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治安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加强防范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各村(社区)、各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层层分工,落实责任。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努力方向,今年我县是以争创“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为目标,要不断推动治安防范各项措施的落实,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把可防性案件的频发态势打压下去,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2014年度,要坚决扭转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的势头,确保平稳下降;坚决遏制住盗窃等可防性案件发案上升势头,确保实现下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特别是盗窃案件破案率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群众知晓率达到95%以上,群众安全感和对社会治安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二、加强矛盾纠纷调处,进一步提升源头防范能力
坚持依法行政,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大力度改善民生等治本之策。同时健全和运用好镇、村(社区)、组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按照村(社区)一周一排查、镇半月一排查一分析一通报、敏感时段重点时期随时排查及时上报的信息排查报送制度。在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及学校四大板块实现调解组织全覆盖。全面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合一”的衔接联动机制。干部要深入群众,积极推行干部问事、群众说事、分类理事、民主议事、扎实办事、定期评事的“六事”工作法,化解社会矛盾,使矛盾纠纷调处率达到98%以上,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
三、加强刑事侦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破案打处能力
要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公安部门要深入开展“进社区、进村寨、进企业、进重点场所;访民情、访民意、访民难、访民安”的“四进四访”活动,提高群众自防意识。刑事侦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实行分片包保。以警情偏高的地区为重点,采取派出所领导分片包保的措施,全力督导压发案工作。对每日警情分析研判,明确案件高发时段、部位,调整警力部署,加强重点控制,提高精确打击能力。镇派出所每日通报各巡区警情及发案情况,促进民警切实履责,坚决杜绝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押的现象发生。要依托大情报平台,改进网上追逃战法,结合集中搜捕、特情贴靠、上门敦促投案等传统战法,进一步加大追逃力度。坚持传统刑侦手段与现代信息化技术相结合,积极运用网络查询、指纹比对、调阅录像、串并分析等现代信息化手段服务侦查破案,提升破案效率,并积极以判实刑为主,加大关押力度,全面提升公安机关的破案打处能力。
本文作者:方俭先作者单位:云南省公安厅
“城中村”治安现状的成因
(一)缺乏加强“城中村”治安管理的认识,存在等、拖、靠的思想
所谓“等”,就是等政策或等待其它部门来解决,主动治理意识不强。在实际工作中,正是由于这种等待往往会导致职能部门迷失“城中村”治安管理的方向,有时使得本来可以处理的问题演变成“踢足球”,导致治安问题越来越糟糕。所谓“拖”,就是拖延时间,认为“城中村”短期存在的思想较多。“城中村”治安管理工作的关键任务就是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并做到有效预测和监控恶性事件,由于职能部门拖延处理事件的时间,造成该及时预防的、该引导教育的或该重点监控的对象都被忽略,最终导致治安事件频繁出现。所谓“靠”,就是依赖上级,自身实施的办法不多,认为只有靠大量的经费投入才能解决问题。在解决“城中村”治安问题中,由于治安事件本身固有的复杂性,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然而一旦事情解决没取得进展,职能部门不从自身找原因,而是以经费不足而暂缓解决,意识上总期待上级部门将其列为重点工作,在投入大量的财力之后才去想解决问题的办法,最终导致贻误处理时机,导致治安问题恶化。
(二)实施的管理方法单一,手段存在“三重三轻”,治安管理的综合效果不明显
在对待刑事犯罪方面,重预防轻打击。刑事犯罪是以侵害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目的,社会危害大,必须重点打击。但现实工作中,由于“城中村”刑事案件频发,也由于刑事案件侦破的复杂性,加之警力有限等原因,使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大部分还是停留在立案上,由初期的由案到人变成结果上的由人到案。从犯罪分子的总体数量来讲,打处一个就少一个,实际工作中由于追踪不及时,打处力度不大导致犯罪分子流窜作案,并且哪个地方薄弱就往那个地方跑。所以,在对待刑事犯罪方面,如果只重预防而轻打击,无疑又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的可乘之机。在管理与服务方面,重管理轻服务。“城中村”人具有强烈的排外心理,他们认为农村人进来相互之间抢了饭碗、占了资源,无形中将矛盾演变成了对立冲突,有的甚至明显带着对农村人的歧视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实难谈到为外来人员的服务。有的“城中村”生活服务设施不完备,停水停电时有发生,医疗、卫生条件差,存在就业难、子女入学难、就医难等“三难”现象。对重点人员的管理,即对劳改、劳教、假释和吸毒等人员的管理主要是实行监控手段,很少提供心理咨询方面的援助和帮扶人员就业的社区服务。服务工作上不去,管理工作也就成了无本之末。在管理对象方面,重外来人员、车辆的管理轻内部人员的教育管控。工作中发现,有的盗窃案件系内部人员而非外来人员所为,例如:在同一幢出租楼房里,所有的窗子都装上防盗网,大门也统一加装防盗电子锁,可是盗窃同样发生,包括停在院内的摩托车被偷走。最后发现,在这幢楼里住着两名有盗窃犯罪前科的人员,两人都称其身份证已丢失,一个以父亲名义租房、一个房东违规租房。租房子时有的房东只要你愿意多付钱他就马虎登记,信息也可以不采集,导致公安机关对辖区人员的真实情况不能很好掌握,给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机会。
本文作者:裴佳黛作者单位: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治安管理社会化成为社会治安管理的创新理念
治安问题是复杂的社会问题,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社会深度变革中各种具体利益的碰撞,不同思想、价值观的交锋,新技术、新现象的不断涌现,都会对社会治安产生影响,导致治安形势变得复杂。应对复杂多变的治安形势,必须推行治安工作社会化的发展,这也是社会治安管理的创新理念,是社会管理创新在社会治安管理领域的体现。
(一)治安工作社会化解析
治安工作社会化是指在公安机关的组织、指导下,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通过有偿服务依法从事具体的治安基础管理工作,依靠社会力量管理社会治安,实现治安管理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趋势[1]。治安工作社会化理念是把“治安”视为社会中与其他社会单元相关联的亚系统,社会治安工作社会化的前提是社会治安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由于治安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任何问题都可能映射在对社会治安环境的影响上。所以,社会的治安管理必须整合、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和资源参与,这也是解决治安服务供给不足与需求旺盛矛盾的重要措施。从宏观上解析,治安工作社会化是治安管理理念的转变。把治安管理活动看成同社会中其他如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相关联的一个亚系统,以科学发展的理念,建立全新的社会治安安全保障系统,推动社会治安与社会、经济、科技持续协调而科学地发展。治安管理无论是作为一项普通社会工作,还是作为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顺应国家发展、社会变化和时代进步。治安管理活动也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必然与经济、科技的发展同步。可以认为,治安工作社会化发展是社会治安管理由一个水平向另一个更高的层次跃迁的过程[2]。从微观上解析,治安工作社会化是对治安管理主体的重新界定。社会管理创新理论提出在管理过程中要把被管理对象当成平等主体对待。治安工作社会化认为每一个社会单元既是治安管理的主体,又是社会对其开展治安管理的对象。例如铁路,在治安工作社会化的背景下,铁路企业由治安保卫的对象转变为治安管理的主体,治安管理同其行政管理、财务管理、运输管理等一样,也是其日常的管理活动之一,有完整可行的行政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等管理内容。而公安机关的各项治安执法活动,其功能就是监督其正确履行治安管理。社会中的各个单元之间,在治安管理方面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是个有机的整体。治安这一亚系统与社会系统的稳定和发展联系密切,息息相关。
(二)治安工作社会化理念与传统治安管理的区别
一、方法措施
建立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登记、发证、查验等各基础工作,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并控制各类可疑人员。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消除治安隐患,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努力把我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
(一)、抓源头管理,控牢出租房屋。
1、摸清底数,健全台帐。由村(社区)牵头,派出所全面开展调查登记,摸清辖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底数,逐户建立档案,健全出租房屋台帐资料,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采集齐全。
2、全面分析评判,实行分级制管理。以出租房屋的防盗设施和消防设施等安全设施情况、出租房屋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发案情况、承租人的登记领证和日常管理情况为评判依据,划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户,社区民警每季上门检查一次;合格户,每月上门检查一次,不合格户,发整改通知书,每周上门检查一次,促使他们整改到位,促进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良性循环。
3、明确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逐户明确房主、承租人的治安责任和义务。落实奖惩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为有效堵塞犯罪漏洞,对不按规定履行治安责任,包庇容留违法犯罪活动,甚至直接参与犯罪的出租房屋户主、承租人,要立足现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水上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以及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水上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维护水上治安秩序。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水上治安的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和实施,其水上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的水上治安管理工作,并协调各相关公安部门的水上治安管理。
区、县级市水上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不设立水上公安部门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照水上公安部门职责,对水上治安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