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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论文
医保制度的伦理内涵浅探,
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改革的必然成果,诚如xxx所说:“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是一对孪生体,不搞好社会保障,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由此可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医保改革也相应具有责任感和紧迫感。
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强制性的国家制度的制定,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制度和怎样推行这项制度,属于制度伦理的范畴。再一个是医疗保险机构和参保人员之间关系,则带有明显的市场经济特征,属于契约伦理。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理伦和实践上的矛盾,因此提出来同大家一起来探讨。
第一:制度伦理
社会保障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制度,不论什么国家,什么制度性质,都有一个社会保障的问题。我们国家也不例外,此前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搞市场经济,医疗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摘要:目前,我国的廉租房制度建设正在发展并逐步向全国普及,由于缺乏经验,实施时间不长,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主要对我国廉租房制度的概述,廉租房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廉租房制度问题对策
0引言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大,很多低收入家庭购房很困难,廉租房正是为这些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廉租房制度在我国还刚刚起步,目前正在在全国各地推行。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当前房地产事业过热、房价急剧增涨、市场秩序不规则导致贫困城市家庭购房问题层出不穷。所以,健全廉租房制度,正确认识我国廉租房建设中存在的矛盾,顺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廉租房制度的涵义
“廉租房”顾名思义就是廉价出租的房子,它不以赢利性为目的,由国家自筹资金建设的具有齐全设备,适当规格的,拥有一定保障性的租住用房。廉租房制度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住房体系的保障制度,换言之则是指国家以租金略减、住房租赁、实物廉租住房等方式向无力购买住房的困难家庭和需要其他保障的特殊家庭而提供的一种最低住房保障。综观各国住房的各项保障制度,由于历史成因不同、经济发展不均衡、人均收入偏低、人口密度导致住房面积减少、社会体制等诸多因素,在制度上也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各国建立廉租房制度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为解决住房稀缺所引发的一系列住房问题。
一、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
卫生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紧密相联;同时,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紧密相联。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至开始。这一阶段,可以称之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阶段。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国家面临百废待兴的局面,比较重视运用政策、法律等手段促进包括卫生事业在内的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把关心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及时制定了“预防为主”、“面向工农兵”、“中西医结合”、“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四大卫生工作方针,并以此为依据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一九五四年宪法第九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这些规定,为我国卫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这一阶段,我国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效的探索,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医师暂行条例》、《药师暂行条例》、《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种痘暂行办法》、《传染病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消灭血吸虫病的指示》、《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将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第二阶段,“”十年动乱时期。这一阶段,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停滞阶段。卫生领域不仅没有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已有法律、法规也无法执行。
第三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这一阶段,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快速发展阶段。一九八二年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新宪法为新时期卫生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1984年到今年7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了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食品卫生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等9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药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31件行政法规;卫生部、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400多件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我国的卫生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卫生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四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信息公布制度;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3)职业病防治制度。根据对职业病预防重于治疗、防治结合的特点,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一是,建设项目预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二是,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制度;三是,劳动过程中对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制度;四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五是,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保护、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六是,对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救治和保障制度。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树立正确的质量意识观,充分重视研究生教育工作;建立科学的导师队伍管理制度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是为增强导师的荣誉感、责任感、紧迫感、聘任遴选机制是对导师实行动态管理的有效手段、导师信息资源机制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导师资源共享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培养质量保障体系。该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导师队伍制度建设是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培养素质良好的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要有高水平的导师队伍,因为导师的学术水平、综合素质和对学科前沿的洞察力以及与同行和其他学科学者交流沟通的能力对研究生培养有着重要影响。
【关键词】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
研究生导师在指导过程中,由于有些导师长期从事技术研究,缺乏相应的高等教育方法论知识,理论知识系统性不够,没有从事过系统的学位论文指导工作,指导经验相对不足。另外,由于部分导师工作较忙,缺乏沟通,没有就研究生培养进行深入交流,导致双方责任不明,指导侧重点不清晰;部分导师责任心不强,认为出了成绩自己也没份,从而投入精力不够,使指导效果大打折扣;有些培养单位,对导师的管理缺乏相应的制度和约束。上述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面对研究生导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如何建设和完善导师制度,切实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便成为广大高等教育工作者、企业、研究生所关心的问题。通过对部分培养单位、用人单位、导师、研究生的走访,结合具体的管理工作,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1树立正确的质量意识观,充分重视研究生教育工作
各位理事、同志们:
一、20*年工作回顾
(一)印发了20*年理论研究课题和重点
今年3月,省监察学会根据中国监察学会的分工和要求,及时提出并印发了《*监察学会20*年调研参考题》共21题,涉及到行政监察的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行政许可法》实施的监督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纠风工作规律研究,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规范与监督研究,古代与当代、中国与外国监察制度比较研究等等。重点是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研究。这些研究课题,给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开阔了视野,提供了很大的研究空间。
(二)认真组织理论研究和课题调研
调研参考题下发后,学会通过要求各设区市监察学会申报选题,以此来督促调研参考题的研究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广大会员、理论工作者开展研究。值得提出的是,很多市、县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带头选题,并亲自撰写论文。在已评选获奖的26篇论文中,有13篇是来自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占获奖论文的50%,5篇来自派驻机构,8篇来自大专院校和检察、法院等系统。对于重点选题,学会跟踪督促,确保研究课题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