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最新审计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摘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方法有多种,其中有许多审计方法都是不当的审计方法,不当的审计方法会影响工程造价,会给业主或施工单位带来经济损失,也同样会给审计单位带来风险。为避免损失和风险,全面审计法才是目前最好的审计方法。
关键词: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方法;全面审计法
引言
现在社会上许多审计部门片面地追求审计数量,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审计质量及审计质量引起的后果和风险;影响审计质量的原因很多,其中审计方法不当是影响审计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当的审计方法也有许多种,如增减审计法、抽项审计法、重点审计法等,且社会上还有一些杂志介绍并推广这些不当的审计方法,给审计人员一种误导。本文针对这些不当的审计方法进行一一分析,指出其弊病,提出并倡导正确的审计方法。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
从许多审计杂志发表的文章来看,我觉得有必要谈一下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因为发表的文章中题目大多数是关于预决算审计的,但文章却不谈预、决算审计,而只谈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我想他们是不是对于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概念不理解。工程(施工图)预算是指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当工程设计完成后,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地方规定的现行有关定额、取费标准、材料预算价格、建设地区的自然和技术经济条件等资料,预先计算和确定工程建设费用的经济文件。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照原设计施工图,将有增减变化的内容,按照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方法和规定,对原施工图预算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而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并作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的经济文件。竣工结算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制的,经业主初审后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终审,作为业主与承包商最终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工程(竣工)决算是一个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一切费用的总和,包括竣工结算一、设备购置费、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项目监理费等费用,一般由业主财务部门组成的专业人员编制。因此,只有弄清楚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及竣工结算与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决算的区别,才能谈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才能进一步谈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方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风险存在的原因及影响内部审计质量的主要因素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风险存在的原因
1.内部审计法规不健全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于2013年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仅仅是行业规范,在内部审计法律体系中层次较低,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内部审计法律制定不全面,操作性较差。部门规章力度不够,刚性约束不够且执行力不强。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致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同时,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工作时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对审计人员自身权益的保障依据,导致内部审计工作难以深入全面开展,审计人员普遍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2.专业能力不足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层次不齐,现有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基本上都是财会专业,不是科班出身,只是经过短期的学习取得内部审计资格,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内审知识贫乏,再加上专业工作实践经验少、工作能力不够,审计过程中多从财务基础与财务管理的角度审计,而不是从专业审计角度进行审计,直接影响内部审计质量和结论,形成审计风险。一些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较弱,责任心不强,对工作质量要求不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未能将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应用于审计工作中,也提高了审计风险发生的概率。
一、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模式不尽科学。由于内部审计制度建立较晚,各单位在借鉴国外经验方面不尽相同,导致我国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存在多种模式。总体来看,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比较随意,在内审机构的领导模式上,即有隶属于董事会与总经理的,也有隶属于监事会的,还有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甚至有隶属于财会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随意性,使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难以得到应有的保证,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原则需进一步明确,科学性还有待提高。
(二)对内部审计的认识上存在偏差。我国内部审计恢复的时间不长,不论是企业领导、普通管理层还是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审计的认识和理解比较片面。这种认识极大地制约了内部审计的进一步发展。我国许多企业管理层没有意识到内部审计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对内部审计的支持有限。企业领导对内部审计理解支持不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内部审计并非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直接和必经环节,企业领导了解、引进内部审计机制需要一个认识过程;其二,现实中也存在内部审计工作不得力的情况,客观上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果;其三,对于企业领导来说,内部审计和其自身利益可能存在冲突,在发生舞弊和丑闻时,企业领导可能会被牵涉其中,特别是在我国内部审计还被作为政府审计职能补充的情况下,企业领导人容易对内部审计产生抵触情绪。
(三)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低,审计技术落后。内部审计人员能否完成其使命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具有足够的知识、技能和审计判断水平,是否熟悉企业经济活动,是否了解资本市场及其相关的投资、融资规则和惯例,是否具有与他人沟通的技巧等。但在我国,一方面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较低,目前大多数内部审计人员来自于企业财务部门,其中不少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训练,缺乏足够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有相当一些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不了解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难以提高或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另一方面内部审计人员中普遍存在专业职称拥有比例不高,经济师、工程师及律师等专业人员配备比例太低,甚至为零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果和权威性。内部审计人员的这种组成和素质状况反过来又影响了内部审计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收入和升迁,致使高素质审计人员流失,难以形成稳定的内部审计群体,进一步加剧了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现象。而内部审计在单位的地位不高,容易使内部审计人员对自身的工作缺乏足够的信心与热情,加上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内部审计人员往往容易被误解,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使审计人员常常在不顺心的状态下工作,易感觉到开展审计工作和实现自身价值的困难。这些都不利于充分调动内部审计人员继续学习与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及综合素质得不到进一步提高。长此以往,将造成恶性循环,对内部审计的发展非常不利。
(四)内部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现行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规范许多只有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致使实践操作五花八门,影响了内部审计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比如,《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是总括性的,没有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操作和执行进行规范。我国尽管制定了《内部审计准则》,但还处于不断的制定和完善过程中,目前的内部审计实务中缺乏一套完整、科学和具备相当权威的准则用于指导实务。我国的内部审计准则无论是总体框架还是具体内容都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最新的内部审计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反映了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上仍有较大差距。
二、内部审计的涵义
一、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模式不尽科学。由于内部审计制度建立较晚,各单位在借鉴国外经验方面不尽相同,导致我国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存在多种模式。总体来看,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比较随意,在内审机构的领导模式上,即有隶属于董事会与总经理的,也有隶属于监事会的,还有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甚至有隶属于财会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随意性,使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难以得到应有的保证,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原则需进一步明确,科学性还有待提高。
(二)对内部审计的认识上存在偏差。我国内部审计恢复的时间不长,不论是企业领导、普通管理层还是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审计的认识和理解比较片面。这种认识极大地制约了内部审计的进一步发展。我国许多企业管理层没有意识到内部审计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对内部审计的支持有限。企业领导对内部审计理解支持不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内部审计并非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直接和必经环节,企业领导了解、引进内部审计机制需要一个认识过程;其二,现实中也存在内部审计工作不得力的情况,客观上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果;其三,对于企业领导来说,内部审计和其自身利益可能存在冲突,在发生舞弊和丑闻时,企业领导可能会被牵涉其中,特别是在我国内部审计还被作为政府审计职能补充的情况下,企业领导人容易对内部审计产生抵触情绪。
(三)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低,审计技术落后。内部审计人员能否完成其使命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具有足够的知识、技能和审计判断水平,是否熟悉企业经济活动,是否了解资本市场及其相关的投资、融资规则和惯例,是否具有与他人沟通的技巧等。但在我国,一方面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较低,目前大多数内部审计人员来自于企业财务部门,其中不少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训练,缺乏足够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有相当一些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不了解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难以提高或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另一方面内部审计人员中普遍存在专业职称拥有比例不高,经济师、工程师及律师等专业人员配备比例太低,甚至为零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果和权威性。内部审计人员的这种组成和素质状况反过来又影响了内部审计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收入和升迁,致使高素质审计人员流失,难以形成稳定的内部审计群体,进一步加剧了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现象。而内部审计在单位的地位不高,容易使内部审计人员对自身的工作缺乏足够的信心与热情,加上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内部审计人员往往容易被误解,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使审计人员常常在不顺心的状态下工作,易感觉到开展审计工作和实现自身价值的困难。这些都不利于充分调动内部审计人员继续学习与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及综合素质得不到进一步提高。长此以往,将造成恶性循环,对内部审计的发展非常不利。
(四)内部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现行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规范许多只有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致使实践操作五花八门,影响了内部审计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比如,《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是总括性的,没有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操作和执行进行规范。我国尽管制定了《内部审计准则》,但还处于不断的制定和完善过程中,目前的内部审计实务中缺乏一套完整、科学和具备相当权威的准则用于指导实务。我国的内部审计准则无论是总体框架还是具体内容都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最新的内部审计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反映了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上仍有较大差距。
二、内部审计的涵义
一、我国内部审计现状
1、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隶属关系不清。传统模式下的内部审计不适应新形式的发展,而新的内部审计准则、标准、工作流程等规范尚未建立或不完善,这些都导致了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缺乏评价标准。我国企业的内审机构独立性差,甚至有的企业的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兼任内审部门的领导,其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导致隶属关系不清,监督不力。
2、内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受到限制。从我国现状来看,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大多设置于管理层之下,在高层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为管理经营者服务,其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强,从而影响到企业内部审计的作用。
3、内审的工作范围过于狭窄。直到目前,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还仅限于财务领域,重点在检查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查错防弊上,很少触及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域。
4、内审机构和人员设置不合理。我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大都是财会人员出身,其中不少没有接受系统的专业训练,缺乏足够的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与经验,因此使内审的重要作用无法充分发挥。
5、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发展推动作用的有限性。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审计、管理和约束的是那些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属于法定审计范围的各级政府及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而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不属于国家审计法定范围的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而言,内部审计工作要不要开展以及如何开展则取决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内部管理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