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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防控论文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治安防控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治安防控论文

治安防控论文:省域治安防控系统的建构

本文作者:岳光辉作者单位:湖南警察学院

综上所述,株洲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取得了较显著的成绩,值得各地党委政府特别是各级公安机关学习与借鉴,与此同时,根据《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总体要求,株洲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也还值得进一步完善。

建立专门机构,确保组织有力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同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因此,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应当置于各级综治委的领导之下,而应当成立一个专门机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办公室,并此将办公室置于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之下,以及时解决在防控体系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同时,为了加强对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指导和协调,应当建立起相应的协作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

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各级综治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积极投身到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中来;公安机关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将工作目标分解到具体单位,抓好分步骤、分层次的实施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舆论氛围;财政部门要竭力做好防控体系建设的经费保障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做好从下岗职工中招聘人员加强社区治安防范的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人民群众因参与治安防控工作而受伤甚至牺牲人员的医疗、怃恤及其他善后工作;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做好防控体系重点工程(如卡点建设、巡防岗亭建设)的规划、用地的保障工作;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要配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办公室做好防控体系建设的考核、奖惩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防控体系建设得好、防范工作扎实、长期没有发生治安问题或者治安形势得到明显好转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表彰,并对治安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对防控工作不落实,导致本地区、本单位治安问题突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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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系统论文:治安防控系统内涵及运行探究

本文作者:杨俊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多元主体

任何社会系统的运行都应遵循一定的模式,即一个系统要有效地运行,必须能够从外部环境获取资源,以一定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把系统的各子系统汇集成一股统一协调的力量,来实现系统的目标[8]。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为整个社会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例外,亦有其自身的运行模式,即面对各种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违法犯罪现象,必然要求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正是在贯彻综合治理方针的过程中产生并为之服务。因此,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运行也需要注重遵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在防控体系中,防控主体不是各种防控力量机械地简单叠加,而是公安机关各警种之间,公安机关与群防群治力量以及社会公众之间,按照一定关系和一定规则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是公安机关内部警力资源和社会治安资源的整合与重组。”[9]由此可见,就社会治安防控的主体而言,公安机关是不可缺少的专门力量。首先,公安机关必须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这是控制社会治安局面的首要措施。要求公安机关主动掌握犯罪动态,正确判断治安形势,重点加强对“两抢一盗”、严重暴力性犯罪、严重经济犯罪等的预防和惩治。其次,公安机关还需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即整合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各部门的力量,重点通过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大型活动、集会游行示威等实施监督、控制、检查、教育、处罚等手段和措施进行治安管理,预防和发现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并进行处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最后,发展社区警务是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因为现代社区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治安的基本单元,同时社区正日益成为社会公众聚居的生活共同体,所以社区治安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因此,发展社区警务就要求公安机关立足于社区,面向公众,通过密切警民关系,加强警民合作,共同发现和解决社区治安问题。具体而言,社区警务强调的是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因素和治安状况等,有效配置警力,因地制宜采用一区一警、一区两警和一区多警等模式;还可通过相邻警务区联勤联动的形式,加强多个警种的密切配合,建立社区警务的协作机制,做到充分运用社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开展邻里守望、护厂护校、网络化巡逻和堵卡等群防群治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治安隐患,巩固社区的文明和安全;还要加强社区内的人口管理,针对社区内人口流动量大,容易引发频繁的治安问题,重点管理暂住人口和重点人口,及时掌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的动向,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此外,社区警务工作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加强对社区内的公共复杂场所和地段、特种行业、企事业单位要害部门等的治安管理。必须以日常安全检查和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减少违法犯罪可资利用的条件,重点防控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灾害事故。如果说公安机关的打击职能主要针对的是已然的违法犯罪的话,那么发展社区警务无疑是侧重于防范尚未发生的治安事件,做到防患于未然。应当肯定,这样的治安防控效果更为明显。当然,发展社区警务还面临着一个理念转换的问题,即由过去的偏重于治安管理的警务模式逐步向以全方位的警务服务为先导转变,强调为社区公众服务改善警民关系。随着社会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和外化,容易成为引发治安事件的导火索。因此,公安机关在推行警务服务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居间仲裁和调解工作,及时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和性质,正确处理好公众正当、合法、理性的利益诉求,避免矛盾激化与事态恶化。可以说,通过公安机关仲裁、调解工作的有效疏导,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严重的治安灾害事件,促进社会和谐。①综上可见,在发展社区警务过程中,更新警务理念,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必将使得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取得最佳成效。公安机关固然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主力军,但仅仅依靠公安机关职能的发挥尚不足以构建起完善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因为治安问题的形成,不只是公安工作的一方管理失控造成的,它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各条战线、各个部门的管理及其功能是否得到了正常发挥[10]。须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文化、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社会治安问题的规律和特点,整合社会治安防控力量,科学配置,才能确保该体系的有效运行。这就意味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当是由多元的防控主体来构成。仅靠公安机关有限的警力,防控的覆盖面必然有限,所以必须进一步拓宽社会治安防控的主体范围。②有学者指出构成中国社会治安防控的主体有四种力量,即各级党的组织与国家政权,公安司法机关,各职能组织、社团群体、基层单位,公众个体[11]。这就全面地界定了社会治安防控的多元主体范围。同时,由多元主体开展社会治安的防控也契合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在要求。因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所以成为新形势下维护社会治安战略方针及宏大的实践活动,原因之一在于它有效地将维护治安由传统的政府行为、部门行为,变为政府行为、部门行为、各种社会组织行为和广大公众行为合一的广泛社会行为,能最大限度地组织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使之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主体[12]。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正是为了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总体方针,所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子系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种从属关系[13]。既然如此,两者在主体要求上应当是一致的,也即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运行既要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骨干主导作用,更需要各部门、各团体、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通力协作。

总体目标

顺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和要求,需进一步探索该体系运行模式的总体目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③应当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个复杂的多因素、多变量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考虑社会治安工作的客观规律、国家与社会对社会的防治能力等因素,认真分析治安形势及治安问题的成因,经过通盘考虑后,实事求是地确定这一目标的。因此,从总体目标而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既要有着眼未来的长远目标,又要有立足当下的现实目标。长远目标意味着违法犯罪现象被有效防控,社会治安秩序出现根本好转,人民群众的生活具有高度的安全感。然而也应当看到,社会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而社会治安状况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也会相应地出现各种发展变化。所以希望通过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消除所有的违法犯罪现象,以求一劳永逸地使得社会治安秩序根本好转,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因此,现阶段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现实目标应定位于满足社会公众基本的安全需求,即依托现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背景,准确把握当前违法犯罪现象发展变化的规律和趋势,因时因地制宜,分重点、分阶段地实施防控。一方面继续依法从严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社区违法犯罪的控制和预防工作。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还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层基础工作,才能降低违法犯罪现象大幅度上升的趋势,使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有相当的满意度,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基本稳定。只有做到长远目标与现实目标的有机结合,才能确保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顺畅运行。

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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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建设论文:健全治安防控系统建构的思索

本文作者:姚兵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夯实社会管理基础,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根本问题

如前所述,社会治安问题根源在社会矛盾,源头在社会管理漏洞。因此,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必须以夯实社会管理基础为前提。当前,各地流动人口成为违法犯罪的“主力军”,如广州市在2001年至2004年期间,流动人口刑事犯罪的比例达80%以上,浙江省近年来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居高不下,流动人口作案已占全部刑事作案人员的6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高达90%以上[2]。因此,应当重点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第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组织的社会管控能力。针对很多地区外来流动人口多、社区人口比例倒挂严重的特点,应当尽可能吸纳外来人口参与基层社会管理。比如,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吸收在当地居住3年以上、在本地居民和流动人口中都有良好口碑并经公安派出所政审通过的流动人口,和当地村“两委”成员、村民队组长组成“共建共享促进会”领导班子,共同管理当地有关事务,促进新老村民的融合[3]。应当说,这种实践模式是一种更有效率的流动人口管理组织方式,不仅能更加细腻地关照到流动人口社区自身文化特征和需求,而且对于维系社区内人员的联系和稳定性、增强外来人口对流入地的家园感、归属感都有很好的作用,从而有利于减少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第二,支持、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功能。社会组织作为特定含义的用语首次提出是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主要是指政党、政府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中介组织以及社区活动团体。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载体,一直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处于核心主导地位。但是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利益格局的分化和市民社会的发展,社会组织开始加入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来,很多社会事务已由社会组织运用其社会资源与社会权力来治理。从社会治安防控的角度来看,为解决外来流动人口这一影响社会治安的源头性问题,应当大力引导、规范外来人口同乡会、农民工协会、行业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的发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这些组织进行支持资助,要求它们对各自联系的外来人口群体进行约束、规制和教育,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治安防控中的作用。第三,严格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切实加强对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的登记核查,落实出租房主的治安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出租屋业主的行政处罚力度,实现以罚促管的目的。推广普及“物业式”、“旅业式”、“院区围合式”、“单位自管式”、“散居包片式”、“公司运作式”、“统租统管式”等小区管理模式,通过加强日常管理预防流动人口违法犯罪。

推行治安防控参与奖励机制,破解群防群治工作难题

社会治安防控必须走专群结合的路子。大力加强群防群治工作,不仅能够缓解专门防控力量不足等方面的压力,而且能够真正落实“以防为主”的理念,在治安防控工作上取得更好的效益和效果。但很多地方的实际情况是:一方面传统的组织动员、精神激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难以保证群众参与的深入性、持久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外来流动人口家园感、归属感不强,缺乏维护社会安全的主动性。如何拓展群众参与治安防控工作的途径,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积极性,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建议推行治安防控参与奖励机制,破解群防群治工作难题。必须认识到,针对犯罪预防计划的设计要把群众定位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理性经济人,其行为的做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群防群治工作既要考虑群众参与防范中的收益,即安全风险的控制、损失的减少等,也要考虑群众参与过程中要付出的代价,包括物质方面或精神方面,如进行某种防范设置所需要的费用、举报违法可能招致的报复等。因此,需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参与犯罪预防保护激励机制[4]。具体来说,应当建立社会治安防控参与奖励专项基金,由财政拨付专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可以接受社会捐助。同时,明确群众参与治安防控奖励机制的基本内容:在参与事项上,可以包括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线索,参与治安巡逻和看楼护院活动,协助保护案事件现场,积极制止不法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在参与方式上,群众可通过直接参加、投寄书信、电话联系、发送邮件、网上发帖、投诉举报等方式参与治安防控工作;关于受奖励人员范围,除国家公职人员、政府聘用的专职治安辅助力量外,不论是否户籍人口,凡积极参与治安防控工作的群众,符合奖励条件的,均可获得奖励;关于奖励的内容,可以现金、实物为主,同时设置若干荣誉称号。如果受奖人员是外来人口,可以将参与治安防控的实效和荣誉称号的获得适当与申办城市户籍联系起来。在治安防控参与奖励机制的具体实施上,可以采用积分形式,针对不同的治安防控参与事项赋予不同分值,设计积分换算物质奖励或评选荣誉称号的标准。通过推行治安防控奖励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助于破解很多地方警力相对不足、治安防范难度大的困境。

构建治安防控信息共享平台,以信息化弥补人防力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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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防控收益经济学管理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理性的治安防控者;防控成本与防控收益;防控成本与防控收益之比较分析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治安防控成本、治安防控收益、治安防控模型对防控行为条件的概括意味着,在治安防控者的“理性”中、治安防控模型还隐示了一个与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及其相关的变量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本文基于经济分析的立场,从理性人治安防控者的假设出发,分析了治安防控的经济属性,探讨了防控成本和防控收益,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经济学治安防空理性人假设

犯罪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一如有鼠就有猫、有矛就有盾、有阴就有阳,有犯罪就当有犯罪的应对—即治安防控。如同犯罪研究的多视角一样,治安防控的研究自然也可以是多视角的。在此,我们同样以经济学为视角对其进行分析。

一、理性的治安防控者

同“理性的犯罪人”所暗含的意义相同,“理性的治安防控者”这一表述本身就预示着,“理性人”的假设仍然是我们展开分析的前提;因为既然“经济分析是一种统一的方法,适用于解释全部人类行为”,而治安防控行为并没能逃脱“人类行为”这一范畴.单位、社会和自然人一样,都会趋利避害。那么,作为治安防控的主体——个人或是单位、社会——被假设为“理性的”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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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治安防控管理

[摘要]本文基于经济分析的立场,从理性人治安防控者的假设出发,分析了治安防控的经济属性,探讨了防控成本和防控收益,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经济学治安防空理性人假设

犯罪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一如有鼠就有猫、有矛就有盾、有阴就有阳,有犯罪就当有犯罪的应对—即治安防控。如同犯罪研究的多视角一样,治安防控的研究自然也可以是多视角的。在此,我们同样以经济学为视角对其进行分析。

一、理性的治安防控者

同“理性的犯罪人”所暗含的意义相同,“理性的治安防控者”这一表述本身就预示着,“理性人”的假设仍然是我们展开分析的前提;因为既然“经济分析是一种统一的方法,适用于解释全部人类行为”,而治安防控行为并没能逃脱“人类行为”这一范畴.单位、社会和自然人一样,都会趋利避害。那么,作为治安防控的主体——个人或是单位、社会——被假设为“理性的”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治安防控者是理性的,其寓意如同对“理性的犯罪人”对“人是理性最大化者”的假设所暗示的意义——“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的借鉴一样,当我们把“人们”理解或界定为“治安防控者”的时候,就会得出另一个推论,即:治安防控者会对激励做出反应,如果他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防控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去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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