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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保险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职工工伤保险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职工工伤保险

未投保工伤保险伤亡职工待遇问题分析

最早的工伤保险制度诞生于1884年德国,这种保险的模式消除了过失责任的不确定性,也意味着工伤事故的救济方法从私法过渡到公法,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同样也是为职工提供一种风险保障,维持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正常生计,是一种进行工伤事故风险转移的方式。然而未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无疑是增加了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时的危险,同时也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负担,这类伤亡职工的待遇仍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一、解决未投保工伤保险伤亡职工待遇问题的必要性

(一)为这类伤亡职工提供生活保障

对于未投保工伤保险的伤亡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其待遇问题往往很难得到解决,这使得这类职工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难以得到保障。例如在“郑身贵与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一案中,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未为郑身贵投保工伤保险,后郑身贵被查出患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由于高昂的费用致使郑某的家庭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二)促进社会的和谐

我国劳动人口众多而一些未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在少数,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这一部分伤亡职工的待遇问题往往不能得到完善的解决,使得一些伤残职工和死亡职工的家属心理情绪得不到安抚,容易生成反社会的情绪造成心理上的疾病,这样是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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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职工工伤保险通知

全县所有在职在岗教职工都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缴纳了保险费。但目前少数学校存在教职工因公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不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伤保险工作所需注意事项再次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

全县教育系统在编在岗职工。

二、工伤快报

发生重大事故致伤的,参保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报县保险经办机构(县医保站)。发生一般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于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凡逾期未报告导致工伤认定申报超过法定时限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就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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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已达.5亿人

新华网北京10月18日电(记者董峻、孟娜、顾瑞珍)十七大代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18日晚表示,到目前为止,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已有1.15亿人,每年还能够增加1000万至2000万人。他是在由十七大新闻中心组织的“民生与和谐社会”集体采访活动上说这番话的。

田成平说,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是一项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每一个企业都应当为他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一些大中型企业,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基本上都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田成平说,例如,全国所有大型煤矿都为职工、包括在煤矿工作的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大型建筑公司也都为其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

“但是,众多的小企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就不那么好,不那么乐观。”田成平坦承,“对此,劳动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各行各业、各类企业办理工伤保险的督促检查力度。”

在回答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问题时,田成平说,针对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性很强的特点,劳动保障部门正在探索一种以个人帐户为主,可转移、可携带的养老金办法。这种办法已在全国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了试点。

图为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新华网荣忠霞/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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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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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社会条件下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我国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具体目标是: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现实表明,劳动和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全社会最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这说明,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是整个社会大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必须要有全面的发展和提高。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建立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就对社会保障建设提出了更高、更为紧迫的要求。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内容。在我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构成了社会保险的五大基本项目。经过最近几年的努力,“两个确保”成效显著,医疗保险进展迅速,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框架已具雏形。

相对来说,在社会保险五项目中,工伤保险的开展还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立法层次较低,执法力度较弱,社会统筹覆盖面较窄,社会化管理水平不高等几个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有的同志形象地把社会保险五项目形容为人的五指,缺少哪一项,都不是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而工伤保险,在我国现阶段以及今后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社会“安全网”和“稳定器”的作用,需要予以优先发展。

工伤保险是对职业伤害实行赔偿的社会保障制度,职业伤害包括劳动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两类伤害。在世界历史上,19世纪末,英、法、德等早期工业化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原则承认,国家工业化给社会创造了巨额财富,同时也容易发生难以抗拒的意外人身伤害和职业病危害。《原则》同时还确认了雇主负责职业伤害的必要性和对受伤害工人实行“无过失赔偿”(也称“无责任赔偿”)的合理性。根据“无过失赔偿”原则,雇员工作中发生事故,无论是雇主的疏忽还是受害人、同事的粗心大意引起的,甚至雇主根本不存有过失,雇主也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职业伤害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就象修理和维护设备的保养费和必须支付工人工资一样;赔偿金应该是企业所负责的一部分管理费用。

“职业危险原则”和“无过失赔偿原则”是世界工伤保险制度核心的、最重要的原则。100多年前,正是在这些原则的作用下,在西方工业化国家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工伤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都列为了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的、优先开展的项目。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到20世纪末,世界上近180个国家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约占国家总数的80%。与西方先进工业化国家相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至少晚了半个世纪,直到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才开始建立,并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在高度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的,是“国家保险”或“企业保险”模式,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了真正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探索;1996年,原劳动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工伤保险由“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迈出了一大步,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尽管如此,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工伤保险立法层次较低,法律强制力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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