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
第三条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
第三条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摘要:从世界经济上角度来看,在中国市场上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世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我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及有效工具
但是,对于中药现代化,人们强调得更多的是如何采用各种规范以及何种新技术应用于中药产业,而对于知识产权在中药现代化中的作用却认识不够。实际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物力、财力和人才之后的又一种新的经营资源,被人们称为“第四经营资源”。中药现代化将产生众多的技术创新与市场价值,而现代化的这些成果只有固化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知识产权,才能真正保护中药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中药市场秩序。
中医药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并不矛盾。专利制度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适用于所有行业,中医药行业也不例外。实际上,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而且可以成为推进中药现代化的有效工具。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以专利保护制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促进产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有效机制,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加速器。因为,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利而鼓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发明内容,后人可以在更高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与创造,既避免了社会的低水平重复,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从而推动社会快速向前发展。
二、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理论传统是中药现代化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中药现代化的工具,并不表明可以无须坚持中医药的基本特征了。目前,对中药未来的发展,有这样一种看法,就是认为中药应该按照西药的人体解剖学以及生化生理理论来加以改造,强调中药西药化,要求中药“与国际接轨”。其实,这样一种观念不但不会使中药得到发展,还可能导致中药与中医相分离,最终使中药走入死胡同。这是因为,中药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西药的特征,它与中医理论密不可分,脱离了中药的基本原则,药物也就不成其为中药了。实际上,在中医药的国际化与现代化过程当中,绝大部分标准规范,只能由中国自己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机制、依据几千年的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来制定;并且要在此基础上,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使之获得国际认可并成为国际植物药的规范与标准。
三、建立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体系
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提出要经过15年努力,到2020年使中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其中的一项重要目标即是使农业科技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前列。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作为农业领域的重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实现上述目标的过程中无疑将发挥不可替代重要的作用。
1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的现状
中国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品种条例》),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同时启动实施《品种条例》,至此,中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正式得到了保护。
截止2005年7月底,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2495件,平均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长。按省份划分,申请量名列前十名的依次为四川、山东、吉林、辽宁、河南、江苏、河北、北京、湖南、黑龙江等省市,共1758件,占申请总量的71%。从申请主体的性质来分析,以科研教学单位为主,为1452件,占申请总量的59%,其余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申请。2005年7月,中国首次向国外申请植物品种权(大豆新品种“中黄13”)。从申请的植物种类分析,品种权申请涉及的植物种类已达到31种,其中绝大多数为玉米、水稻、小麦,占申请总量的90%,其余为蔬菜、观赏植物和果树类申请,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农业以粮食为主,农作物育种紧紧围绕粮食作物开展的特点[1]。另据农业部对500个授权品种和申请品种的调查统计,近年来累计推广面积达42666666.7hm2,增产粮食563.2亿kg,实施单位所得效益达19.7亿元,社会新增效益223.7亿元[2]。另据《光明日报》2005年7月13日报道,中国水稻所历时多年育成的超级稻“国稻6号”转让价已达到1000万元。
从以上数据,笔者可以读出下列4个方面的信息:一是申请数量能反映出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对新品种研究的激励效果大小;二是申请主体的构成能反映出科研机制是否合理,科研投入的主体是否符合规律;三是国外新品种在中国的申请数量和中国品种权主体在国外的申请数量能反映出种子产业国际贸易活动的水平。四是植物品种的科研成果在农业生产实践中的价值是否得到了发挥。从这4个角度出发,对中国植物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的现状可以作以下概括:一是育种工作者运用品种权保护制度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意识在不断提高,这一制度所发挥的激励农业科技创新的作用在日益增强;二是中国的农业科研体制通过改革不断趋向合理,种子企业和个人的研究投入比例在提高,公共投入(政府部门)投入在减少,有助于种子产业市场化的成熟发展。但目前仍是政府投入占主导;三是中国种子产业的国际贸易在增长,但是发展还很不够,需要大力促进。四是中国的农业科研正在克服与推广相脱节的体制弊端,植物品种保护的科研投入在推广中得到了回报。上述4个方面证明:品种权保护制度有效地调动了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从事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通过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建立农业科技良性循环发展目标正在逐步实现。
2中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