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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整治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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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整治论文

治安整治论文:治安整治资源整合及途径选择

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社会基础考察

治安治理作为国家政治的一部分,其过程必然涉及权力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具体分配。治安治理决策的制定、实施、评估、调整等环节,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同时,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反过来也影响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从市民社会理论层面理解和使用“社会基础”一词,即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7]。前述以国家和社会为载体的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会基础。作为有威权统治传统的中国,整合社会治安资源应注意中国社会的发育程度,即中国基层社会是否拥有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资源等。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对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有重要影响,其核心在于基层社会和公众参与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广度。除了公众参与,社会结构、社会信任、社会关联类型等也会影响社会治安治理的运行过程。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层面分析基层社会对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影响:一是在基层社区范围内,从微观层面考察基层社会和公众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县域范围内,从中观层面分析社会力量对治安治理的影响;三是在国家范围内,从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宏观层面分析市民社会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从当前中国基层社会的政治现状考量,治安治理资源整合面临的困境在于:社会资本存量的匮乏和市民社会发育状况不理想。①首先,虽然中国的社会力量在改革开放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建国后高度发达的行政体系以及改革开放后社会流动性对基层社会结构的建设性破坏导致市民社会尚未构建起来,国家力图培育的基层民主与预期目标之间仍有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治安治理在基层社区的运行,社区警务、社区矫正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即是例证;其次,市民社会的不成熟往往伴随着社会资本的匮乏,社会结构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削减了静态社会结构下遗留下来的社会资本存量,导致当前中国的社会资本总量比较匮乏,社会参与的热情、广度、深度均不够,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径。由于社会的转型,我国缺乏长效的制度和机制调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治安治理工作,这是社会参与的实践困境。在国家治理理论中,发达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会治理的决定性因素,但传统中国的治理模式无法孕育发达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导致传统中国无法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在当今中国,治理模式的转变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对发达的公共精神有了更为迫切的需求[8]。对于治安治理而言,社会参与的贫弱也就意味着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社区为依托,从培养社区的“公共精神”着手。治安治理能够取得成效的基础和关键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区及社区公众。一方面,社区公众对安全的诉求是警察开展工作的动力和方向,社区公众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对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问题有最为直接的感受,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是警务决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区公众参与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内容,不仅仅是提供建议和意见,更重要的是直接参与到治安治理中来,社区公众能否参与、参与的范围与程度是否合理、参与方式是否科学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关键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组织能力的相对缺乏,公众的参与并非顺理成章,而必须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组织、协调,以整合社区公众的力量,发挥社区公众的作用。因此,必须有意识地培养“公共精神”。公众参与治安治理必须使其意识到:作为社区成员,社区治安事关自己切身利益,诸多治安问题仅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难以解决,自己有义务参与治安问题的解决。参与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简单的协助,而是作为主体之一共同解决治安问题。所以,公众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社区安全系数和心理满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观念[9]。与西方相比,我国社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普遍不高。社区公众的参与分为两类:一是动员性参与;二是自觉性参与。在我国,动员性参与一直是主要的参与方式,但这种参与方式的持久力不够,随意性较强,难以保持长久的效力。据托马斯•海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国沈阳、重庆和深圳的一项调查(调查对象为38名市、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各级地方官员和140名经筛选出来的社区居民),社区参与程度普遍不高。比较而言,沈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员工,邻居之间相互认识,人们对国家的期望很高,党员在社会参与中占有较高比例;重庆的社区参与程度处于中等水平,人们对国家的期望明显小很多,党员在社会参与中的比例也较低;深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内部缺乏地域性联系,人们相互不认识,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质相对较高,作为社会中间阶层的群体具有较强自我意识的生活态度[10]。虽然该项调查不能说明整个中国的社区参与状况,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由于传统中国是一种威权统治,在这种统治模式下,民众习惯于服从而不是参与,造成当前培养“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难。实际上,即便是在以邻里守望为主要方式推行社区警务的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社区公众对邻里守望的参与热情也在下降。这说明,即使在社区参与程度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治安治理中的社会参与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我国,必须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官僚体制下国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会力量发育不足的现实难题,通过各种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社区自我管理活动等,培养社区公众的参与精神,并使传统的动员式参与逐渐转化为自觉性参与。只有社区发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组织才能作为制度固定下来并得以自觉自发地长期实施。

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路径设计

在治安治理实践中,我国一贯重视对治安治理社会资源的挖掘,注重发挥群众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从具体实践看,这种做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社会参与治安治理在某些情况下意味着安全责任的转移,即本应由政府完成的维护治安的职责被转移到基层社区,这种做法从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质疑。从理论上看,政府在将治安治理的某些责任转移给市场化的组织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须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给的市场化与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则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私人产品所固有的差异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会转型中,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作为辅助力量,与政府协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弥补国家治理资源贫弱的结构性缺陷,但政府必须牢牢掌控治安服务的质量标准和监督权,以弥补和遏制治安服务市场化与私营化的消极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创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导致社会资源的整合效果比较有限。从全国来看,不少地方根据地方治理经验创造出了适合本地实际的整合机制,但作为常态化的制度并未系统性地确立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治安治理资源的运用。的确,由于性质、权力内容的不同以及具体方法的区别,治安治理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发挥的空间和效果存在一些差异,这就需要用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制度进行整合,优势互补,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分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力量和基层社区之间以警察为纽带,建立长期的协商沟通机制,将双方的力量有机整合;二是国家力量与市场化组织、基层社会与市场化组织之间以契约方式由市场化组织完成对公共安全产品的生产供给,为治安治理提供市场化的补充。通过制度创新和市场化手段,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发动基层社区的力量开展治安治理。首先,这种模式坚持依靠国家现有的制度资源,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协调作用,使警务工作围绕着基层自治活动展开,避免了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带来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也使居委会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发挥。其次,这种模式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方法创新充分挖掘基层社区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场化的保安组织,将公安机关的工作与小区物业、大型商贸城、娱乐场所、金融单位和重点企业等区域的保安工作联系起来,有效整合利用这些区域的治安治理资源;另一方面则通过有偿服务以及动员方式发动下岗职工、低保人员、退休人员、治安积极分子组成专门的安防队、义务巡防队,整合社区的人力资源。再次,这种模式坚持立足社区,根据社区的具体问题提出对策,将社会矛盾与社区问题解决在社区,以保证社区的稳定和谐,从根源上解决犯罪诱因,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及其对抗犯罪的能力。具体思路是:在社区外的公共空间,国家力量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资源和方法资源,继续提供公共安全产品,通过日常巡逻和案件查处,维护社会治安。但这种方法提供的是无差别的安全服务,仅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务难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层次化的安全需求。对此,可以通过自治化和市场化两种方式予以弥补。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导下,基层社区组建自己的力量开展治安防范。但这种传统方式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场化手段。如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治安治理资源整合机制的创新中,通过宣传、发动群众重组了324支共计1614人参与的义务巡防队负责社区白天的门栋(店)关照和义务治安巡逻。并在对传统的义务性群防组织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安防队、保安队、义务巡防队的建设。以每月由社区统一筹资发给适当报酬的运作方式,从社区下岗职工、享受低保的群众中挑选了520名年富力强者组成260支安防队。①更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市场化的机制推行保安有偿承包安防责任制,即以契约的形式将局部区域的治安治理活动交给保安服务公司。当然,这种方式下,国家力量并非不再参与治安治理,而是通过定期的治安联席会议方式与社区代表、保安组织沟通协商,共同参与治安治理。事实上,在这种模式中,警察组织和社会力量无法割裂,社会力量参与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组织的各种资源,否则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将存在问题。这种模式涉及国家资源、自治资源和市场资源三个主体和指导协商、市场契约两种合作机制,其性质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区之间是协商指导关系,而社区和市场化的保安组织之间是契约关系,为了确保机制的有效性,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从目前来看,上述模式运行较好的社区代表有武汉市民意街社区,其具体做法是经费由社区收取、管理和监督,安保队的组建也由社区自己负责,派出所只对具体的技术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具体的责权利分配进行监督[11]。这种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机关重复收费的嫌疑,又充分发挥了基层社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基层社区存在差异,具体的治安问题也有其独特性,作为国家力量的警察组织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难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虑这种差异,作为社会力量的基层社区又缺乏警察组织所拥有的权威性治理资源,无法充分利用官方资源去解决所在社区的治安问题。合理的解决途径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双方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考量、对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对具体目标方法手段的选取最终形成共识,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实现治安治理目标。从笔者掌握的资料看,基层治安状况较好的社区,警察组织与社区往往有比较好的互动,这些社区可能没有正式的协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沟通与交流同样可以起到协商的作用。通过有效的协商沟通,代表国家权力的派出所与基层社区达成共识,以此为基础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导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资源,形成科学的治安治理资源结构。这种资源整合机制运行的结果使得多元主体在治安治理中的关系出现多样化,凸显了治安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具体表现为由警察组织主导并以平等的地位与社区进行交流与协商,根据各自的价值需求达成治安治理目标上的一致。在目标的指引下,双方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通过具体的方法手段实现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标,以维护社区良好的治安秩序,满足警察组织的职能要求和社区公众的安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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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规划建设发展总结

2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之年,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县委县政府打造“一城三地”建设的启动之年,全县水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有关水利工作精神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进一步树立“人水和谐”的发展理念,以水利建设服务新农村建设为宗旨,以年初制定的《水利局工作大纲》为抓手,积极履行职责,全面推进了我县水利工作,我局荣获县“20*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部门”的光荣称号。现简要总结如下:

一、今年以来全县水利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汛抗旱工作扎实有效。

*年我县防汛抗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防汛抗旱部门的帮助指导下,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灾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的工作目标,做到防御与抢险并重,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并举,在防御今年第13、16号台风中,责任落实、提前准备、科学调度、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减少台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取得了今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全面胜利。

1、领导重视、责任落实。进一步完善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安全责任制度。及时调整县防指成员,落实各成员安全责任,明确职责。在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上县政府与各镇(区)签订了防汛防旱工作责任状,会后各镇(区)按照会议精神对各自安全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在汛期及防台最关键时期,市县主要领导及省、市防汛部门多次对我县重点地区和重要水利基础设施的防汛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研究部署防汛工作。

2、提前准备,防范未然。一抓防汛检查。3月上旬分别对各镇(区)、县管海塘及城防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部分防汛设施进行了试运行,结合省、市防指督查整改要求抓好各项安全度汛措施的落实。二抓物资储备,共落实抢险队伍157个,总人数4023人,落实抢险车192辆,储备抽水设备215台套,柴油发动机49台,编织袋29万条,土工布6890平方米。三抓防汛值班,县防汛办从4月15日至10月15日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防台关键时期,县防指领导坚守阵地,科学指挥抗台工作。四抓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该系统在防御台风“韦帕”、“罗莎”的实际工作中发挥了积极效益。五抓超强台风及强降雨的研究。我局综合分析了超强台风的破坏性以及目前在防御超强台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早做好相关工作,并以建议的形式向县政府作了汇报。六抓《预案》的修编工作。修订完善防汛防台预案,做实做细出海船只、人员转移等基础工作,重点抓好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嘉兴东段围垦、黄沙坞治江围垦工程的预案编制和度汛措施的落实,两工程的度汛预案均通过市级审查,其中黄沙坞围垦工程度汛方案通过省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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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半年教育工作总结

2011年上半年,我们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指南,以东西湖教育“十二五”规划为依据,坚持育人为本,强化素质教育;坚持教育创新,强化课程改革;坚持减负增效,强化规范管理;坚持狠抓质量,强化高效课堂;坚持统筹兼顾,强化协调均衡,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位学生。全力为小、中、高考提供支持和服务,着力贯彻落实“一流的质量、向上的文化、鲜明的特色”,着力处理好“教与育、教与学、学与习”的关系,着力“有效德育”和“高效课堂”工程,积极推进教育的现代化、一体化进程,进一步促进教育的规范发展、内涵发展、优质发展、特色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将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教育管理工作,促进重点工作的推进

1月11日,在吴二中召开了-学年度东西湖区教研(备课)组建设总结表彰大会。

2月12日,在区教师进修学校召开了东西湖区教育局2011年新学期工作布置会。

3月25日,在吴家山中学召开了“初中学籍管理暨2011年中考报名工作培训会”。5月27—28日,根据市教育局要求,召开了市学籍管理系统由“离线版”升级到“网络版”的培训工作会。

4月18日,东西湖区“提升办学品位,提高教育品质”研讨会在北大附中召开。同时启动了东西湖区“有效德育”、“高效课堂”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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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全面促进平安建设为突破蔡家坡战略保驾护航

法律论文

蔡家坡地处陕西关中西部渭河河谷地带,这里土地肥沃,物产丰富、商贾云集,历来是陕西西部著名的工商业重镇。一九八四年省政府批准为建制镇,现为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蔡家坡镇面积33.4平方公里,人口100128万人,综合经济实力位居全宝鸡市乡镇前列。蔡家坡经济开发区于一九九二年设立,一九九五年三月经陕西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现有入区企业90多户,规划占地面积4.6平方公里,初步形成了以汽车制造、服装纺织、医药化工、机械电子、食品工业、建筑建材为主导产业的工业格局,成为西北地区生产化纤棉布、电子设备、重型汽车、方便食品的重要基地。宝鸡市委九届四次全委会作出了“突破蔡家坡”的战略决策。岐山县委也提出了《关于加快蔡家坡新城区开发建设的意见》。突破蔡家坡既是市委、市政府着眼全市发展大局而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泛蔡家坡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期盼。

建设“平安岐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岐山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大部署。抓好平安建设工作,对于全面实施突破蔡家坡战略,维护稳定,优化环境,促进发展,实现兴岐富民、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就全面实施平安建设,为突破蔡家坡战略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谈几点拙见,权作探讨。

一、平安建设与突破蔡家坡战略的关系

突破蔡家坡的整体思路是:“科学规划,扩大规模,壮大产业,完善功能,提升品位,加快发展”。根据市委九届四次会议和现场办公会议精神,蔡家坡及周边地区未来发展的总体目标为:把蔡家坡建成一个功能完善、设施配套、主业突出、生态环保的二十一世纪现代化新城区,成为宝鸡市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支撑点,工业强市的重要一极,一线两带建设中率先崛起的现代化新城市。

岐山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设“平安岐山”的工作部署,有着具体的目标要求。其总体要求是以服务经济发展“第一要务”为中心,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形式平稳为根本,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大力构筑社会治安防空体系,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努力做到社会稳定、秩序良好、人民满意。基本目标是实现“两降”(刑事发案下降和治安案件下降),“一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率提高)。“平安岐山”的内涵是极为丰富深刻的,涉及政治、治安、经济、法治、生活环境的各个层面。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实现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求真务实的政绩观;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群众观;体现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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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总体评估

关键词:改革开放/我国刑事政策/演变/启示

内容提要: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预防、惩罚、遏制犯罪,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为直接目的而制定、颁布的各种策略、方针、措施、制度等。刑事政策按照属性可以划分为刑事综合政策与刑事法律政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贯彻的刑事综合政策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刑事法律政策分为两类:一是基本刑事法律政策,二是具体刑事法律政策。其中刑事综合政策是国家预防、惩治、遏制犯罪的总纲,处于第一层级,基本刑事法律政策处第二层级,具体刑事法律政策处第三层级。回顾分析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刑事综合政策与基本刑事法律政策的发展演变,尤其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折射出国家对预防和惩治犯罪在思维模式、观念以及方法上的转变,为我国今后刑事政策的指定积累了极具价值的经验。

一、刑事政策一般描述

“刑事政策”一词是德国教授费尔巴哈于1803年提出的。他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①此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与犯罪作斗争观念的变迁,刑事政策的涵义也不断变化。目前,有关刑事政策的概念,中外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未形成一致的意见。

在我国,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学界历来存在争议,集中体现在对刑事政策广义与狭义的不同理解上。从广义上讲,刑事政策是针对犯罪采取的各种准则、策略、方针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从狭义上讲,刑事政策是针对犯罪采取的刑罚或者刑法规定的措施。笔者认为,定义刑事政策必须考虑以下几点:首先,刑事政策的制定主体是国家而非政党。在我国,虽然许多刑事政策都是通过执政党的相关文件、报告等提出的,但是在上升为法律之前,并未获得真正的法律效率,难以作为司法依据。因此,执政党会议通过的相关文件、报告中提出的某项刑事政策,只有通过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者政党机关等)后,才能上升为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措施,这是由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方略决定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其次,刑事政策是直接同犯罪作斗争的策略、措施。如果将国家制定或者颁布的任何措施或者策略都认定为刑事政策,将会导致刑事政策范围的不合理扩大。在许多情况下,国家制定的措施或者策略,多少对于防范犯罪具有效果,即使没有直接效果也有间接效果。例如,国家制定扶助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对预防犯罪肯定是有效的。因此,定义刑事政策,必须立足于那些直接与防范犯罪相关的措施、策略,不应将所有社会政策包括在内。再次,刑事政策的目标,是预防、惩罚、遏制犯罪。针对犯罪的刑事政策,不应局限于业已发生的犯罪,在犯罪发生之前,预防犯罪同样是其目标。即便是犯罪发生后,刑事政策的目标也不是单一的。一方面,对于业已发生的犯罪,惩罚是必须的;另一方面,如何有效遏制犯罪发展的态势,也是刑事政策的目标之一。此外,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为了使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教育、矫正也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因此,从目标上讲,刑事政策主要是为了预防、惩罚、遏制、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的需要。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预防、惩罚、遏制、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为直接目的而制定、颁布的各种策略、方针、措施、制度等。

犯罪发生,往往不是基于单一原因,这就决定了防治犯罪不但包括刑事措施,也应包含刑事措施之外的社会措施。刑事措施主要指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阶段采取的各种措施;刑事社会措施则指除刑事措施之外的各种防治犯罪的社会措施。基于这一点,有学者认为,从刑事政策的内容、范围来看,它不仅包括刑事立法政策,还包括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和刑事社会政策。②一般来说,不包括任何刑事立法、司法、执行政策的纯粹社会政策,很难直接针对防治犯罪而言,其范围也过于宽泛乃至不易把握,谓之刑事政策有些勉强。当然,包括刑事立法、司法、执行政策在内的,综合其他社会策略、措施的综合性刑事政策之存在,是毋庸置疑的。由此,笔者认为,刑事政策按照属性可以划分为刑事法律政策与刑事综合政策。前者指以刑事法律手段为核心的刑事政策;后者指包括刑事法律手段以及各种社会措施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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