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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博弈论中有一个经典的例子,叫做“囚徒困境”博弈,我们把它运用于经济生活中,建立一个简单的关于合同双方行为选择的博弈模型。
假定甲乙两方签订了一项合同,如果双方均遵守合同,每人的收益为10万元;如果一方履行合同而另一方违约,则履约的一方损失5万元,而违约的一方却能获利12万元;如果双方都违约,没有发生交易,任何一方的收益都为0。这些假设可以用下面的博弈收益矩阵图来表示,每个方格中有两个数字,分别代表甲方和乙方的收益或损失。
乙方
履约违约
甲方履约10,10-5,12
摘要:建立了企业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依据两组国内企业的应收账款及其管理状况的调查数据,对企业信用风险变化趋势及其管理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了几点提高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水平,降低企业信用风险损失的启示。
关键词:企业信用风险;变化趋势;风险量化
1企业商业信用风险量化模型的构建
近年来,信用风险量化管理模型方面的研究得到了国际金融界的高度重视并取得了相当大的发展,比如:J·P·mor-gen推出了信用风险计量模型Creditmetrics,瑞士信贷银行推出了Creditmetrics+,还有KMV推出的以EDF为核心手段的KMV模型、McKinsey模型等[2]。但据笔者所知,这些信用风险量化管理模型都主要是应用在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中,而在企业信用风险量化方面的研究还显得比较落后,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成熟的企业信用风险量化模型。鉴于此,在广泛借鉴前人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本文试着构造一个简单的信用风险量化模型。
1.1企业信用风险量化模型要素分析在构建模型之前,先作以下两点说明:
第一,本文中采用的风险定义是预期损失,而不是离散程度(或波动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一、*年度资金营运概况
*年度,我社在组织资金工作中树立起市场观念,增强竞争意识,拓展服务深度,完善考核机制,较好地把握了工作的主动权。截至今年11月末,全市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达*万元,比年初净增加*万元,增长率达*%,新增存款占全市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的*%,达到了历史较好水平。
我社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做好信贷支农工作的要求,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已任,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坚持“以农为本,与农共兴”的经营战略,积极拓展信贷市场,充分发挥了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截止11月末,全市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为*万元,比年初增加*万元,其中“三农”贷款余额为*万元,比年初增加*万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今年以来累计投放“三农”贷款*万元,基本满足了我市农民合理的资金需求,信贷支农水平显著提高,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
二、*年度主要工作措施
1、采取切实措施,完善工作制度,推动组织资金工作上新台阶。
一是及时掌握组织资金工作的主动权。我们在元月一日就以联社第1号文的形式下达了首季组织资金目标,三月下旬联社又下达了全年组织资金目标,各单位接通知后迅速行动起来抓住春节这个组织资金的黄金时机,取得了工作主动权,到一季度末各项存款就比年初净增加*万元,完成了首季目标任务的*%。二是及时落实存款目标任务,完善奖惩办法。实行了按旬考核、按季兑现的考核办法,今年,我们根据前三年工作量考核考评制度,进一步对《外勤工作量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原有对外勤人员信贷资产质量、基本账户开立、信贷基础管理等内容的考核基础上,增加了实行“存贷对应、分别奖惩”的办法,外勤人员年末存款超核定基数的,且超额完成收息任务的部分,按照不同档次分别给予奖励。考核办法的制定达到了提高服务的质量,拓展业务空间,占领农村市场,增加存款总量的目的,进一步激发了信贷员开展组织资金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三是开展首季组织资金工作“开门红”竞赛活动,充分调动了广大员工开展组织资金工作的积极性,通过开展此项工作达到了预期目的,首季竞赛活动结束后,联社对完成任务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和奖励。四是开展帮扶工作,在第四季度我部每旬及时公布未按序时任务完成目标的信用社和员工的名单,同时与他们联系,帮助他们出谋化策,确保完成全年任务。
1.急银行之所急———控制中间业务潜在风险
目前,中间业务是各商业银行机构极为重视的业务,也是金融创新的主要领域。中间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以及其他委托事项从中收取手续费的各项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代客外汇交易、代客理财、汇兑等业务。由于无法对日新越异的银行中间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业内逐渐出现了一种无奈:律师服务未能在中间业务领域发挥应有的保驾护航作用,银行开始从风险经营型企业,演变成风险厌恶型企业,其中律师服务缺位成为重要的原因。如果说传统存贷款尚有固定的法律服务模式可循,更多的中间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正在成为没有法律服务规范可循、具有巨大需要的领域。进入银行中间业务领域,需要重新定位银行相关部门的职能,与律师服务协同发挥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由于银行中间业务法律规定很少,限制相对宽泛。律师应当积极建议银行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风险控制机制,以专业知识对合同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让律师服务提前介入中间业务产品设计和交易,论证中间业务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客观、公正、合理地安排中间业务法律框架,开展法律专题调研,研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预防,建立法律风险评价制度,研究总结法律咨询疑难问题,逐步形成中间业务法律指引。对中间业务合同及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对多数传统业务已经制定了规范缜密的制式合同,但在中间业务方面,由于种类繁多、产品差异较大,客户需求差异化,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需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较多业务没有制定制式合同,在此情况下银行相关部门与律师在开展中间业务过程中,应当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拟订合同。目前,中间业务立法仍有不少空白,对联系广、影响大的业务侧重于监管限制,忽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效规范。基于上述实际,律师可以通过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修订、使用、管理,进行合同履行及跟踪监督,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合同文本的事前防范功能,进而增强中间业务可预期性和确定性,规范银行和客户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防范减少纠纷。
2.开展有效性审查———控制消费贷款法律风险
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即银行的零售业务)业务领域,蕴含着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广阔空间。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例,律师介入银行按揭业务,运用法律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商、购房者的主体资格和文件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通过服务银行、开发商和购房者三方,既能有效地防止虚假现象出现,尽可能控制信贷资金出现呆账、坏账;又能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有效、及时地回收起到保障作用。通过对三方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从而保障消费贷款的安全、便捷、合法、规范。具体来说律师的法律服务应包括:协助银行对房产开发商及楼盘开展调查确认,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做好对购房者的调查核实,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开发商、借款人三方拟订个人住房按揭法律事务所需一切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对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提供律师见证。协助各方办理按揭贷款房屋的各项登记备案。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日期,及时提醒借款人履行合同按时还款,对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发出催款函督促购房者按时归还本息,发现购房者无力归还本息,尽早采取措施,要求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或拍卖所抵押房产。
3.运用法律文书工具———优化律师服务
银行对开发贷款项目、技改贷款项目的项目评估是贷款前的必经程序,项目评估报告是商业银行审贷会决定是否贷款的重要决策依据。项目评估报告通常包括:借款人评价、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市场评估、投资估算和筹资评估、偿债能力评估、贷款风险评价等内容。其中对于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过律师调查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当中的项目合法性审查,也可以通过律师调查、审查后出具法律文书。对于贷款风险评价当中的担保风险分析,律师可以对借款人拟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该抵押物权属调查之后出具法律意见书。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中的律师法律服务,主要是由律师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及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另外律师还应该参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介入对借款人借款投入的项目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借款投入项目的联建合同的审查、联建方的资信调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