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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公允价值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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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一、应用公允价值的有利影响

1.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引入,将传统会计实务中的会计收益观转变为经济收益观,扩展了传统会计利润的内涵。会计收益观认为,每一项收入、费用、成本、利得和损失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予以确认人账。资产或负债价值发生变动,由于无实际的交易行为,因而不入账。经济收益观是用企业实际财富的增加来表示收益。实际财富是指一个会计主体在期末保持了期初同等财富的前提下消费或消耗的数额。按照经济收益观,要调整币值变动对市场价值的影响。因此,在传绋利润的基础上增加了资产或负债持有利得和损失,并将利得和损失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2.公允价值有利于企业的资本保全。如果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则计量得出的金额在物价上涨的经济环境中,将不能购回原来相应规模的生产能力,企业的生产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进行,而公允价值计量,尤其是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的情况下,各要素的价值表现能够不断地反映现实中变化了的资产价值,从而有效地维护实物生产能力,更好地保全资本。

3.公允价值符合会计配比原则的要求。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是目前会计理论与实务界争论最大的观点之一。历史成本计量不符合会计配比原则的要求,混淆了经营收人与资本利得。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符合了配比原则的要求,不仅能对会计要素进行初始确认,还能进行后续确认。通过公允价值,会计信息使用者不仅可以随时了解企业当前所持有的资产负债的真实价值,同时将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利润,符合经济收益观,更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理性的决策。

4.公允价值的引入进一步引发利润在各项契约中的作用变化。企业在确定公司的偿债能力时,不宜完全依赖利润总额,以可持续的利润率作为判断标准更合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评价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时,基于公允价值的资产信息将大大帮助其节省成本、提高效率。

公允价值既符合相关性、配比性、稳健性和一致性等会计准则要求,也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提供既相关又可靠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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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值计量在国内的运用

[摘要]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引起了国内外学者和公众对公允价值会计计量属性的争论,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公允价值的局限性。本文从我国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适用环境出发,通过分析公允价值会计计量模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对目前我国目前这个特殊时期的公允价值会计计量模式的应用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使公允价值会计计量模式能够更好地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给投资者的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公允价值;会计计量模式;适用环境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需要一个稳定的市场环境,而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达到公允价值所要求的完善程度,资本市场容量严重影响公允价值的确定性,适宜公允价值应用的土壤和环境尚不完善,造成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本文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特点入手,分析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我国企业的影响,着重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适用环境进行探讨,为我国企业未来执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提供建议。

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相对于历史成本计量模式的特点

在传统会计计量中,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一直在会计实务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是随着外部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历史成本会计计量模式受到一次又一次的冲击。与历史成本计量性相比,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弥补了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不足之处。

1.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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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资产评估管理

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如合并、脱钩改制、破产清算等等,按照规定或者惯例都必须进行审计和评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虽然没有规定企业合并必须通过评估程序,而是采用“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入帐,但是同时规定了要处理“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这说明企业合并中往往是进行评估的。

资产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作价时,往往采用与审计方法相同或相似的程序,如监盘、函证、抽样、测试等。而审计机构在审计时,需要采用公允价值测试资产价值,并据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这与评估并无很大区别。这样,就使评估与审计结下不解之缘。如何在实际操作中处理好评估与审计的关系,直接影响到评估和审计的效率与质量。笔者根据数次评估同时进行审计的实践。认为评估与审计存在着分工协作、在业务报告中相互包容的需要。

本文中的“包容”,即是资产评估与审计相互包含与容纳的涵义。

一、资产评估与审计穿插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当企业委托同时进行资产评估与审计时,这一“同时”往往不是从同一起点日期开始平行进行的。但资产评估与审计,往往需要在同一时点对同一项资产同时进行评估作价与审计调整。而当所得出的“评估价值”与“审计核实数”(以下简称“审定数”)不相一致而形成“撞车”时,会使委托单位无所适从。

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对债权、债务实有数额进行认定,但两者认定的结果往往不相一致。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确定各类实物资产的实际价值,但两者认定的结果也往往不相一致。例如,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用了很长篇幅叙述非同一般的控制下企业合并时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而采用资产评估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时自有一套方法。审计中用补提折旧或冲回已提折旧的方法核实固定资产净值,用计提减值准备来冲减实物资产账面价值,但实际上这样做并不能真正反映实物资产的价值状况。至于冷背、变质存货的变价。实物资产的盘盈等价值的确定,审计中的方法也不如资产评估中的方法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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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评估会计

一、资产组的运用带来的影响

新《资产减值》中规定,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资产组与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有关,比如生产线或者管理区域等。资产组的认定,充实了资产减值判断的多元思维,使资产减值会计更科学、更完整。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新《资产减值》准则中资产组的运用,对资产评估带来了一些启发,有利于充实资产评估的思维方式。在采用成本加和法对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时,如果某项单项资产的市场价格难以单独调查,且该单项资产对企业现金流入的贡献难以单独预测时,就无法准确地对该项单项资产进行具体的评定估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新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组的认定方法,将能够共同带来现金流入的多项单项资产,组合成为一个资产组,这个资产组相当于局部获利体,也可看成是从持续使用中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的可辨认资产组合,对这个资产组进行合并评估,通过对这个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入进行分析和预测,采用收益现值法计算得出资产组的公允价值。

资产组的在资产评估中的引入和运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成本加和法的缺点。在成本加和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过程中,人为地将共同发生作用共同带来现金流的资产组合分拆为按实物形态体现的单项资产,然后对这些单项资产进行分别评估,在这些单项资产的市场价值不易单独获取时,这些单项资产的评估值准确性就要面临考验。而资产组在资产评估中的引入和运用,可以有效地解决资产组合的分拆评估准确性问题,是成本加和法评估向企业价值评估的一种过度。

二、资产减值概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新《资产减值》准则”)中规定,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这里导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同时还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些对资产评估都带来了新的启发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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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财务会计

自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2月22日《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来,各ST、PT公司为了保住壳资源,纷纷加快了资产重组步伐,进行所谓重大资产置换。2001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重大资产置换的标准,即资产置换涉及的资产总额、净资产或主营业务收入三项指标中的任意一项达到50%以上。但对重大资产置换的会计政策法规尚未有明确的规范。本文试对重大资产置换的相关会计问题作些探讨。

一、重大资产置换涉及的若干财务会计问题

(一)关于换人资产的计价。我国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置换时,为了保证资产置换的公允性,一般对换入、换出的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依据评估的结果确定置换标的价格及置换价差。但对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实务中差异很大。如ST钢管2001年与宝钢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置换时,以换人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入账;而ST川长江2002年将占其总资产高达70.06%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及负债,与汇源集团持有的汇源光通信、汇源进出口及汇源电力光缆的股权性资产进行置换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人账。以上所引两个事例同样是进行脱胎换骨式的重大资产置换,但对换入资产的计价方式却大相径庭:前者按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后者却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依据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重大资产置换中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予以记录,如果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清楚,则以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计价基础。在既不能合理确定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又不能合理确定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才能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记录。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只能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这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反映资产置换业务的实质,不能反映换人资产的真实价值。

另外,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时仅对换出、换人资产的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而对部分置换中剩下的少部分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这样势必造成该上市公司两部分资产的计价基础不一致。为了使计价基础一致,应将剩余部分的资产也进行评估,按评估值重新计价,将增值部分记人资本公积。

(二)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是否适用于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置换交易本身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那末,套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来规范是否合适呢?

我国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资产置换操纵利润,放弃公允价值概念,对换人资产的计价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来确定。若重大资产置换按此规定来确认其换入资产的价值会严重扭曲其入账价值,也会为企业以后期间操纵利润留下伏笔。例如,ST中侨2002年用两个账面价值为0的股权换取了一块价值37520万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及3200万元的现金。为了绕开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sT中侨人为地将其分成三笔交易:将3200万元现金与价值63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组合在一起,与一个账面价值为0的股权进行置换,人为地变为货币性交易,换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95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将另一个账面价值为0的股权与价值高达1627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按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其入账价值为0,为以后操纵利润留下了数额巨大的伏笔;剩下价值14950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捐赠,在扣除相关税费后直接进入资本公积。这种做法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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