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专项资产评估

专项资产评估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专项资产评估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专项资产评估

市国资委治理商业贿赂简报

市国资委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简报

市国资委为有效落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成立了专门组织,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从4月份开始到年底前,分四个阶段开展好本系统及本机关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第一阶段开展教育,提高认识;第二阶段整章建制;第三阶段回头看,自查自纠;第四阶段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以上四个阶段,使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遏制商业贿赂势头,铲除其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结合职能和业务分工,市国资委对机关内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了针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检查和自查。在清产核资工作方面,一是从2004年开始,先后组织了两批市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摸清了企业家底,为规范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深化国有资产监管打下坚实基础。二是规范了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工作。2年来,共完成34户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损溢认定工作。认定核销不良资产39007万元,收回(核增)净资产12565万元。通过审核审计报告及企业申报材料,纠正和制止企业、中介机构不合规的调账等行为,为国家挽回近2亿元的损失,没有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工作方面,从2003年国资委成立到2005年,始终坚持依法依规,稳妥实施,规范改制,使列入我市两年规划需深化改制的229户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已全部顺利完成深化改制或已进入改制程序,全面完成了省达我市及市委、市政府赋予我委的国企改革目标任务,没有发现国有资产流失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维护了职工和社会稳定。在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方面,自国资委成立以来,凡国有企业转让项目,无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其他形式转让国有产权的,都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进行竞价出售,实施“阳光交易”。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到目前,共完成国有产权转让项目115项,成交额56466.01万元。其中以公开拍卖的形式组织处置国有资产33项,成交额12907.19万元。同时,先后于2004年9月和2005年8月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对我市产权交易工作开展了2次自查自纠及大检查工作,摸清了底数,促进了对产权交易活动的管理。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发现和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案件。

下一步市国资委将从以下六项方面抓好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行为。一是严格选择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中介机构的选择确定上,继续完善中介机构不良从业信息记录,加强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考核,对其中有问题的机构加以限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逐步探索实行企业推荐、国资委核准的办法,选择工作质量高、信誉好的中介机构。二是下发《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国资委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分标准(试行)》,同时建立我市资产评估评审专家库,对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资产评估机构将列入我市“黑名单”禁止在我市开展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三是针对出现的新情况,不断完善监管办法,进行政策上的规范。使工作程序更规范、严谨,操作更有序,从政策上防止国有资产在改制中流失。四是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企业改制、清产核资损溢认定、产权转让工作内部流程,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继续推行首办负责制和项目限时办结制度。五是在国有产权股权管理上,严格坚持阳光交易,打造国有资产处置、交易平台,进一步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严格实施产权处置“阳光工程”,推动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在流动中流失。六是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工作中,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本着“集中有效资产、整合低效资产、盘活呆滞资产、消除无效资产”的思路,坚持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职工利益不受侵害,保证职工利益最大化。

点击阅读全文

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一、企业兼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一)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一是被兼并企业评估后的会计处理。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该项资产评估事项属于企业产权变动事项,在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1)被兼并企业应按批准评估备案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备案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2)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二是被兼并企业结束时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另立新账。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处理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值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值,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二是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目。在年终进行财务核算时,兼并企业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应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长期投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按划转的净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企业只有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结果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并投资成功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要按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间进行股权重组或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点击阅读全文

县纪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应本着合理配置、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及《*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214号令),统筹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全过程资产监管制度,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相衔接,收入管理与非税管理相衔接。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配置合理、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管理体系。

1、实行资产配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超规模、超标准、无计划、无资金项目,非生产型重大消费项目(如小汽车、楼堂馆所等)及专项资金项目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2、实行资产出租、出借、抵押、担保、对外投资行为审批管理制度,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点击阅读全文

企业完善国有资产清查办法

为规范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管理范围、管理原则和内容

(一)全区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都必须纳入本办法的规范范畴。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等。

点击阅读全文

资产评估权属策略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关于资产评估行业性质的再认识;被评估资产的权属需要再认识;关于被评估资产权属的说明需要再认识等进行讲述,包括了经济鉴证的鉴证应该有别于公证、经济鉴证类行业内部也需要再分类、国际资产评估准则在讨论资产定义时强调资产的权利特征等,具体资料请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评估界就评估报告中是否对被估资产的权属发表意见出现了不同的认识,一是认为资产评估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评估报告不仅应对评估对象的价值发表意见,而且也应对评估对象的权属做出说明。二是认为资产评估属于咨询类中介行业,评估报告仅应就被评估资产在模拟条件下基准日的价格做出专业判断,评估师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关注和说明被评估资产的权属状况。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值得商榷。

一、关于资产评估行业性质的再认识

长期以来,人们并未对资产评估行业予以清晰的定位,存在公证说、鉴证说和咨询说三种解释。我们认为资产评估是对资产价值进行分析和判断的专业经济鉴证类行业。

首先,经济鉴证的鉴证应该有别于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力和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公证具有下述特征:第一,公证是一项证明活动。即公证只能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来实现其职能;同时,公证所能证明的只能是与当事人有关的非争议事项。第二,公证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国家专门机关即公证机关,它代表国家专门行使公证证明权。第三,公证依法进行。依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证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公证证明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二是公证在证明的内容及其出证条件上要遵循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即公证不但要证明其对象的真实性,还要证明其对象的合法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公证业务,如招标、投标、开奖、拍卖、提存、金融、公司事务以及房地产等。公证是以处理已经发生的产权纠纷和防止潜在的产权纠纷而存续的,其业务范围可划分为三大类,即公证证明、赋予某些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和与公证有关的辅助性业务。基于此,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可进一步划分为五类:证明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赋予某些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与公证事务有关的辅助性业务。办理公证原则上属公证机关的职权范围。但在特殊情况下,公证机关不能或不便行使其职能,依照国际条约、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可由公证机关以外的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代为行使公证职能。这些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所出具的证明书,与公证机关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