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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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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推动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发展重点,加强规划引导

(一)突出产业发展重点。按照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的目标要求,促进服务业尽快发展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提高全省产业整体素质。大力发展面向生产和民生的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与商务服务、会展与旅游、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积极推广电子商务、网络技术、供应链管理、连锁经营、特许经营、智能管理等现代技术和管理方式,加强商业网点规划布局,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传统服务业。切实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建设,大力发展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含中医药)、体育等公共服务事业。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服务业,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环境整治,加强农村交通、电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研究、细化我省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和支持方向。省有关部门要加快制订完善我省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和促进服务业重点行业加快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加强区域布局规划。统筹区域服务业发展,*、*市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尽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地区要把服务业摆在重要位置优先发展,努力提升产业结构层次。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加强农村服务和公共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旅游等特色服务业产业。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全省服务业发展目标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订完善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各地可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各自特点,整合服务业资源,规划建设一批现代服务业集群化发展载体,形成各具特色的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包括城市商务服务、金融商务与后台服务、文化创意、科技服务、服务外包、现代物流、软件开发、旅游综合开发等不同功能的产业集聚区。支持规划建设城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鼓励依托产业集群和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生产服务业集聚区,省财政已安排的各类对口专项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适当支持。

(四)加快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开展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工作。重点安排对全省服务业发展影响大、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现代生产服务业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已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有关重点专项规划的服务业项目,以及鼓励发展的服务业项目,并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实施。

(五)加快发展金融产业和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推进粤港澳金融合作与开放,加快建立粤港澳金融交流合作平台。支持*、*市吸引金融机构在两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建设金融功能区和*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加快建设华南(*)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信贷、资本、保险、担保、期货、外汇、黄金和产权等各类金融市场。支持中央和全国性驻粤金融机构做大做强,积极培育地方金融龙头企业和社区性、专业性金融机构,探索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公司、社区中小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住宅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加快发展金融中介服务组织。加快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组织,提高金融服务“三农”水平。

(六)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和保障国家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和规划建设的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公共服务功能,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外包生产服务。省财政已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应重点支持社会力量创办的面向开发区和服务业集聚区的专业服务机构,承接总承包与总集成、融资租赁、研发设计与样品制造、咨询服务、产品检测、第三方物流、专业售后服务、设备维修与租赁、节能环保服务、人才交流与培训、会展传媒服务等服务外包业务;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和“三农”的各种服务平台,包括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产品设计和质量检测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等的建设,形成一批骨干企业和示范项目。

二、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奠定产业基础

(七)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凡国内外大型企业以及有影响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来粤依法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业务处理中心、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分销中心等项目,优先安排进驻规划建设的对应集聚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经认定后地方财政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扶持发展服务业企业集团。鼓励服务业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创新服务业组织形式。在重点服务业领域培育一批标志性的、在国内外市场有影响力的服务业企业集团和龙头企业,扶持一批面向“三农”、中小企业的服务业企业集团和龙头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可组建企业集团。持有省级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服务业企业,可组建企业集团。企业拥有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门店,名称中可标明“连锁经营”。对申请财政补助并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可从财政各类对口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鼓励服务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整合,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业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

(九)培育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修订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把创新金融、创意设计、文化创意、网络技术(包括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数字内容、现代物流、专业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服务外包等具有高新技术成份的高端服务业和战略产业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

三、深化体制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加快推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改革。推进探索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推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配套服务由内部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服务转变。鼓励旅行社和其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抓紧制订完善促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配套政策措施。

(十一)积极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积极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公用事业领域特许经营管理水平。重点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建设、公共交通等领域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委托企业经营,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统筹海陆空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和管理,创造快速、便捷的通行环境,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十二)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做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一律停止执行。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含中医药)、旅游、体育、建设等社会事业领域中能够实行市场经营的服务(具体目录另行公布),要抓紧研究提出各类市场主体进入的具体办法。对新兴服务行业,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允许各类经济主体经营,并积极试行登记注册。设立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另有较高规定的除外),其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条件依国家有关规定按最宽要求办理。对内资企业和个体商户从事对外贸易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直接登记,有关部门应予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对采用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总店已获批准的,属下门店可凭总店的批文申请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开展网上销售活动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企业名称中可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十三)建立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行业信用记录建设,以人民银行、工商部门的信用系统为基础,进一步整合保险、税务、质检、海关、公安、法院、民政、环保、劳动保障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全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08年底前开通使用。建立社会信用评估和失信惩戒制度,依法披露信用信息。

(十四)实施服务业标准化计划。重点推进现代物流、邮政快递、客运服务、餐饮、旅游、体育、商务服务、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大力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积极组织制订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内控标准。力争到2010年末,以上重点行业(领域)服务业标准覆盖率达到70%以上。

(十五)建立健全服务业行政许可事项网上申报和审批制度。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加强对实施服务业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大力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作用。

(十六)规范市场管理行为。加强服务业法制建设,制订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开展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执法效率。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清理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解决纠纷机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中介机构办理验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性文件;正常性抽取商品检查,须向企业支付商品货款。对行政机关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行为,各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处力度。

四、推动自主创新,提升产业素质和竞争力

(十七)鼓励服务领域技术创新。规划建设一批研究设计、信息咨询、产品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批技术研发中心和中介服务机构,为服务业技术创新提供强力支撑。支持服务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应用和重大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究提出对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及相关的技术改造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和引进项目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提供研发资助的具体办法,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在*省安排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

(十八)加强对服务业知识产权和智力成果的保护力度。将服务业服务创新与产品创新纳入全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范围,经认定的服务创新产品列入*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享受《印发*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业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活动。支持服务业企业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

(十九)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培育发展知名品牌。对新确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和中华老字号,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鼓励著名服务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和重组,对获得国家或*省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和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在办理兼并和重组有关手续及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原地或在适宜商圈内就近安置。

(二十)加强服务业人才培养和从业人员职业技术培训。各级政府应强化对服务业人才的利益激励,建立高端紧缺人才评定机制,在省级人才专项奖励评选中增加现代服务业人才的名额,对引进的各类服务业高端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对其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积极引导高等院校进一步加强与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与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术培训,建立企业积极参与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机制。将服务业人才培训列入全省人才培训与交流计划,充分借助港澳服务业优势,加强粤港澳服务业人才交流,每年组织若干批企业经营人员、专业人员、公务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交流和培训。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扩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的社保覆盖范围。

五、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二十一)深化粤港澳服务业合作。发挥地缘优势,以服务业合作为重点推动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生产要素的快速流动和优化配置。深化粤港澳跨界大型基础设施和口岸合作,重点推进港珠澳大桥、广深港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制订和落实实施CEPA的具体政策和工作规范,积极引入港澳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粤港澳金融、物流、会展、科技、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合作与融合。借助港澳服务业国际化优势,为服务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撑服务。充分发挥*省人力资源优势,联合港澳承接全球服务业转移和服务外包业务,建设服务外包基地和国际服务业支持中心。

(二十二)建立服务输出支撑平台。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开展跨国经营,为服务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为服务企业“走出去”提供咨询服务。落实国家改进服务贸易企业外汇管理政策,保证合理用汇。推动电子口岸建设,加强服务出口通关服务,对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出口开辟适合服务产品特点的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给予货物贸易同等便利,简化服务业企业人员“走出去”出入境手续,支持和组织各类软件出口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软件技术交流活动。

六、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二十三)整合服务业发展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优化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结构,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多种方式,促进*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新突破,提高*省服务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支持服务业发展总部经济,承接和创办大型国际会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建设和培育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龙头企业。支持现代服务业聚集区、重要产业基地和园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落实发展农村客运财政补贴政策,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以及岛屿、库区、湖区等乡镇渡口和客运经营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给予政策支持。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促进服务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推进服务业标准化、人才交流与培训等工作。

(二十四)充分发挥服务业引导资金带动作用。逐步扩大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现代生产服务业和关系民生的生活服务业的发展,以及为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等。各地也应根据需要安排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和引导服务业发展。

(二十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国家既有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鼓励类生产服务、农业生产服务、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吸收和扩大就业、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实物租赁、维修服务、便利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华老字号经营等服务业和文化教育产品出口等方面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研究调整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服务业项目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率。

(二十六)加强对服务业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加大力度推进*省中小企业到创业板上市,使服务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规模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相适应。支持服务业企业通过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私募股权投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和开展技术研发。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支持中小服务企业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研究综合运用各种抵押、质押、保证等单一或组合担保方式,创新贷款模式,加大对中小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发展社区金融机构,设立适应特定对象、提供特色服务的中小金融企业。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制定地方配套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到农村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和小额信贷组织。大力推进农业保险试点,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商业保险业务。研究用财政资金担保和贴息等方式支持信贷资金投入“三农”和中小企业等弱势领域的办法。

(二十七)在土地资源配置和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对现代服务业给予适当倾斜。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安排上扶持国家和省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开辟重点服务业项目(特别是总部经济项目)“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手续。列入省和各市重点推进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按照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严格控制区内建筑总量的前提下,允许容积率整体平衡、局部调整,区内重点地块优先安排拆迁计划指标。城市中心区工业企业搬迁或关闭退出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稳步推进“退二进三”的产业布局。加快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营造适合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空间载体。加快城市新区和中心镇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城乡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未经许可不得改作他用。加强对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约管理,确保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服务业项目用地。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在依法履行相关报建手续的同时,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二十八)理顺服务业价格政策。消除服务业与工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不合理价格政策差异。各级政府应在1年内基本实现服务业(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与一般工业在用水、用气方面同网同价。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争取在1年内基本实现商业及其他服务业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清理并减少服务领域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按规定公示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九)完善省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成立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推动本地区服务业加快发展。

(三十)加强服务业基础研究和行业协会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服务业研究机构,支持服务业基础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粤发〔2006〕2号),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协调、市场服务、决策咨询、政策研究、行规行约制定、企业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建立政府委托授权机制,积极探索实行向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加强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自律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促进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提高公信力和服务能力。

(三十一)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反映*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特点和水平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统计制度,提高服务业监测与分析工作水平。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建立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服务业统计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共享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尽快实施对重点服务行业(领域)的产业统计。加强统计、海关、银行等单位的合作,建立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和数据采集系统。

(三十二)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评价与考核体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将服务业发展包括提供公共服务、发展社会事业等指标列入全省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完善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级以上市也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将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等服务业发展重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