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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督管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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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督管理

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思考

随着各级政府对民生投入的不断加大,社会保障资金呈现涉及面广、资金量大和种类繁多的特点,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为管好用好社会保障资金发挥了显著作用。但由于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政策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社会保障资金还存在跑冒滴漏、虚报冒领等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因此,能否监管好社保资金是一项影响重大的社会问题。

一、社会保障资金监管的基本情况

社会保障资金包括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残联等部门使用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具体由社会保险基金、民政事业费、残疾人事业费、医疗卫生事业费、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等构成。近年来,X县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积极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对纳入社保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规范了社保专户高效运行。二是加强支出管理,对每一笔支出,层层把关、严格审批;精简支付流程,对五保供养经费、城乡低保等资金直接由财政专户划入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三是落实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的定期财务会审制度,强化财经纪律约束,规范了各用款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四是整合财政、民政、人社、卫生、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管部门的资源,加强乡镇财政就地就近监管县乡财政联动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对社保资金的监管作用;五是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重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考核,提升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绩效;六是财政会同人社、民政等主管部门,完善和细化了部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资金开展专项整治。

二、当前社会保障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各职能部门加大了社会保障资金监管力度,完善了各项政策制度,落实了各项管理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资金监管面临着新的形势,当前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障资金效益的充分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础管理工作薄弱。有的预算单位内控机制不健全,预算编制基础数据不准确,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不高;有的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工作不扎实,审核把关不严,忽视了对本部门主管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二是信息化水平滞后。社会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滞后,还未形成通用的、易操作的信息化系统,致使人社、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数据资源不能共享,信息比对困难重重,导致重复参保、违规享受待遇等问题。三是社会监督力量不足。社会保障资金的分配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资金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社会保障资金尚未建立科学规范的信息公开制度,不能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未能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优势。四是资金整合不够到位。由于政策制度等因素,社会保障项目资金还存在设置过多、用途交叉、使用分散等现象,呈现碎片化的特点,带来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高和不均衡等情况,如在社会保险方面,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分属于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产生公共资源浪费和重复投入等问题。五是监管体系不健全。由于社会保障项目种类繁多、资金量大,因而从事监管的人员相对不足;还存在突击检查多,日常监督少的情况;各职能部门之间监管工作安排缺乏计划性、协调性,还存在重复检查和重复劳动等不合理现象。

三、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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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灾后重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重建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重建资金的使用行为,确保廉洁救灾,阳光重建,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县灾后重建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条对灾后重建资金监督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全程监督和依法查处的原则。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建资金监督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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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意见

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气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非常重视,近年来不断出台重大支农惠农政策,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财务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创新支农资金监管机制,有力地提高了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对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支农资金使用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支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部门预算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项目交叉安排、分散使用和管理不力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支农资金管理,强化监管责任,切实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认真执行有关制度规定。近几年来,中央财政对加强支农资金监管工作十分重视,先后印发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指导性意见,明确了对支农资金监督管理的要求。同时,对每个重大支农专项资金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基本形成了支农资金监管制度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财务管理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好有关制度和规定,按制度要求强化监管。二是适时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办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陆续出台以及监管要求的提高,目前部分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财务管理部门要及时清理现有的各项管理制度,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与WTO贸易规则相符合的原则,修订和完善好现有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系,努力提高财政支农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水平。

二、规范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财务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程序,一是规范项目申报程序。预算确定后,对需要申报的专项资金及时制定、项目立项指南,明确资金的用途、补助标准及有关要求,提高项目申报的透明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财务管理部门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合规性负责,杜绝无序申报、重复申报和随意争取资金的行为。二是完善项目立项机制。在选择确定支持项目时,要继续坚持执行标准文本管理制度、公示公告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规范项目立项行为,努力提高立项环节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三是规范资金分配办法。要继续利用公式法、因素法等科学分配方法合理分配支农资金,并利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以物代资、奖补结合等激励引导手段,完善支农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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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惠农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惠农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惠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镇、各单位要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将农户享受的惠农补贴资金数额和标准由镇、村分级公示到村和农户。要将惠农补贴资金打卡发放时间和项目公告到村民组,告知广大农户可随时领取补贴资金,确保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开透明、及时准确。

第三条县直有关部门、农村信用社和镇村要共同做好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有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工作,要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公告、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切实增强政策透明度,消除政策宣传死角,防止农民群众在政策理解上产生偏差。

第四条凡财政直接补贴给农户或农民个人的资金,必须采取“一卡通”的方式发放,确保惠农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五条“一卡通”存折由镇财政所直接发放,不得委托村组干部代领。由农户凭身份证和户口簿领取补贴存折,并由农户签字确认。未经本人书面授权,不得发放给任何人,确保“一卡通”存折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对举家外出务工的农户,由镇财政所妥善保管“一卡通”存折,并建立“一卡通”存折联系发放登记制度,通过电话、书信、到外出民工集中地发送等形式,想方设法与外出农户取得联系,切实减低未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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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管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机构采购行为、发挥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制度,不仅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能够有效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廉正建设,这个立法宗旨无疑使政府采购行为有法可依。然而,在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中,却没有达到有法必依。

有法不依种种现象

当前,政府采购有法不依的主要表现是:采购人事前不经核准而违规自行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按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政府采购年初预算编制时间相对滞后,缺乏完整性和前瞻性,执行中追加项目支出预算较多,弱化了政府采购年初预算的约束力和在操作上的指导性;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比例较低,集中采购比例偏低,采用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方式所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比上年的增幅,远远高于同期政府采购规模的增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自己开政策性口子:自身采购项目如办公楼维修工程本应实行集中采购却自行采购,在既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也无采购资金来源的情况下购买轿车。

有法不依产生原因

有法不依现象的产生,既有政府采购年初预算编制时间滞后、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据以编制采购预算的指标文件等依据不完整、有关采购人临时追加采购预算较多、且采购需求和时间要求比较急、计划安排的采购时间与负责划拨采购资金的国库部门资金调度不相协调、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客观原因,也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不够及相关措施不到位有直接关系。同时,主观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管理等方面操作不规范,对部分符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具备集中采购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把关不严格,致使政府采购活动没有按法规规定办理。

监管工作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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