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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业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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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业

知识产权意识教育论文

1高职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的内涵

知识产权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社会意识中特殊的一种。知识产权意识具有多样性统一的特质,由于知识储备、文化背景、受教育程度、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社会阅历不同,人们所具有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很大的差距。即使是高职学生这一单一群体,不同专业不同地域的学生所具有的知识产权意识也有所不同。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受各方面的影响,课堂教育、学校文化、地域文化和时代背景等都能影响高职学生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和形成。高职学生知识产权意识可以表述为高职学生群体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理论和社会现象的认识。换言之,高职学生应当形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懂得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我们完善知识产权保障,需要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则是这一保护体系的根基。唯有从意识上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才能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性。

2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的必要性

2.1科技创新的需要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之一,学会用知识转化为经济力量是现代经济竞争中的杀手锏。技术的革新创造,需要良好的知识保护制度,更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就高职院校这一特殊环境而言,是产、学、研三者巧妙结合的重要科技基地,能够将研究课题转化为实际的经济效能投入市场,将知识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和生产水平。显然,在这样的过程之中,如能在高职教育中融入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结合不同学科的学生的知识体系,结合各种专业知识进行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培养出具有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意识的高职学生,那当他们走向各种工作岗位,熟练运用已有的知识的同时还知道如何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将在知识经济竞争的洪流中展现不一样的风采。

2.2高职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需要就现阶段的高职学生素质培养来说,知识产权意识更显得重要。很多高职学生的专业知识很丰富,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都很强,但是他们并不懂得如何利用《专利法》、《著作权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待提高。并不是说他们不愿意去增加相关的知识储备和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水平,而是,面对知识产权法这样晦涩的语言,他们显得无从下手。在教学安排上没有相关的课程,而自学又很有难度,他们渴望通过易于接受、理解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相关的知识。在专业教育中融入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能够满足这样的需求,并能够更加全面的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3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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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机关网络信息服务对比研究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型网络信息服务有以下特色:从服务主体来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型网络信息服务提供主体比较分散,专利、商标、版权等信息服务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服务平台提供;从信息内容来看,信息服务以政务信息、确权公告等信息公布为主,新闻资讯、政务公开等栏目信息资源丰富,在线服务和互动交流栏目服务相对欠缺,反映了主办机关主要关注点仍然在政务公开而非信息服务上;从资源整合来看,专利和商标信息资源得到初步整合,都建设有查询系统或检索数据库,尤其专利信息资源更加丰富,但版权领域的信息整合服务就相对薄弱些;从增值服务看,三大网站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增值服务还没有充分的重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把网内的专利检索数据库等信息资源授权给中国知识产权网、中国专利信息网等专业服务网站进行增值服务开发;从知识产权意识培养和教育培训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设立了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子网,这个教育子网设有公益远程教育平台,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专利、商标等提供视频教程,还有百科知识、论坛等栏目,但总的来说内容还不够丰富,而且比较集中于专利领域。另外两个网站虽然也设立了版权保护等教育普及类栏目,但内容相对较少,而且鉴于各个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职责分工不同,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和综合培训教育并没有在网站栏目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和重视;从资源建设来看,三大网站都有不同程度的资源重复建设现象,比如新闻资讯、法律法规等栏目,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

我国行政管理机关网络信息服务状况和我国行政管理型网络建设的初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机构设置、我国政府信息政策法规息息相关。我国行政管理机关网络服务的开展是响应国家电子政务的号召,所以网站建设的初衷是政务公开,浏览以上网站可以看出,行业新闻、政务信息、申请流程、确权公告、确权信息查询是各网站信息内容最丰满的部分。在机构设置上,我国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划归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主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分散使得知识产权信息的服务难以统一整合,决定了知识产权网络信息服务主体和信息服务内容的分散性。在信息政策方面,我国采取计划、集中、按行政隶属进行管理的模式,缺乏灵活性,而且根据相关法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职责范围内产生的信息享有版权,“虽然政府拥有版权并不限制信息公开(即信息的‘使用’),但是会限制政府信息的商业化开发(即信息的‘再使用’),这显然不能适应未来完全开放、市场化的政府信息资源开发模式”。[1]124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对丰富的信息资源享有版权却并没有有效开发,这势必影响知识产权信息的商业化开发和有效利用。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方面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为各界用户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利用知识产权现有资源进行再创新提供了丰富、有效的资源平台。但同时,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类信息的网络服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推动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促进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和增值开发应该成为行政管理型信息服务平台重点加强的服务。

专利商标和版权信息服务并立型:美国行政管理型知识产权网络信息服务及特色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局和国会图书馆的版权局,前者主管专利和商标业务,后者主要负责版权登记管理。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的主要栏目分为专利和商标两大专业领域。在专利领域,主要栏目有新闻公报、发明者、法律和政策、产品和服务、专利程序、专利表格、资源导航、公告查询、专利检索数据库等;在商标领域,主要栏目有新闻、商标指南、商标申请、商标公报查询、商标在线检索等。美国版权局网的主要栏目有新闻、版权知识、导航、版权通告、版权登记数据库等。美国专利商标局网向公众提供全方位的专利和商标的信息服务,版权局网则向公众提供全方位的版权信息服务,除了常规的新闻、申请程序、问答等栏目,专利商标局网站在互动交流、国际保护和专利商标检索方面、版权局网站在版权登记数据库方面具有明显的特色。

首先,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注重个性化需求的专利检索系统,在线互动服务开展良好。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提供1790年以来美国各种专利数据的免费检索查询,主要有专利授权数据库、专利申请公布数据库、法律状态检索、专利权转移检索、撤回专利检索、延长专利保护期检索、专利公报检索、专利分类检索、优先权文件交换系统PDX(与EPO、JPO、KIPO、和WIPO之间进行)、电子专利权转移系统EPAS、专利人检索等,可以满足不同信息用户的不同需要。另外,专利商标局网站在常见问答栏设置了专利问答、商标问答、权利证书、音乐家和艺术家、订阅中心等栏目。在国际保护栏,网站不仅提供了相关的国际保护法律法规,还提供了国际检索的入口服务。在职业定位栏目,用户可以通过姓名、电话或工作单位来搜索知识产权专业从业人员的信息。

其次,商标和版权领域信息服务同步发展,建立了检索便利、数据庞大的商标检索系统和版权登记数据库。专利商标局网站在商标栏有丰富的关于商标的专业信息,比如商标申请程序、商标新闻公告、商标手册指南、官方公报、法律和规则、在线文件、商标公报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商标公报查询和商标在线检索系统,商标检索系统的检索方式包括字标检索、字标和图像组合检索、字标和图像自由检索,另外还可以进行商标浏览(字母顺序排列)。美国版权法首创了版权登记制度,并鼓励版权人进行登记,以抑制打击盗版,对于来自本国和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作品,登记还是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在美国,版权登记虽为自愿,但登记观念深入人心,据统计,美国的版权登记数量每年能达到50多万件,这为美国建立数据庞大的版权登记数据库提供了条件。在美国版权局网站,用户可以通过版权登记数据库查阅到1978年1月1日以来所有登记作品的权利人和法律状态,检索方式包括简单检索和高级检索,简单检索的检索项包括标题、姓名、关键词、注册号、文件号、指令关键词,高级检索可以对以上检索项进行细致的区分和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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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关键词:企业知识;知识产权;产权管理

1引言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发掘企业知识产权中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制胜的法宝。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成为一个成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由于中国经济市场化时间比较短,无论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还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发与运作知识产权的经验及技术都还相当薄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政策建议和对策。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必然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本文讨论的知识产权管理外部环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及中介市场机构。由于中国的经济市场化时间不长,无论是法律保护机制还是市场运作机构都还不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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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

摘要:在科技与信息飞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也不断的在发展,而这个时候,知识产权问题也成为了人们日益关心的话题,而在国际上的竞争最终也只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作为以国际贸易为主要形式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成为了各国保护的问题,它始终是处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的,在企业单位的保护及拓展市场都是关键性的所在,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中国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问题也开始融入到了人们的生活当中,但它并不仅仅只关系到国内经济展,还联系着国际之间的正常贸易往来,所以它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在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下,知识产权问题早已成为了国际之间贸易往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自身的地域性,无型性和复制性,与传统的货物贸易不同,知识产权在经济全球的背景下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中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有效地对国内企业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这就需要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对知识产权问题的了解,并且有关部门建立和增强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体系,让民众们充分的意识到知识产权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1]。

一、我国知识产权问题出现的弊端

(一)对知识产权问题的保护意识不够

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与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单位对自己的成绩并不特别重视,在取得的科技成果研发上的专利申请也少之又少,甚至仅有百分之十左右,这样会导致我国企业的科技成果被国外的企业所抢注的现象时有发生。因为,我国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再加上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体制也不完善,还有就是国内的企业并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的价值所在。但随着现代的发展,知识产权问题国内的企业单位也意识到了其自身的重要性,大部分企业也在对知识产权进行着整改。国家有关部门要做的不仅仅要完善知识产权问题的相关机制,更要保护好国内企业的切实知识产权利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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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信托

财产信托在英美两国和部分亚欧国家已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特别在英美,信托制度已成为其法律制度中及其重要的部分。

在英美信托法下,对信托的定义着重从两个方向去表述。一种表述强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权利,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权利。如EdwardC.Halbach对信托的定义表述为,“信托是一种基于特定财产而发生的信任关系。其中,受托人就该项财产享有普通法上的产权,而为他人利益持有财产,该他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他或他们,作为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另一种表述强调信托是一种衡平法上的义务。如“信托是一项衡平法义务,约束一个人(称为受托人)为了一些人(称为受益人,受托人可能是其中之一)的利益处理他所控制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任何受益人都可以强制实施这项义务。受托人的任何不当行为或疏忽未得到设立信托的文件条款或法律授权豁免的,均构成违反信托。”从英美的法律传统和信托定义中可以看出,信托的中心意义是替人管理财产,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不管信托起源于什么样的历史渊源,在现代社会中,信托制度能够发展完善,本质上还在于其适应了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的发展趋势,信托的目的就是利用专业人士来管理专门的财产,比如资金信托、基金信托、不动产信托等,而知识产权信托显然也是这种趋势的自然产物。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的定义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强调的是一种行为,但此种行为是在《信托法》和信托文件规范下的行为,隐藏在行为后面的是一整套规范制度,所以我国《信托法》中的信托也可以理解为替人管理财产的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依托信托制度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和信托制度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知识产权主要强调的是知识产权对象(新技术、新工艺、商标、著作等)的创造和权利的获取,信托制度强调的是替人管理财产,二者没有内在的联系,更谈不上知识产权对信托制度的依托。其实这是在一定范围内静态地观察事物的结果,如果我们把观察范围放大并以动态的视角观察二者,就可以发现它们的联系是可以很紧密的。所谓放大范围,就是我们不但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获取,也要关注产权的应用,也就是说更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所谓的动态的视角,就是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获取与知识产权市场化的互动关系,应该树立这样的观念: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获取是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根本,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是知识产权创造与获取的动力,只有二者的互动和循环往复,科技才能按照市场规律的原则得到大发展。事物要在运动中才有生命力,在静止中就会很快消失。

知识产权的创造基本上是一种借助试验工具的研究和思考的精神活动,而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是一种商业活动,这两种活动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实践中,二者甚至应该相互隔离。而这两种活动的成果确不应隔离,应该紧密联系,因为前者活动的成果是具有使用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产权,后者活动的成果是使产权获得以货币形态表示的市场价值。知识产权只有在获得了以货币形态表示的市场价值后,知识产权才能说在市场经济中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形态中,每个自然人和法人创造知识产权所期望的结果基本上都可以归结为获得货币形态的市场价值,但如果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同时由某一个个人和单位来完成显然是很不经济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很有必要进行分工,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应由不同的群体来完成,这样即高效,也更经济。从上述关于信托制度的定义可知,信托制度是替人管理财产的制度,那么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完全可以通过信托制度来实现,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信托将该产权交给专业的受托人来管理,使知识产权充分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使产权利益得到充分的挖掘,这样就能使得各方受益,社会的文化科技水平也得到极大的提高。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开发和应用的动态循环中即起到了隔离也起到了桥梁的作用。所谓隔离就是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活动分隔开来,知识产权的创造者不用去关注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过程,而只关注创造活动,创造者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开发创造活动中,不受外界的纷扰;所谓桥梁就是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创造成果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市场开发和产业化,这样受托人以专业化的方式挖掘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受益人(委托人)可以获得源源不断的收益,同时委托人也获得收益和市场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反馈,以此使之在今后的创造活动中进行改进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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