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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1]。职称制度是我国多元化的人才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和个人的薪酬和晋升密切相关。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简称珠江委)是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珠江流域、韩江流域、澜沧江以东国际河流(不含澜沧江)、粤桂沿海诸河和海南省区域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为具有行政职能的正局级事业单位[3]。珠江委设置有规划计划处等14个内设处室;有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副局级)等单列机构;有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副局级)等6个事业单位;有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副局级)等4个企业。水利部珠江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上述处室、单位人员的水利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以下简称高工)的职称评审。高评委一般从上述各处室、单位正高级工程师中随机抽取,并接受珠江委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中国走进新时代,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做统一要求[4]。水利高工评审响应国家的要求,2017年起相应取消了职称英语、计算机理论、专业理论等考试必备条件。符合条件参评高工的人多了许多,如2018年珠江委参评人员达到102人,竞争激烈。2017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各省、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建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5]。2020年12月,水利部下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工程、经济、会计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对水利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作了新规定;具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权限的部属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6]。2021年6月,珠江委下发《珠江委关于印发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7],对珠江委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审作出规定。针对新的评审条件,参评人员在高工评审中,有哪些容易忽视的问题,有哪些技能技巧值得借鉴,有些什么好的建议,下面作个探讨。
1评审原则及流程
高工评审坚持避嫌原则,即本单位评委专家不能评审本单位人员。评委专家采用随机抽签形式确定。在专家到达评审地后,先召开评审预备会,人事部门在会上介绍评审条件细则,接下来交给专家评审。具体评审采用2名专家独立评审方式进行。2名专家评审分数差距过大,如10分以上,则在高评委主任主持的会上讨论决定。2位评审专家在会上负责解释说明,最后决定该参评人员分数。讨论完毕,取平均分确定每位参评人员分数,再对60分以上人员进行投票,选出符合高工的人选,走相应审批程序后公布。如图1所示。
2评审类别、条件及赋分
新的水利工程高工评审项目不再细分为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4个类别,而是作为全口径项目合并在一起评审,包括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管理、水利机械、水利监管、水文水资源、信息化等[7],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可依据条件赋分。评审条件分为A经历能力、B业绩成果、C论文著作等三大项选拔条件。下面站在规划设计人员角度对高级工程师选拔评审条件进行说明。见表1。A经历能力大项有6项小条件,可分别简略标注说明为A1[基础经历能力]、A2[项目组织能力]、A3[技术创新能力]、A4[应急处置能力]、A5[咨询评价能力]、A6[指导培养能力]。每项折项系数在0~1.5之间。总折项系数在5以上,得满分30分。B业绩成果有7项小条件,分别标注为B1[基础性成果]、B2[专项性成果]、B3[创新性成果]、B4[突破性成果]、B5[代表性成果]、B6[规范性成果]、B7[奖励性成果]。每项折项系数分在0~1.4之间。总折项系数在6以上,得满分50分。C论文著作有3项小条件,分别为C1[工作报告]、C2[发表论文]、C3[专著译著]。每项折项系数分在0~3.0之间。总折项系数在6以上,得满分20分。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论文著作分别为30、50、20分,合计100分。
3几个容易忽视的问题
摘要:高校教师职称评价机制改革问题是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内容。开放大学作为新型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仍参照的是普通高校教师职称评价机制,在职称评价标准和职称评价方式上,面临内生和外生的双重困境,应当通过建立符合开放大学办学导向和办学需要的职称评价标准,发挥信息化教学特点,创新职称评价手段,建立全国开放大学系统职称评审专家互评机制等方式,改革开放大学教师职称评价机制。
关键词:开放大学;教师;职称;评价机制
一、引言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要扭转不科学的教师评价导向,坚决克服“五唯”。教师职称评价机制作为教师评价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当前改革的重中之重。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教师职称评价机制,能够有效引导教师树立正确职业目标,充分发挥个人潜能,有力推动高校教师队伍建设。高校类型多样,功能定位各不相同,分类评价是建立科学合理评价机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开放大学作为全国最大的成人高等学校体系以及新型高等学校形态,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定位和承担的任务与普通高校迥然不同。其中,省级开放大学作为国家开放大学系统的中坚力量,一方面上承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建设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地方特点,负责指导本省域范围内办学系统开展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应社会终身学习需求的教育活动。省级开放大学的办学定位和工作要求,使其教师的定位、要求和发展方向与其他同级地方普通高校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建立与自身特点相适应的教师职称评价机制作为“指挥棒”,引领教师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学校发展的重点方向上,真正发挥好开放大学教师队伍的作用。本文拟以省级开放大学为例,通过对省级开放大学教师职称评价机制的形成过程进行梳理,对面临的主要困境进行分析,对改革省级开放大学教师职称评价机制展开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以下“广播电视大学”和“开放大学”均称“开放大学”)。
二、开放大学教师职称评价机制的形成和现状
开放大学教师职称评价机制的形成过程与我国高校教师评价机制的形成过程相伴随,在国家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下历经演变。我国高校职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在借鉴民国时期教师职务等级体系和苏联高校教师学衔制度的基础上,196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虽然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因种种原因中断,但改革开放后,全国高校重新恢复了教师职称制度。1986年,当时的国家教委和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颁布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高校教师职务名称、任职条件、评审聘任组织和流程的制度。此后,各省(区、市)根据该条例,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省属教师职务的实施细则。条例明确除了适用于普通高校,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高等学校,因此如开放大学的前身广播电视大学以及党校、老年大学等,也均参照该条例以及在条例基础上制定的各省的实施细则执行。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为更好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适应不同类型高校发展的实际,国家开始逐步探索向高校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部分省率先开始试点。比如2012年,福建省政府出台措施推动高校职称聘任制改革,取消高校职称评审环节,由各高校自行制定聘任方案和聘任条件,自行开展职称聘任工作。又如湖南省2014年起探索改进高校教学科研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授权或委托高等学校自主组织评审教师和实验系列职称。在各地探索实践的基础上,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等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2017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由此,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全面铺开。开放大学也同时获得职称自主评聘权限。以前述福建省、湖南省为例,福建开放大学自2013年起即自行制定高校教师、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系列职称聘任条件和聘任程序,并自主开展聘任工作,湖南开放大学则从2014年起获得了副教授及以下职称的自主评审权限。然而,在获得自主评审权限后,省级开放大学职称评价机制尚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主要原因是受到政策制约。通过调研和网络公开信息搜集可以发现,当前大多数省级开放大学的职称评价工作仍然在原有的人事、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职称评价框架之内进行,部分省份仍制定有全省统一的职称评聘资格条件标准,比如山西省就制定了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条件,明确要求各校在自行制定条件时应予参照,并不得低于该条件;也有部分省则明确规定高校制定的职称评聘条件不得低于原省定条件,比如浙江省在下放评审权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校制定的标准不得低于该系列的省定标准,福建省则将各校自定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相关职称评审标准列入职称评聘监管环节的要求。因此,自主评审虽然提高了开放大学在职称评审中的自主权,但是在评价标准上仍大体延续了以往体系。
一、指导思想
*年我市职称工作要以*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的重要思想,按照全市人事人才工作会议和省职称工作座谈会要求,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抓住构筑我市人才高地这条主线,紧密结合我市的实际,加强职称的各项基础工作,完善职称的相关政策,拓宽职称服务领域,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努力使职称工作更好地服务我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加符合我市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客观要求。
二、主要任务
1、全面完成职称换证工作
职称换证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任务,各级承担职称换证工作的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职称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锡职办(*)10号文的要求,牢固确立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的思想,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程序规范,政策透明,把关仔细,完成及时。同时,各市(县)、区、局、资产经营公司等主管部门,要以本次职称换证工作为契机,搞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职称人员库建设,做到摸清家底、掌握人才,为今后职称规范管理打好基础。
2、建立适时的职称管理制度
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当前,社会发展步伐加快,各项改革正处在不断深化时期,这对我们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挑战。前一个时期,社会上关于职称的议论很多,“取消说”、“淡化说”、“职称走到了尽头”等各种说法都有,究竟如何正确认识职称改革工作,是关系到今后如何深化职称改革的一个重问题。
一、职称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从粗线条来划分,我国职称制度改革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过程:
(一)自解放初期至50年代末的技术职务任命制度。国家规定统一的技术职务级别,单位根据需要和机构编制确定技术职务,并任命人员,提升职务就可增加工资。主要的技术职务有工程技术人员、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新闻出版人员等,职务也分等级,如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到了60年代初期,由于国家经济困难,工资基本处于冻结状态,这种需要增加工资的职务任命制度基本上停顿了下来。
(二)自1977年至1983年的技术职称评定制度。作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行了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只要评上相应的职称,不需聘任职务,不用履行职责。技术职称实际上成了工作成就、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标志。评定职称的专业范围涉及22个系列。1983年9月,中央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进行全面整顿,并研究改革方案。
科技城管委会综合办,各县市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园区党群工作部,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中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行为、保证质量,逐步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评定工作制度,不断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评定范围及条件
(一)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和人员范围以及晋升中、高级职务的条件仍然按照《绵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评聘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绵职改〔*3〕2号)的规定执行。其中,长期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而具备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学历的人员,应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培训累计1年以上,或在绵职改〔*3〕2号文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增加2年;本意见下发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按规定初定或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在相应职务规定的累计年限基础上,增加1年的专业工作年限,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务;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按照绵职改〔*3〕2号规定,在教育、卫生、城建、环保、交通、财政、审计、统计、农、林、水等行政机关的部分专业性强的技术岗位上工作人员,可根据其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企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在所学(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除按规定须参加全国资格考试的外,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大学本科或双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初定助理级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