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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工伤保险制度诞生于1884年德国,这种保险的模式消除了过失责任的不确定性,也意味着工伤事故的救济方法从私法过渡到公法,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同样也是为职工提供一种风险保障,维持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正常生计,是一种进行工伤事故风险转移的方式。然而未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无疑是增加了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时的危险,同时也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负担,这类伤亡职工的待遇仍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一、解决未投保工伤保险伤亡职工待遇问题的必要性
(一)为这类伤亡职工提供生活保障
对于未投保工伤保险的伤亡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其待遇问题往往很难得到解决,这使得这类职工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难以得到保障。例如在“郑身贵与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一案中,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未为郑身贵投保工伤保险,后郑身贵被查出患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由于高昂的费用致使郑某的家庭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二)促进社会的和谐
我国劳动人口众多而一些未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在少数,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这一部分伤亡职工的待遇问题往往不能得到完善的解决,使得一些伤残职工和死亡职工的家属心理情绪得不到安抚,容易生成反社会的情绪造成心理上的疾病,这样是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全县所有在职在岗教职工都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缴纳了保险费。但目前少数学校存在教职工因公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不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伤保险工作所需注意事项再次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
全县教育系统在编在岗职工。
二、工伤快报
发生重大事故致伤的,参保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报县保险经办机构(县医保站)。发生一般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于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凡逾期未报告导致工伤认定申报超过法定时限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就诊要求
新华网北京10月18日电(记者董峻、孟娜、顾瑞珍)十七大代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18日晚表示,到目前为止,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已有1.15亿人,每年还能够增加1000万至2000万人。他是在由十七大新闻中心组织的“民生与和谐社会”集体采访活动上说这番话的。
田成平说,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是一项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每一个企业都应当为他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一些大中型企业,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基本上都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田成平说,例如,全国所有大型煤矿都为职工、包括在煤矿工作的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大型建筑公司也都为其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
“但是,众多的小企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就不那么好,不那么乐观。”田成平坦承,“对此,劳动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各行各业、各类企业办理工伤保险的督促检查力度。”
在回答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问题时,田成平说,针对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性很强的特点,劳动保障部门正在探索一种以个人帐户为主,可转移、可携带的养老金办法。这种办法已在全国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了试点。
图为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新华网荣忠霞/摄)
摘要: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是很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公民自身的权益,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企业当中的工伤保险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其相应的解决对策,从而促进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权益保障
针对我国企业中的工伤保险制度的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通过法律法规对相关内容的制定,对企业、职工、社会、经济等多方面都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不仅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时也使得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在2011年国务院所重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既对相关工伤范围的认定程序进行了简化,同时也促进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提高。这对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又进行了一次质量上的升华,使其愈加变得完善,与此同时,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份保障,而且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目前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不健全的工伤保险经办体制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工伤保险实行的是“企业保险”,加之我国相关的企业工伤保险法层次比较低,因而目前在我国很多企业的工伤保险制度中,体现出经办体制不健全、工作人员力量薄弱等缺点。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里,对于工伤保险中事故的认定,会有专门的技术部门对其工伤事故进行专业的鉴定,但对于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却呈现出工作人员短缺、工伤保险管理不足等现象,长此以往很容易造成工伤案件的堆积,从而影响到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情况严重时还可能会引起企业职工进行“闹工伤”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市自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员不断增加,全市参保职工已超过50万人。但是,目前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未参保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已成为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应尽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打造“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凡我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