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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8〕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继续在全市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现就全市26项民生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省定继续实施的十二项民生工程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现有农村低保制度基础上,实施扩面提标。**8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从683元提高到860元,原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补差标准由人年均380元提高到437元;**8年新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补差标准为177元。所需资金,八县(市)由省与县(市)财政按7:3的比例负担;市区除省承担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
(二)建立覆盖全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到全市所有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在**7年人均5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省财政补助标准由15元提高到3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标准由5元提高到1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10元提高到20元。
(三)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8年,继续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并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所需资金地方分担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仍按原渠道和负担比例由省、市(区)承担。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补助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中央按照落实基本标准所需经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承担的50%部分,八县(市)自行承担,市区农村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市区特教学生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市区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和公用经费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9项民生工程,继续按省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7〕3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建设的意见》(宜政发〔**7〕2号)规定执行。
二、加大保障力度,贯彻实施好**8年省新增六项民生工程
(一)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到2010年全市完成10376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广播电视工程建设任务,使农民能够收听收看到中央和本省的4套以上广播节目和8套以上电视节目。所需资金,除国家补助外,地方配套部分,八县(市)由省、县(市)财政按6:4比例承担,市区除省承担60%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区承担,市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各区。
(二)建立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提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解决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高校(高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高校(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高校、高职(含独立学院)由省财政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级与县(市)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与所在市、县(市)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三)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自**6年7月1日起,20年内对大中型水库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确保政策兑现、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到2010年,基本解决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脆弱等突出问题,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统筹安排。
(四)实施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十一五”期间,全市计划完成农村公路“村村通”建设里程6500公里,**8年完成1**公里。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每公里补助12.5万元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县(市)、区安排,市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各地。
(五)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8年,对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县(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2010年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十一五”期间,全市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解决,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各地。
实物配租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及争取中央财政补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安排。
(六)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加快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进程,解决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的迫切需求。**8年对全市500名低保对象、五保户、优抚对象及其他贫困家庭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省每例手术补助1000元。
三、结合实际,大力推进市自定八项民生工程
(一)实施菜篮子工程。加快市辖区城郊型农业发展,促进城郊“菜篮子”基地建设,提升产品产量和质量,保障城市供应。加快市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8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实施菜篮子工程。
(二)敬老院“以奖代补”工程。为提高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加快乡镇敬老院建设,**8年我市将对全市乡镇敬老院建设进行考评,实施敬老院“以奖代补”工程,市财政安排**万元“以奖代补”资金激励全市乡镇敬老院建设。按照市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建设的意见》(宜政发〔**7〕2号)规定,继续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帮扶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建立贫困大学生助学基金、开展文化下基层社区活动、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推进平安社区建设等六项民生工程。
四、强化措施,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科学高效推进机制。深入实施二十六项民生工程,是市委、市政府围绕十七大提出的让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推进和谐**建设的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实施民生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落实、上下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工作调度,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指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研究制定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的具体措施,对民生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的有关收费,尽量给予减免支持,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二)全力落实配套资金,严格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民生工程的投入,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增收和超收部分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对原有民生工程项目所需资金,要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增的民生工程项目,也要尽可能列入预算,没有安排的,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方式安排到位。要根据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保障各项民生工程实施需要。进一步严格资金管理,加强对民生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严禁挤占、挪用、滞留以及虚报冒领等行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基层和基础工作,规范民生工程资金发放。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整合相关基层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充实一线工作力量。要开展惠民资金管理“一线实”试点,并认真总结推广,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把基层情况搞准,把数据核实,保障各项补助到人的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做到不重、不漏、不冒,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四)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谋划民生工程宣传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专题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提高宣传实效。广泛宣传民生工程政策措施,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支持民生工程的实施。加大民生工程建设成果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民生工程实施向纵深推进。
(五)加强督促检查,务求工作实效。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对全市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定期组织综合督查;各工程实施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要不断改进督查方法,注重提高督查效果,寓督查于服务之中,积极帮助各地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对督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认真整改,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政府对民生工程年度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考核评比,严格兑现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