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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真意义与现代转换的关系
与其他专业相比,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具有一个突出的特色,即很强的现实性。然而,中国哲学史却首先表现为一种历史形态,因此,历史上各个哲学家之思想的本真意义到底是什么在中国哲学史研究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针对现实感极强的思政专业大学生而言,“中国哲学史”教学过程中必须对历史上各家哲学思想的本真意义进行适度的现代转换,否则,该门课程就不可避免地会使学生因为它只是历史知识的传授而产生一定程度的隔膜感。问题在于如何进行适度的现代转换?我们认为现代转换的前提是真正把握中国古代哲学家之哲学思想的原始意义,通晓其本真精神。达到这个目标,要求课程讲授者首先对哲学家的思想进行一个还原化的工作,即对历史上哲人的思想进行反观、还原,最大限度地接近其所思、所想、所欲、所求。而这需要课程讲授者真正进入古人的内心世界,通过“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而对于其持论所以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表一种之同情”。事实上,在了解哲学家之哲学思想的本真意义之前,所展开的所谓现代转换工作是缺乏根基的,由此也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的现代转换。本真意义指向历史本身,保证的是历史的延续性;现代转换指向的是当代社会,强调的是历史的变异性。两种工作同等重要。因为没有变异的中国哲学史缺乏现代眼光,其优良传统因此会陷于故步自封而失去现实性;而没有延续的中国哲学史忽视中国哲学本性,其现代转换也难以令国人从心底接受。举例来说,讲到孔子之“和”的观念时,在课堂中就可以与当代的和谐社会建设联系起来,而谈及孔子的和谐观。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表明在他的思想里,和谐并不排斥差异,而是必须以之为前提;他讲“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则可视为以礼乐为和谐的外在制度安排;他提出“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可以看作仁德为和谐的内在道德理性。[3]这种讲法,既可以使学生看到中国哲学史上孔子的原本思想面貌,又不至于使他们感到其思想只存在于古代,而缺乏对其现代意义的感受。事实上,一定程度的现代转换也是中国哲学向前发展的必然路径。众所周知,中国哲学在历史上主要是以经学形态存在的,而中国哲学史却是以近代意义的哲学形态登场。经学与哲学虽然存在交集,但是一为古、一为今的二者之间的张力也是天然本具。消解此种张力,无疑也需要处理好本真意义和现代转换的关系。
二、信仰与知识的关系
作为中国哲学史之主干的儒学,在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后,就成为中国人行为处事的指导思想,所谓“以《禹贡》治河,以《洪范》察变,以《春秋》决狱,以三百五篇当谏书”,即清楚地表明了这一事实。宋明理学产生后,儒学更是成为中国人安身立命的基本原则。在一定意义上说,儒学就是中国古人的信仰所在,直到晚清,康有为仍然大呼立孔为教,即昭示了这一信仰在中国曾经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后,除少数现代新儒家中的人物,在大多数中国人心目中,儒学已经不再是信仰,而转变为一种历史知识。那么,当代社会是否有信仰教育呢?答案是肯定的。事实上,思想政治教育在实质上就是一种信仰教育。高校思想理论教育就是要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共产主义理想通过教育的途径灌输给学生,使之从知晓与理解到认同与接受,然后升华为信念信仰,最后化为行动指南和精神动力”。毋庸讳言,当代大学生处于极度的信仰危机中,他们大多把信仰概念过度狭隘化,从而简单地视之为宗教行为,而不能理解精神追求也是信仰的一种,由此造成信仰缺失,甚至反感精神信仰的灌输。在这种形势下,思想政治的信仰教育,包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前途的信心等,就显得更为重要。在为思政专业讲授“中国哲学史”时,就要摆正曾经是信仰而今已是知识的儒学与当代国人的信仰对象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诚然,儒学的一些观念是国人挥之不去也没必要完全去除的,但不能因此在课堂上教唆学生放弃当代信仰对象马克思主义、背弃党和政府,那样做的后果是非常危险的,甚至会导致影响国家稳定和发展的严重后果。
三、继承与批判的关系
中国哲学史是中国古人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但是随着新时代的到来,其中某些思想成分就不见得再适合于当代中国的要求。因而,我们要尊重历史辩证发展的事实,讲授“中国哲学史”时,既不颂古非今也不是颂今非古,因为这些都是片面、不科学、不正确地对待传统的态度。我们要与时俱进,对中国哲学史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1940年,发表了《新民主主义论》,其中,他提出了批判继承传统文化的一般原则,即“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我们认为,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对中国哲学史的批判和继承。中国哲学史上有一些落后的思想糟粕,譬如男尊女卑、官本位、三纲、“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等等,这些观念我们要剔除。中国哲学史上也有很多普遍适用于各个时代的思想精华,譬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温良恭俭让、仁义礼智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等等,这些观念则需要我们继承,其中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甚至被国际学界公认为全球伦理原则。不止于此,即使对于我们认为需要加以剔除的思想观念,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礼纬·含文嘉》)这三纲,学界也存在着是继承还是抛弃的不同看法。早在激烈批判儒学的1940年代,贺麟先生就“发现了”三纲“与西洋正宗的高深的伦理思想和与西洋向前进展向外扩充的近代精神相符合的地方”。当代学者方朝晖先生则揭橥维护三纲的本义为“从大局出发,‘小我’服从‘大我’”。但这一提法受到了李存山先生的质疑,他认为三纲的本义是“‘皆取诸阴阳之道’,使君臣、父子、夫妇之间成为绝对尊卑和绝对主义的关系”。从这些争论来看,无论是批判还是继承,都不能视之为一种单方面的行动,我们需要从批判中继承、从继承中批判地辩证思维。总之,鉴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特殊性,为其开设“中国哲学史”课程至少需要顾及政治性与学术性、本真意义与现代转换、信仰与知识、批判与继承四个方面的关系。这不仅关系到教学效果,而且关系到国家思想稳定的大局。
从1985年8月到1992年9月,我在美国留学了7年,先后在法学院和人文学院学习法律和法学,对美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有一些切身体验,我觉得这对我国目前法学教育改革也许有些借鉴作用。下面谈的,仅仅是我个人的经验和分析,国此不全面之处还请其他学友指正。
一、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分布
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相当分散的。这首先要定义一下法学。我所说的法学包括一切法律现象有关的研究。由于这一极其宽泛的法学概念,因此,许多学科中与法律有关的课程和科研都包括在这一法学教育和研究之内。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的法学研究,即作为学术性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并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在法学院中进行,而是在其他系、科或法学字附属的研究所、中心进行的。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首先是由于美国的法学院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训练和教育在美国属于职业训练,是早是由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后来才正式进入大学;进行大学后也一直是作为一种职业训练学校,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学生一毕业就可以进行法律实务的操作。由于这一目的,法学院集中力量进行种种律师技能训练,即使有学术性探讨也是作为培养合格和优秀的律师而附设的,在法学院中并不占主导地位。法学院对学生的主要要求是了解法律(包括判例),了解运用法律的必要程序和技巧,对案件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当然,在今天,要成为一个好的律师,良好的学术背景也是重要的,学术研究的成果有时在实际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但一般说来,并不很重要。因此,在法学院,从教授到学生所关心的都是“什么是法”,而不关心“什么应当是法”,即使讨论“法应当是什么”,也往往局限于对前例或成文法的不同理解,很少有人局限于在法庭提出“全新”的理解,即使任何新理解,也都必然适应某种旧框架,即旧瓶装新酒。这种制度和训练在功能上保证学生遵循现在的法律,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并进而对美国法律政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保守的(不带贬义)法律教育制度。
由于法学院的这种性质,可以想见,它相对缺乏一种对学术性的法律研究的制度性激励机制。因为就业问题是首要的,学生都侧重于实用课程,对学术性法律问题关心较少。绝大多数学生都只关心必修的法律课程和与自己职业兴趣有关的选修法律课程,关心毕业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对法哲学、法史之类的课程很少关注,甚至包括美国宪法这样的必修课程也关注不够(毕竟毕业后能有几人专门从事宪法诉讼呢?)
当然,法学院的收费也是重要因素。美国法学院的收费比起其他学院的收费高得多,课程相当重,不少学生依靠政府教育贷款完成学业。由于学生觉得花费很多钱修一些不能直接和马上见效的课程太不合算,因而对理论性课程的需求自然相对降低,并进而影响有关的理论性课程的供应。
一、英语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我国2000年出台的《高等学校英语专业教学大纲》(以下简称《教学大纲》)的规定,高等学校英语专业的本科生应该用英语撰写三千至五千个单词的毕业论文,不仅“要求文字通顺、思路清晰、内容充实”,而且要有“独立见解和创新意识”。毕业论文本应该是检验学生学业成绩的标尺,更是学生展示其学术能力、表达思想的平台。但是,对于教师来说,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日益成为挑战性很强的工作,因为毕业论文问题重重,集中暴露了学生学习的弱点,也反映了教学和管理方面的薄弱。
首先,学生的毕业论文中频繁出现语法错误。究其原因,很多高校教师没有把语法讲解作为讲课重点,或者即使教师强调了语法,学生也没有充分重视。第二,学生论文中逻辑混乱,常常出现循环论证、自相矛盾等逻辑错误。条理不清,论据不足。第三,论文缺少批判性。学生往往擅长介绍某个学派或者学者的观点,却并没有提出自己对于研究对象的评价;即使有所评价,也大多是赞誉,不进行理性的审视和批判。第四,学生所写的论文题目大多是老生常谈,新意匮乏;内容陈旧,行文刻板。可见,有些毕业论文没有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提出“独立见解和创新意识”的要求。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很多。从主观上讲,有的学生对于毕业论文的写作重视不够,写作态度不认真。从客观上讲,课程设置亟待改进。虽然《教学大纲》规定“我们要有意识地将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有机地融合在英语专业技能、英语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课程的教学中”,但是,高校几乎没有专门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高校的英语专业并不开设逻辑课程,也不开设数学、几何等自然科学方面的课程,更没有其他训练思维的课程,这是造成文科学生的逻辑思维不发达的重要原因。《教学大纲》明确建议开设英语国家概况、英国社会与文化、美国社会与文化、西方文化入门、希腊和罗马神话、《圣经》、西方文明史等课程,但是,实际上很多高校的英语专业并没有全面开设这些课程;即使开设了其中的一些课程,也大多是从历史的角度介绍史实,缺乏从哲学的深度研究人文思想和探究思维本质。
所以,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不强,创新性思维更得不到培养。另外,有的高校没有开设专门的论文写作课程,致使学生不了解论文写作的规范和方法。所以,从根本上讲,论文写作的问题暴露了学生在思维能力方面的薄弱,特别表现在逻辑思维、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性思维等方面。笔者认为,逻辑思维、批判性思维、创造性思维是进行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教学和研究最重要的思维方式,三者缺一不可。其中,逻辑思维是基础,是批判和创造的工具。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是逻辑思维的发展和升华。对于这三种思维的有效运用是提高英语论文写作的有效途径。
二、逻辑思维训练
人类具有逻辑思维的能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人都进行严密的逻辑思维。研究逻辑思维的逻辑学作为一门学科由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创立,支配着西方的逻辑观。逻辑学可以分为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亚里士多德创立的逻辑学后来被归为形式逻辑,特别典型的是三段论。形式逻辑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至今已经比较完备,是逻辑学的主体部分。“形式逻辑是关于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同时也研究一些认识现实的简单的逻辑方法。”①P8形式逻辑是一种理性认识形式,包括概念、判断和推理,也就是运用概念进行判断和推理。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形式逻辑非常重要。亚里士多德将其系统论述逻辑法则的著作称为《工具论》,意思是逻辑是认识的工具。近代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批判了亚里士多德基于其形而上学的逻辑体系,而把归纳逻辑视为进行科学研究和认识的工具,为自己的著作命名《新工具》,与《工具论》形成鲜明对比。形式逻辑不仅是认识客观世界的工具,而且是表达思想的工具,更是揭露错误、进行批评的有力工具。在西方,自从古希腊时代以来,逻辑学一直在学术界备受重视。柏拉图学园禁止不懂几何者入内,强调了逻辑的重要性。在中世纪,西方学校普遍讲授的七门课程(“七艺”)中首推“逻辑学”,其它为语法、修辞、算术、音乐、几何、天文。至今,逻辑学也是西方高等院校的重要课程,不仅是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而且是进行科学研究必不可少的工具。逻辑学并不是西方的专利。中国古代即有逻辑学,当时称为名辩学,印度的古代逻辑学称为因明,又称佛家逻辑。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古代的逻辑学并没有得到充分发展,所以现代的逻辑学大多遵照西方的逻辑学。这也可以算作我国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不如西方的一个深层原因,然而,更直接的原因在于教育管理和课程设置。目前,高校中开设逻辑课程的专业大多仅限于人文社会科学的哲学院系,在外语类院校开设此课程的几乎没有。由于英语专业的学生在毕业之后大多从事教学、科研和商务工作,这需要很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所以,逻辑思维的培养直接关系到英语人才培养的成败,而衡量英语人才的标准之一就是毕业论文写作的质量。一篇好的论文应该是思想、逻辑和文采三者的统一。思想性是论文的精髓,逻辑是保证论文的思想性、准确性的重要工具。
一、实验之前的课程讲授
1.相关法哲学理论的讲授。法哲学理论的讲授,主要是介绍现有的一些法哲学流派和主要的法哲学观点争议,这为日后提出问题奠定了基础。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设计主要是运用生理实验解决法哲学问题或者部门法的主要问题,所以人文社科问题是实验的目的之所在。很多法律认知科学的生理实验流程大同小异,运用的设备相差无几,但是其所解决的法哲学问题却大相径庭,所以,相关的法哲学理论的基础必须夯实,否则实验就是无的放矢。为了进行“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就必须让学生选修“法哲学”、“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各个部分法的法哲学课程(如“民法哲学”、“刑法哲学”、“诉讼法基础理论”等课程)。为此,我们开设了“西方法理学”和“法哲学”等课程。通过相关法哲学课程的讲授,并组织学生对部分重点问题、争议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提炼出核心争议之所在,由此设想日后可以进行实验的粗略方案。这一点也是体现“认知研究”与“治疗研究”之间的区别,体现我们研究的人文社科的目的指向(而非一般的自然科学或医学意义)。此外,我们还为法学硕士生开设了“神经元法学”和“法律认知科学”等课程,对此类问题的探讨更为专业、细致。
2.联系医院的医生前来讲课。由于课程具有跨学科性质,这种课程需要其他学科的知识。而本学科的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跨学科知识背景,但毕竟其主导学科还是法学或法理学,在其他学科方面的学识显然不如这个领域的专家。所以,邀请其他学科的教师或研究人员前来授课就显得很有必要。而对于法律心理实验课程而言,这方面主要是请医院的医生前来上课。这里包含了以下三类,一类是神经科专业的医生,其为我们讲解脑神经系统的相关知识。部分高学历的医生由于拥有系统的硕士、博士乃至博士后的教育和科研知识,甚至还可能从事过“认知”领域的生理研究,就能够从“生理心理学”的“认知”角度为我们讲解实验设计的方案、流程等对实验特别有意义的问题。
3.带领学生前往实验室参观。由于法学专业学生对工科和医科的实验室一般都比较陌生,如果他们对医疗设备或者医学实验室没有相关的认识,就不可能设计出好的实验方案,因此,非常有必要让他们参观实验室或者医疗设备。在参观的过程中,由医务和实验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讲解,其中包括仪器、操作流程和仪器软件的介绍。老师和学生甚至可以进一步接触机器,如进入密封的磁共振室,躺入磁共振仪器内模拟作为实验的受试者。这样,他们能够亲身体会到躺在仪器内接受检查或实验者的境况,设计出更加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从事“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仪器设备与“医学治疗和检查”的实验设备虽然相同,但是依旧存在一些差别。如磁共振机器,一般医学治疗目的进行的检查往往只需要运用“1.5T”级别的机器;虽然这种级别的机器也能运用于“法律认知科学”实验,但是相关实验对仪器的要求往往更高,通常要求是“3.0T”级,此级别仪器在普通医学检查中的运用就比较少;认知科学实验的磁共振仪器甚至使用到高达“12T”级别。
二、带领学生进行实验工作
1.通读实验报告。法律认知科学相关的实验论文很多,必须进行大范围的选题筛选。粗略筛选之后的论文,由任课教师组织学生进行研读。研读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看看研究现状,知道他人的研究进程、重点、热点和难点。通过这些研读,我们就能够根据现有的研究进度,选择尚未研究(发表的)而又可能比较重要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日后实验选题的大致范围。二是参考他们的研究手段、流程,对他们的研究方法进行借鉴。现在发表的论文,一般都会大致介绍实验的流程。然而,学术论文毕竟不是实验报告,其更多侧重于问题的提出、解决和分析,流程的介绍往往比较粗糙。当然,部分学术论文也有比较详细的实验流程,对此类论文的仔细研习,就能对实验设计产生比较大的影响。①
今年夏天,东京大学的池田知久教授来北京参加道家国际会议,见面便送给我一篇他新写的文章,题目是“东京大学人文社会系大学院的亚洲研究”。我在去秋到今春在东京大学研究讲学时,对东京大学近年的教育改革颇为留意,尽管如此,这篇文章的开场白仍然使我吃了一惊:“本文标题采用‘东京大学人文社会系大学院’,而不用‘东京大学文学部’,是因为1995年随着大学院重点化的实施,‘大学院’已取代‘文学部’成为部门名称。”这是什么意思呢?举个浅显的例子来说,几年前我们介绍池田教授,标准的表达是“这是东京大学文学部的池田教授”;而照今年改革后的精神,我们现在就应介绍说“这是东京大学大学院人文社会系研究科的池田教授”。
要全面了解日本的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的新变化,我们还得从头说起。
东京大学(下简称东大)及日本大多数大学的建制与英美俄中皆不同,据说源出于德国的制度。东大文科的设置结构在历史上变化甚大。东大初创期(1877—1884)文学部除哲学科外,包括政治学及理财学科、和汉文学科。1885年政治学、理财学编入法政学部,同年文学部和汉分家,分为和文学科和汉文学科。在帝国大学时代(1886—1895),人文学科已形成文、史、哲、语言的基本学科内容。到东京帝国大学(1897—1945)初期则明确确定文学科、哲学科、史学科三大学科的人文学科结构。这种结构一直维持到二战结束,1946年时三大学科共21个专修科(专业)。1947年恢复东京大学,旧的专业名称如“支那哲学”“支那文学”改称“中国哲学”“中国文学”,取消了文史哲三“学科”,而使19个专修学科都自成为“学科”。中国哲学也成为19个学科之一。1963年,文学部的21个专修课程被重新归入四个新的大类:第一类文化学,第二类史学,第三类语学文学,第四类心理学社会学。文化学所包括的也就是以前哲学学科的内容,但从大类的名称上说,“哲学”第一次消失了。90年代的改变也可以说在60年代已经开始。这样的四大类结构至今未变,只是不断加以局部的调整。1988年,把原属“文化学”中的印度文学改入“语学文学”类,把原属“文化学”的美术史改入“史学”类,又把第四类“心理学社会学”改称为“行动学”。1994年,类与类名未变,但专修课程的名称(相应地研究室的名称)作了较大改变,“中国哲学”改为“中国思想文化学”,“国史学”改为“日本史学”,“国文学”改为“日本文学”,“印度哲学”改为“印度哲学佛学”等。此外还增设了朝鲜文化、澳洲语言(土著)等亚洲文化研究的课程。1995年,学科的四大类更名为:一思想文化学科,二历史文化学科,三言语文化学科,四行动文化学科。四大学科共26种专修课程,如中国思想文化学专攻即26者之一。四大学科全部变为“文化学科”,这种名称上的汉字形式的改变无疑体现了东大人文学研究注重向“文化研究”发展的一种变化动向。在1995年的“中国思想文化学”专业的“修习注意”中说:“本专修课程领域甚广,研究时代可从上古(甲金文)至现代(、新儒家)各时代中选择。领域包括中国思想、哲学,及其社会(政治、经济、法律、道德)和文化(语言、艺术’风俗’生活史、女性史)、宗教(道教、佛教、民间宗教)、科技(天文、医学、农学)背景,可从中选择。强调思想史与社会史、思想史与文化史的沟通、中国与日本及中国与西洋思想之比较。”这个的例子可以使我们具体地了解这种变化的内涵。
东京大学大学院各研究科以及各学部中,“综合文化学科”可能是最具特色而且最值得注意的。东大各学部皆设在东京市内的本乡校园,综合文化学科则与各学部不同,设在距市中心较远的驹场校区,属教养学部。据说文部省新的政策精神是取消国立大学的教养学部,而东大的教养学部却得以保存,此端赖其综合文化学科的活力及表现。综合文化学科的人文社会学科方面的硕士课程有七大类,其中“比较文学比较文化”专业设比较文学比较文化课程24门,“地域文化研究”专业设课程达48门,“文化人类学”专业设文化理论、文化过程、社会人类学等课程27门,虽然其中含有不少演习课程,但其课程开设的数量确实令人惊叹。七类之外,在“广域科学”专业中还有科学史、科学哲学及大量边缘交叉学科。综合文化学科产生的历史也许有其特殊的缘由,而这一学科已经成为今天东大最具活力的一个部门,也是东大与外国特别是西方国家文教交流特别活跃的一个学科点,相当突出地体现了“文化研究”在现代教育中的巨大能量。
至少自1963年以来,东大的教育一直维持着“大学—学部—学科—专修课程”的主体结构,例如现在的文学部—思想文化学科—中国思想文化学专业。思想文化学科下有七个专业:哲学(专指西方哲学)、中国思想文化学、印度哲学佛学、伦理学、宗教学宗教史学、美学艺术学、伊斯兰学。学部主要担当本科教育的责任,故以学部为部门名称的作法体现了以本科教育为主的方针。东大的本科生考入后先在教养学部修完两年前期课程,然后进入学部,选定一个专业修后期课程。如选定文学部的思想文化学科的中国思想文化学专业,就不必修思想文化学科的其他六种专业课程。每一专业都规定了后期课程在该专业应修的科目和学分,一般学生在三、四年级应修科目6—8项不等,需完成专业学分约40—44个。如中国思想文化学专业社七种必修科目:中国思想文化学概论、中国思想文化史概说、中国语中国文学、中国史、中国思想文化学特殊讲义(专题课)、中国思想文化学演习(资料课)、毕业论文,共44学分,其中毕业论文12学分。此外还要必修东洋史、中国语中国文学等文学部的其他科目若干学分。在“学部—学科—专业”的结构下,专业与研究室相对应,如思想文化学科有七个专业,即有七个研究室,分别承担其专业课程。整个文学部26个专业,即有26个研究室,类似我们的教研室。1995年全文学部各研究室共115人,其中教授77人,副教授33人,外国人教师5人。其中思想文化学科(哲学类)25人,教授19人,副教授6人。另外,每一研究室聘1—2名助手,一般聘期为2—4年,多由新毕业的博士生充任。教员的数量比我们(如北大)是要少得多了。
东京大学的文学部相当于中文一般说的“文学院”,现在台湾的大学如台大、政大、辅大等也还都有文学院,作为大学和系之间的一层机构。但日本的情形不同。首先本科学生一二年级在教养学部,三四年级便直接进入学部下的专业,由研究室来管理,这是教育上的最大不同。其次,文学部下面没有“系”一级,学科或在名义上也可称为系,但并不存在这样的实体机构,学科或系亦无实体的功能,一切都是由文学部来管辖,而以研究室为教员人事和预算执行的基本单位,这是体制上的最大不同。在这种体制下面,显然教育的重点是落实到专业的教育;由于较早进入专业,本科毕业时的专业水平比较高。但由于从教养学部一下子进入专业研究室,学科的统一性不被强调,学科的整合意义没有了。一个后期学生从三年级起在专业研究室的团体中学习和活动,这是集体文化和专精技术结合的例子,但一个进入中国哲学专业的三年级学生,在此前和此后,似乎都没有一个机制保证他学得必要的哲学类课程。从我们习惯的“哲学系”的立场来看,其长处和短处还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