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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健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用以双边与单边并存的混合投资保险模式;投资保险审批机构与业务经营机构应分别设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为合格主体;对于暂时未与我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的国家,应视具体情况也认为是合格东道国;政府违约险应纳入承保范围。
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事业发展迅猛,加入WTO后,中国企业跨出国门从事海外投资将愈加频繁,但由于未建立系统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国的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面临巨大的政治风险。为了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利益,减少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鼓励我国企业扩大海外投资,需要在正确认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性质的基础上,选择适合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模式,并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中国海外投资及海外投资保护现状
1979年,中日合资的“京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开办,建立起中国对外开放以来第一家境外投资的合资企业。到2005年8月底,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已扩展至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477.1亿美元。由此可见,我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投资国之一。同时,我国已成为WTO的成员方,这将为更多的外国公司进入中国提供可能,也必将为我国企业到国外投资创造更多机会。然而,我国在海外投资保护方面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现阶段调整海外投资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两大类。在国内法规范方面,虽然早在1985年我国就制定了目前国内惟一的一部投资保险法—《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但它只是规定可以对外商在华投资的政治风险承保,却没有规定可以为国内投资者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保证;在国际法规方面,我国参加的调整海外投资保险的多边条约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国经批准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根据公约设立的多边投资机构(MultilateralInvestmentGuarantyAgency)是一个以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为主要业务的多边机构。我国对本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可以由MIGA承保,但仅仅依靠MIGA对海外投资提供保险是不充分的。
二、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进一步扩大海外投资规模的需要截止2005年8月底,中国从事跨国投资与经营的各类企业已发展到3万多家,已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公司。这些企业的投资由主要集中于欧美发达国家的市场逐渐转向发展中国家未经开发的广阔市场。由于发展中国家出现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较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乏成为我国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严重障碍,因此,为进一步发展我国海外投资,急需建立有关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评“FDI与经济发展:菲律宾案例”
MyrnaAustria博士的论文“FDI与经济发展:菲律宾案例”,主要从菲律宾FDI的总量与结构、菲律宾FDI的影响因素、FDI对菲律宾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以菲律宾为案例研究外资流入的影响因素是很有意义的,对同样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经济也具有重要价值。
论文首先介绍了菲律宾FDI的总量与结构。从时间序列的角度来看,加世纪90年代,菲律宾的FDI流入量开始逐渐增加。到2000年,其FDI的存量几乎是1990年的四倍。20世纪80年代,由于日元的升值以及菲律宾国内政治局势的动荡,菲律宾只吸引了很少的FDI,随着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工资的增长,菲律宾成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可选择的投资场所。但是,相对于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菲律宾占东亚FDI总流入量的份额一直较小。在东亚金融危机之后,大量外国资本通过兼并和重组(M&A)进入菲律宾。
从FDI流入的部门结构来看,1990—2001年,制造业部门占FDI流入量的45.3%,但是,这一份额已有明显下降趋势。由于金融机构的自由化改革,流入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FDI逐渐增加,到2001年该部门占FDI总量的比重己经超过了50%。另外,公共设施尤其是通信方面的公共设施和矿业的FDI流入也在逐渐增加。
从FDI的来源国结构看,美国一直是菲律宾FDI最主要的来源国,不过其份额已从80年代的年均54%显著地下降到了1990~2001期间的年均16%。同期,日本的份额则从18%显著增加到25%。在欧洲国家中,荷兰、英国、瑞士和德国占了菲律宾FDI的最大份额。
MyrnaAustria博士在论文中还介绍了影响菲律宾FDI的因素。首先分析了推动因素。进入菲律宾的FDI受到多种因素的推动,包括FDI政策、投资激励、贸易自由化、汇率管制放松、其它领域管制的放松、货币政策和劳动力等。
摘要
本文通过对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界定和方式选择的分析,旨在使企业选择策略,以便使广大经营者及会计人受到理解与重视。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可取得节约税收成本(savingtax)的税收收益,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已取得更大的税收收益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关键词]企业避税避税策略税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建立与完善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的意义;中国与东盟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完善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政治战略意义、经济战略意义、外交战略意义、国家安全意义、国际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现行国际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分析、国内法层面、国际法层面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通过中国与东盟间的相互投资规模日益增大,加强对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既是最终建成这一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条件,也是防范投资风险的必要手段。通过对我国与东盟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找出现有保护机制的缺失,为构建更加完善的投资保护制度纳言献策。
关键词:中国与东盟;国际投资;保护制度
自中国与东盟正式启动建立自由贸易区(China-AseanFreeTradeArea也简称为CAFTA)以来,双边投资规模不断增大,面对如此迅猛发展的经贸形势,双边投资的政治风险问题也日益受到了关注。由于历史的原因,东盟一些国家政治上的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例如中菲南海主权争端、越南印尼排华事件、柬埔寨内乱、中国工人在菲律宾遭受绑架、杀害等,这就需要一个完善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来调整和平衡双方的投资利益关系。因此,就我国与东盟投资保护制度进行研究,找出现有保护机制的缺失,对于维护双方投资者的安全和利益,促进CAFTA相互投资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与完善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的意义
(一)政治战略意义
论文关键词:投资银行;股权结构;约束机制
论文摘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直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点。本文通过对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结构特征、董事会构成、员工激励机制、监督约束机制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五个方面的深入分析,对深化我国金融机构改革,特别是证券投资机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结构特征
(一)美国投资银行股权结构极为分散
一是在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结构中,虽然机构投资者股东占有多数,但股权却被众多的机构投资者所分散。我们选取2000年9月12日总市值排名前5位的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添惠、高盛、美林、嘉信、雷曼兄弟来分析,可计算出这5家投资银行的机构投资者股东(加权)平均持股比重为49.3%;它们由数百个甚至1000多个机构投资者拥有。如摩根士丹利添惠的机构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为54%,这部分股权分散在1822个机构投资者手中。
二是个人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银行股权占有重要地位。美国十大投行的个人投资者平均持股比重为53.5%,远远高出S&P500公司的个人投资者平均持股比重42.8%,其中高盛的个人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高到86%;TDWaterhouse-GROUP?熏Inc.的个人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更是高达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