运用符合音乐教育规律的教学方法和科学的教学评估原则、方法,具有音乐教育教学研究的基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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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主流

1958年由艾伦·迪莱科特(AronDirector)担任主编的《法和经济学杂志》(JournalofLawandEconomics)的正式出版,以及1961年罗纳德·科斯(RonaldH·Coase)教授在《法和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法与经济学的奠基之作《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标志着现代法与经济学的诞生,从此也开始正式进入了法与经济学的范式蕴育期(1958-1973):经济学正式进入法学的主要领域。

然而,对于法和经济学(LawandEconomics),国内外对它的名称和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都有不同的界定。我们经常看到的主要有两种形式:“法律的经济学分析”(EconomicAnalysisofLaw)以及“法和(与)经济学”(LawandEconomics)。

采用“法律的经济学分析”(EconomicAnalysisofLaw)作为书名或者作为论文题目的主要有: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的出版于1974年、现已再版四次的《法律的经济学分析》(EconomicAnalysisofLaw);约翰·R·科蒙斯(CommonsJohnR.)的《法与经济学帝国主义:法律的经济分析以及主要书籍评论》(LawandtheEmperialismofEconomics:AnIntroductiontotheEconomicAnalysisofLawandaReviewofthemajorBooks)。

采用“法和经济学”(LawandEconomics)作为杂志、书名或者论文题目的主要有: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出版的《法和经济学杂志》(JournalofLawandEconomics);1981年,查尔斯·罗利(Charles·K·Rowley)、安东尼·奥格斯(AnthonyAgus)、罗伯特·库特(RobertCooter)、丹尼尔·鲁宾菲尔德(DanielRubinfeld)等人创办德《法与经济学国际评论》(InternationalReviewofLawandEconomics);罗伯特·库特、托马斯·尤伦(ThomasUlen)主编的《法和经济学》(LawandEconomics);米切尔·波林斯基(MitchellPolinsky)的《法和经济学介绍》(AnIntroductiontolawandEconomics);吉多·卡莱布雷西(CalabresiGuido)的《关于法和经济学:致罗纳德·德沃金的一封信》(AboutLawandEconomics:ALetterToRonaldDworkin);科斯的《芝加哥的法和经济学》(LawandEconomicsAtChicago);约翰·R·科蒙斯(CommonsJohnR.)的《法和经济学》(LawandEconomics);约翰·J·多诺休(DonohueJohnJ)的《法和经济学未走之路》(LawandEconomics:TheRoadNotTaken);麦尔金·A·伊什伯格(EisenbergMelvinA)的《法和经济学综述》(AnOverviewofLawandEconomics);罗伯特·C·埃里克森(EllicksonRobertC)的《理性参与者的拿来文化和人的脆弱:古典法和经济学的批判》(BringingCultureandHumanFrailtytoNationalActors:ACritiqueofClassicalLawandEconomics);沃纳·Z·赫希(HirshWernerZ)的《法和经济学:介绍性分析》(LawandEconomics:AnIntroductoryAnalysis);默顿·霍维茨(HorwitzMorton)的《法和经济学:科学还是政治学?》(LawandEconomics:ScienceorPolitics?);赫伯特·霍温坎普(HovenkampHerbert)的《美国的法和经济学:简要的历史纵览》(LawandEconomicsintheUnitedStates:ABriefHistoricalSurvey);埃弗里·卡兹(KatzAvery)的《实证主义与法和经济学的分离》(PositivismandSeparationofLawandEconomics);H·H·利波哈夫斯基(LiebhafskyH·H)的《不同视角的法和经济学》(LawandEconomicsFromDifferentPerspectives);尼科尔斯·麦卡罗(MercuroNicholas)和曼德姆·史迪温(StevenGMedema)的《法和经济学的思想流派:库恩式竞争》(SchoolsofThoughtinLawandEconomics:AKuhnianCompetition);理查德·波斯纳的《法和经济学运动》(TheLawandEconomicsMovement);罗斯·阿科曼(Rose-Ackerman,Susan)的《法和经济学:范式,政治学还是哲学》(LawandEconomics:Paradigm,Politics,orPhilosophy);沃恩·萨缪尔斯(Samuels,Warren)的《法和经济学:一些早期的杂志贡献》(LawandEconomics:SomeEarlyJournalContributions);艾伦·A·施密德(Schmid·A·Allan)的《制度视野里的法和经济学》(LawandEconomics:AnInstitutionalPerspective);迪特·斯密德钦(Schmidchen,Dieter)的《时间,不确定性,主观主义:赋予法和经济学更多的内容》(Time,Uncertainty,andSubjecttivism:GivingMoreBodytoLawandEconomics);罗宾·保罗·麦乐怡(RobinPaulMalloy)的《法与经济学》(LawandEconomics);皮尔森(HeathPearson)的《法与经济学的起源:经济学家的法律新科学,1830-1930》(OriginsofLawandEconomics:TheEconomists′NewScienceofLaw,1830-1930);奥利佛·E·威廉姆森(Williamson,OliverE)的《交易成本经济学满足波斯纳式的法和经济学》(TransactionsCostEconomicsMeetPosnerianLawandEconomics)。

除了“法和(与)经济学”以及“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两种常见的名称外,法与经济学这门学科还被称为“法律的经济方法”(EconomicApproachtoLaw),如鲍·巴罗斯(BurrowsPaul)和维杰诺沃斯基·赛图(Cento·G·Veljanovski)的《法律的经济方法介绍》(Introduction:TheEconomicApproachtoLaw);“法律经济学”(LegalEconomics)以及“经济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ofEconomicAnalysis)等。

尽管法和经济学这门学科有许多不同的名称,但纵观国内外有关研究法和经济学的文献可以看出,人们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和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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