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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发展公司聘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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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发展公司聘任管理制度

为适应高校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根据《*师范大学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建立后勤发展公司。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运作模式,拥有相对对立的人、财、物调配权。为确保公司工作正常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院提供更优质全面的后勤服务,根据杭师大后勤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机构:

后勤发展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总公司的人事管理职能部门,在总公司领导下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进行聘任(用)、引进、外聘、职工培训、工资标准拟定、监督考核及劳动合同的管理等。

二、聘任(用)原则:

1.坚持按需设岗、公开公平的原则;

2.坚持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

3.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岗位确定:

1.后勤发展总公司鼓励员工向一线流动。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不超过总公司总人数的5%,各部门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本部门总人数的4%;

2.公司部门经理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岗位由总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定,并报院有关职能部门认可后实施;

3.公司各部门内部岗位由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拟定,并报总公司同意后设定;

4.各部门若需在确定的岗位设置基础上增、减工作岗位(特别是管理岗位),需报总公司同意后方能实施。

四、聘任(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后勤管理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观念和敬业开拓精神;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承担并完成相应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部门经理要求年龄至少能任满一届(具有针对岗位专业特长的可考虑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3.能服从工作分配,适应总公司按企业模式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总公司将取消寒暑假,并按需要在某些岗位逐渐推出24小时轮班工作制或双休日轮班工作制;

4.招聘非在编职工一般要求文化程度初中(含)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有特殊专长的管理技术人员经总公司同意后可放宽年龄要求)。

五、聘任(用)程序:

1.公布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总公司公布相应轮次设置的岗位以及岗位相应的责、权、利及具体的应聘条件。

2.个人报名:每名参加应聘人员可填报两个应聘岗位志愿,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表。每次聘任(用)一般采用自荐报名方式。

3.资格认定及组织考核:相应的招聘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并对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考核,经集体讨论,按规定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4.领导审批:拟聘人员名单经总公司有关领导或招聘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作为正式聘任(用)名单,有总公司下文予以公布,并报院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各部门正、副职经理由总公司总经理聘任(用),以下人员经总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各部门正职负责人聘任(用),若有第三级的依次类推)

六、聘任若干规定:

1.实行全员聘任(用)制。所有干部、员工岗位均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并按有关聘任(用)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公司部门经理每轮聘期一般为三年(其中第一年为试用期),其他员工聘期一般为一年。聘期内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个人志愿经总公司同意后逐级进行微调;

3.总公司组成由总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财务结算中心经理参加的聘任(用)领导小组。每轮聘任(用)工作均在聘任(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公司聘任(用)工作接受院聘任(用)监督协调小组的监督,接受组织部、人事处、产业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指导,接受群众的监督。

4.聘任(用)采用逐级分批聘任(用)。每批聘任(用)由相应批次的部门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5.已经在上一轮聘任(用)确定岗位者不得参加以后各轮聘任(用)。

6.缓聘:

⑴在聘任(用)工作结束后仍未能找到工作岗位,经用人单位同意进行试用期聘任(用)的,称为缓聘。

⑵缓聘期限为3个月,缓聘期内给予基本工资及公司最低档岗位工资部分,不享受效益工资等其它待遇。

⑶缓聘期结束前一周,由本人提出正式聘用申请,聘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后提出是否正式聘用的意见,报总公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若本人不提出聘用申请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即作为待聘处理。

7.待聘:

⑴在聘任(用)结束后仍未被聘任(用)以及缓聘期满未被正式聘用的,且在规定时间内无部门同意使用的即作为待聘人员。

⑵待聘期限为6个月。在此期间可自行联系工作。待聘期内前3个月给予基本工资和公司最低档岗位工资,后3个月只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其他有关待遇。

⑶待聘期满仍未落实工作的(若在总公司内部落实工作的,需有3个月的试用期,期间待遇参照缓聘处理),上交学院人才交流中心或*市人才市场。

8.拒聘:

⑴超过应聘交表截止日期仍不交表或拒绝服从总公司以后指定工作安排的,逾期无故不签订聘用合同的即为拒聘。

⑵拒聘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拒聘时间超过一周的,即上交院人才交流中心或*市人才市场。

9.解聘:

⑴聘任(用)期间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的、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右部门提出意见,经总公司同意的可予解聘;本人根据实际情况不愿意继续工作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公司同意亦可作解聘处理。

⑵任何一方提出解聘要求的,一般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⑶公司管理人员除上级组织调动外,个人提出终止聘用合同的要求的,一般不予同意。

⑷解聘后,即上交院人才交流中心或*市人才市场。

七、聘后管理

1.公司对所有聘任(用)人员实行每年一次的考核。考核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并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个人的考核成绩。

2.公司考核、聘用实行末位淘汰制。师生满意率达80%(含)以上的部门,考核成绩列总公司所有干部员工后5%的人员;师生满意率未达到80%的部门,考核成绩列总公司所有干部员工后10%的人员,在下一轮聘任(用)中可作缓聘、待聘处理。若年度考核后不进行新一轮聘任(用),可作缓聘处理。

3.考核成绩虽未列入按规定需执行末位淘汰制的,但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30%的人员,在下一轮聘任(用)中取消其应聘原先岗位级别同级(含)以上岗位的资格。

4.公司部分关键岗位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八、聘任(用)纪律

聘任(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总公司的有关规定。

⑴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员工应予聘用;

⑵精神病患者、癌症等重病患者仍由原部门安排,不占部门编制;

⑶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一般由原部门聘任(用),不占部门编制;

⑷在上一轮考核中成绩未列入末位淘汰制的人员应予聘用。

2.实行人事回避制度。各部门不得聘用本部门领导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在本部门任职。

3.对聘用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可采用书面、口头等形式想总公司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不得无理取闹,干扰聘任(用)工作正常进行,否则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直至取消竞聘资格,作拒聘处理。

4.聘用结束后,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做好移交工作。原岗位人员必须在完成工作移交,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离岗,以确保工作连续性。凡违反本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待聘处理。

九、本办法解释权属*师范大学后勤发展总公司,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