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租赁汽车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尽管中国的汽车价格持续走低,但“买得起又养得起”车的有车一族毕竟有限。相比之下,因“有照无车”而成为“租车族”的人会越来越多。与全国一样,市的汽车租赁市场前景看好。
根据前段时间,新增驾驶员驾照数据统计来看,市平均每八人中就有一人持有驾照。五十万的“缺口”造就了租车业的巨大市场。相关的市场调查表明:目前,汽车租赁市场的常备汽车总数在四千辆上下,节日长假时,市场需求超过一万五千辆,是长备数量的三倍多。
这几年,锡城不少市民热衷以“自驾游”的方式在长假期间来趟“自由行”。因此,不少“有照无车”或想举家出游的市民都把目光转向了汽车租赁公司。别克商务车是最受市民欢迎的一款车型,不少人出去旅游都是几个家庭一起,目前,别克商务车日租价格550-600元,瑞风商务车相对比较便宜,400元一天,中低档小轿车的日租金在300元左右。目前中低档的小排量车也颇受欢迎,除日租价格便宜之外,小排量车省油也是顾客的首选原因之一。“十一黄金周”期间租车的平均价位上涨10%-20%。
今年春节期间,许多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早早地被抢租一空,不少客户在节日到来前一个月就到租车公司签定租赁合同,惟恐租不到车。租赁公司节前高挂“免战牌”。
汽车租赁行业的专业人士认为,成熟的汽车消费市场,租车与购车的需求是不能互相取代的。汽车租赁市场与汽车市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市场,两个消费群、两种服务,有各自固定的消费群体。
现有汽车租赁企业,租赁者七成以上是商务客户,其中尤以三资企业的比例最大。外资企业更乐于租车而不是买车,因为这样便于控制开销。租车的另一个好处在于,那些对中国地方性法规制度不熟悉的商家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客户们还可以自由地选择租赁汽车的品牌,从经济型车到高档车,所有汽车均有完备的手续。
近年来,我县汽车租赁业(指以9座以下客车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者将租赁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已成为我县道路运输行业一个新的增长点。但目前我县汽车租赁市场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市场秩序较为混乱,无证经营现象普遍存在,经营运作缺乏制度规范、收费价格未经审批、国家对租赁车辆技术状况的强制措施无法得到实施。汽车租赁的经营环境不尽人意,一些企业经营车辆被骗,经营成本过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同时也损害了我县交通运输行业的形象。为了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汽车租赁市场的指导思想
汽车租赁业是道路运输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县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汽车租赁的需求已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整顿规范我县的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为全县人民群众和外地来庆投资和旅游观光者提供优质的汽车租赁服务,已成为我县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县汽车租赁业市场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为契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庆元县汽车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规范经营秩序和打击非法活动相结合,集中整顿和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相配套,通过一个阶段的集中整顿,使我县汽车租赁业基本实现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
二、整顿和规范汽车租赁市场工作依据
(一)交通部、国家计委*年第4号令《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单位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17号)
融资租赁发展研究1
1汽车融资租赁体系框架
1.1汽车融资租赁框架描述汽车融资租赁框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组成部分:(1)线下交易部分。其是以线下门店作为载体,为习惯长期线下消费的客户提供服务。也能够为线上客户提供线下体验和验车、提车、保养等服务。(2)线上交易平台。作为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中的主要载体,涉及汽车经销商、出租人以及承租人等,并还可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及车辆买卖合同。承租人在线上平台选定车型后,提交融资租赁购车申请,通过后承租人可到门店提取实体车辆,极大地简化了购车周期,提高业务效率和用户体验。(3)线上服务平台。该部分主要是为第三方服务介入而搭建的互联网平台,能够提供信用等级评估、二手车残值评估、融资、纠纷处理等。并可基于线上服务平台加强对数据信息、基础设施的共享,进而节约经营成本。同时也可对各大厂商、经销商以及二手车商等实施统一管理,目的是进一步规范经营。与线上交易平台相互配合,以此构建互联网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战略框架。
1.2汽车融资租赁获客方式在互联网背景下,汽车融资租赁获客方式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端。通过合理布局提升获客能力,比如借助互联网平台引流,或者是搭建线上交易平台等。其中电商平台引流则是加强与互联网头部企业的合作,利用电商平台吸引消费者,通过平台引导进行线上交易。该方式的优势则是以低成本打通渠道资源,提高产品竞争力,实现双赢。自建线上交易平台则是筑牢自主获客业务护城河,但其对企业自身的要求较高,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技术和资金,还需在整个产业链中占有主导地位。
1.3汽车融资租赁风险控制针对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实际,在互联网模式下主要注重前、中、后期的风险控制。比如在前期阶段,以防范信用风险以及欺诈风险为主。即是将风险管理前移到汽车采购环节,根据消费者的浏览记录等网上行为数据,通过数据挖掘分析其地理位置、消费特点等,实现非财务数据风险管理。中期阶段的风险控制则是预防承租人的违约风险。一般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界定违约现象,设置违约处置条款。并定期回访承租人,了解车辆使用情况。根据车内GPS定位,掌握车辆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此外需建立催收系统,确保按时回收租金。在后期阶段,出租人主要面临二手车处置风险。由于当前我国二手车残值评估体系尚不健全,大多存在价值低估的情况。为控制风险,出租人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增加保障汽车残值的条款,鼓励承租人优先留置汽车,并强化与第三方车辆残值评估机构的合作,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1.4汽车融资租赁盈利模式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盈利渠道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1)车辆买卖收益。在汽车融资租赁交易环节,出租人直接向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在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形式下,有助于大幅节约采购成本。同时在批量采购条件下,出租人能够以相对较低的方式获得车辆,再按照指导价进行出租,以此赚取差值。(2)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收益,即是其本身的金融服务收益。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约定金额按期支付租车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尾款可选择留置汽车。这一过程中出租人所获得的融资租赁业务收益,主要来自收回的租金金额与车辆价格的差值。(3)二手车处置收益。当融资租赁期满后,如果承租人退租,出租人可将租赁车辆按照市场价格转入到二手车市场处置。当汽车折旧价格高于车辆残值,则可获得收益。为有效实现盈利目标,出租人需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增加贬值控制条款。(4)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服务收益。其主要来自交易平台的服务收益,比如对入驻平台的汽车厂商、经销商、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收取会员费用、广告宣传费用等。线上服务平台产生的收益,包含在产业链中提供企业管理系统、营销管理系统、二手车残值评估等服务的手续费用等。
*年7月,康甲、康乙、韩丙三人合议,由韩丙出面用假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将锦州铁路分局某段的东风牌和斯泰尔牌货车(经估价鉴定共计价值153780元)租用,签订了租赁合同,缴纳了首月租金8000元,用于三人合伙运输至案发。后康甲与韩丙发生矛盾,韩撤出,上述两台货车由康甲管理。2002年5月康甲将斯泰尔牌货车行车执照抵押给锦州市某沙场业主李某某;2002年5月29日将东风牌货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附加费交费凭证抵押给锦州市某加油站;2002年10月7日将斯泰尔牌货车抵押给锦铁某段职工张某;2002年10月14日将东风牌货车"卖给"锦州市某农业推广中心职工毕某。
分歧意见
对康甲、康乙、韩丙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康甲、康乙、韩丙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要理由是:
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的”规定。三人合谋用假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与锦铁某段签订了租赁合同,骗得两台货车,进行非法营运,事后还将相关手续及其中的一台车作了抵押,将另一台车以签协议的形式“卖”给他人,使该车的所有权受到了实际侵害。这个从提供假证明-签订租赁合同-“卖掉”汽车、抵押手续的过程,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所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康甲、康乙、韩丙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要理由是: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典型的目的犯,即要求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从骗取汽车的动机及得手后的行为来看,他们并非想侵犯汽车的所有权,不是想把汽车占为己有,而是想使用它并赚钱,他们实际骗得的是使用权。后来康甲与毕某的确签订了一份协议,但双方对协议的内容均一致的表示为不是要买卖汽车。纵观全案,三人在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故本案三人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而不应按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来处理,不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