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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移交协议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资产移交协议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资产移交协议

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州办[*]14号)文件精神,按照县建办文[*]21号文件的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和发挥应有效益,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现就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二、范围和原则

基本原则为:统一监管、分类实施、规范处置、收益统筹。

(一)统一监管:对纳入首批集中统一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挂牌竟价租赁;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脱钩转型,面向社会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交县国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有效营运机制、统一经营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由现资产占有单位与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二)分类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分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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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州办[*]14号)文件精神,按照建办文[*]21号文件的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和发挥应有效益,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现就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二、范围和原则

基本原则为:统一监管、分类实施、规范处置、收益统筹。

(一)统一监管:对纳入首批集中统一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挂牌竞价租赁;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脱钩转型,面向社会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交县国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有效营运机制,统一经营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由现资产占有单位与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二)分类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分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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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职能管理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国家从19**年以来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按照国务院部署,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经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试点之后,第二批74户企业巳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全面进行。为了做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现就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企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经批准分离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职能单位(以下通称“政策性分离”),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企业自行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分离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外的教育机构以及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管理、生活服务等单位(以下通称“自行分离”),按照本通知执行。

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政策涉及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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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机制革新之路

本文作者:聂路纲作者单位:湖南省电力公司

农林场及小水电自供区农村供电资产包括用于农村的供电设施(含线路与变配电设备)和用于供电服务的办公设施(包括土地使用权)、交通车辆、生产工器具等。这些资产具有多种投资来源,产权关系复杂,按投资来源可分为农村国有供电资产、集体供电资产、个人供电资产。由于复杂的投资资金来源,产权关系一直不清,存在诸多法律纠纷和风险。鉴于农电资产形成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接收相关供电资产时要做好产权鉴定,明晰资产产权归属。对产权归属不明、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或涉诉的农村供电资产以及用户专用性质的供电设施不予接收。

农村供电资产权属关系明晰后,县级供电企业应与资产所有者签订资产无偿移交协议。资产属乡镇以上政府所有,如大部分农林场资产属县(市)政府所有,则相关协议应同乡镇以上政府签订;资产属村组集体所有,相关协议应同村委会签订;属水电站的资产应同水电站签订好相关协议;属个人投资且服务于集体的资产,在自愿、无偿的前提下,则应与相应的资产所有人签订移交协议。协议中须对农村供电资产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进行明确表述。对未移交的专用供电设施、个人资产等,应与资产所有人签订好供用电合同,明确产权分界点。对确有困难或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农村供电资产有关设备所附着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相关资产,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县级供电企业无偿使用。

农林场及小水电自供区的农村供电资产移交应充分尊重产权所有人意愿,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实行无偿移交。要依法接收、规范操作,履行公告程序,规范清理调查、决策审批、协议签订、产权变动登记等工作程序,确保资产接收工作规范、稳妥、有序,防范经营和法律风险。属乡(镇)以上政府所有的农村供电资产移交,应经过政府决议并有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属村委会的集体供电资产移交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要谨慎处理个人投资的农村供电资产,确属个人投资且服务于自身的资产,可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已抵押、质押的农村供电资产应妥善研究决定是否接收。对拟接收的农村供电资产,县级供电企业应认真开展现场实物清理、核查。要加强移交资产的后续管理,妥善保管资产移交资料,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根据统一的资产估价标准,合理确定其价值。对土地、房屋等资产应及时办理有关权证手续。

妥善处理原供电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

农林场及小水电自供区有乡镇、小水电站、农林场等多种供电管理机构;供电人员身份复杂,有国有、事业、农村电工、临时工等多种身份;用工方式多样,有全日制、非全日制、临时用工等;普遍存在无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未办理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险不齐全,用工矛盾突出。农林场及小水电自供区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必将涉及到人员分流及安置问题,妥善对原供电管理人员进行安置,是资产平稳移交、供电稳定、社会和谐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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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灰石公司矿山资产处置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从有利于提升我区硅灰石产业,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出发,制定本资产处置实施方案。

一、资产处置的内容

将集团公司的矿山采矿许可权、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和270余亩土地中的91.41亩生产用地出让,其中40亩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者中标后按规定必须受让南方公司租赁期间投入资产中经评估的界定内资产,另51.41亩工业生产用地从南方公司按规定受让。

二、资产处置的方式

1.矿山采矿权:矿山采矿权出让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由区政府向市政府行文要求对硅灰石集团公司矿山采矿权按协议转让方式出让,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委托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硅灰石(集团)有限公司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采矿权价款由中标受让方承担。

2.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及40亩土地: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及40亩土地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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