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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
┃申│名称││被│名称│┃
┃诉├──────┼──────┤诉├──────┼─────┨
┃方│地址││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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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姓名││代│姓名│┃
申诉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被诉人:(应写明单位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1;(请求事项要明确,具体)
2;
事实与理由:
此致
贷款人:
借款人: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一、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二、贷款期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公正处理人事争议,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及时、公正、合理;(三)着重调解,依法裁决;(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7〕71号)、《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人发〔**9〕99号)和省政府《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皖政〔**8〕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或者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与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