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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努力化解山林纠纷,防范山林纠纷矛盾激化,控制山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的、且已引发群体性事件,并对社会稳定、森林资源、生态安全以及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山林纠纷事件。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山林纠纷事件的类型、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调处。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每年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及时掌握山林纠纷动态,及早做好纠纷当事双方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3.以人为本,果断处置。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果断处置山林纠纷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公众利益,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4.依法处置,权责一致。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处置。同时注意把握政策,讲究工作方法,区别对待。落实相关责任制,做到权责一致。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山林纠纷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一)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山林纠纷事件后,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1.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由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副指挥:由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司法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2.市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处置命令。
(2)及时向山林纠纷事件现场派出工作组,根据事件处置行动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参加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4)及时向市政府、省林业厅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执行市领导的指示。
3.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1)市林业局:负责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聘请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法规、技术支持;及时收集、分析全市山林纠纷事件的有关情况,组织调查山林纠纷事件。
(2)市委政法委:指导政法系统各部门间的配合工作,加强山林纠纷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考核。
(3)市公安局:及时组织警力维护山林纠纷事发地区的社会秩序,协助疏散各方群众,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4)市监察局:负责查处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事件。
(5)市民政局:提供有关区划、地名等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和山林纠纷事件善后工作。
(6)市司法局:负责山林纠纷的调解工作,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作用。
(7)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权划分原则,负责安排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有关资金。
(8)市国土局:负责提供有关土地资料,协助处置山林纠纷事件。
(9)市法制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山林纠纷调处的有关法律、政策等咨询。
(10)市信访局:做好山林纠纷事件上访群众的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日常办事机构
1.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林业局森林资源处处长担任。
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收集、汇总和分析有关山林纠纷事件的报告、信息。
(2)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山林纠纷事件发生的情况。
(3)向有关县(市、区)及单位传达市领导和市指挥部的指令。
(4)协调市指挥部成员的行动,组织实施具体应急处置行动。
(5)负责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总结和评估。
(三)现场指挥机构
1.现场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山林纠纷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市指挥部迅速派出有关领导、成员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事发现场,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处置行动。
2.现场指挥部职责
(1)及时了解掌握山林纠纷事态发展情况,拟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执行市指挥部决策,全力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2)做好事件双方纠集人员的疏散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事件调查工作。
(四)县(市、区)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结合当地实际,成立县(市、区)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本地区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三、事件分级
根据山林纠纷事件发生的类型、影响范围、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等,将山林纠纷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Ⅰ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Ⅱ级)、较大山林纠纷事件(Ⅲ级)。
(一)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Ⅰ级)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500人以上、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二)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Ⅱ级)
1.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三)较大山林纠纷事件(Ⅲ级)
1.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预防预警
(一)预防措施
市及各县(市、区)应当建立山林纠纷事件排查及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掌握山林纠纷事件的动态、规模。
1.各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4月份前组织开展一次山林纠纷排查摸底工作,并将排查结果于5月上旬上报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市山林纠纷排查结果,于5月底前报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县(市、区)当年调处的各类山林纠纷事件要在12月底前上报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至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发生山林纠纷事件后,事发地乡镇、村要组织调处,调处不成的,及时向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首先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纠纷双方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做好启动县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4.发生的山林纠纷属县际纠纷,所在地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事发后7日内书面报告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果已发生人员伤亡或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山林纠纷的,应立即报告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发生的山林纠纷事件属市际纠纷,所在地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事发后7日内书面报告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日内书面报告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果已发生人员伤亡或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山林纠纷,应逐级立即报告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预警行动
各级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预警工作,特别要注意林木采伐、林地征用、林区承包等容易引发山林纠纷事件的动态情况。
1.市及各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纠纷调处申请,要及时依法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制作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有关工作。
2.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纠纷申请,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立案受理的,而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据,也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不参加调解的,待山林纠纷事实查清后,应依法及早作出处理。
3.市及各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要及时跟踪事件动态,接到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要立即逐级上报。同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适时派员赶赴山林纠纷事件发生地,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掌握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及时传达市领导和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市指挥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省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浙江省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同时立即启动本预案,事发地县(市、区)山林纠纷应急预案必须立即启动,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市政府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生较大山林纠纷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县级山林纠纷应急预案。县级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现场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派出的现场指挥部应尽快到达现场,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现场指挥部未成立之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做好劝阻、疏导群众等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
现场指挥部要首先做好群众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然后开展调查。应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的性质、发生事件的地点、演变过程、伤亡及损失情况,并及时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迅速、快捷、有效地进行处置。如事件属市际纠纷,市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与邻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林业厅。
(三)应急结束
山林纠纷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引发山林纠纷事件矛盾进一步激化的条件已经消除,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的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六、后期处理
(一)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事件的监控工作,协助市指挥部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响应、处置等全程的分析、评估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调查处理
山林纠纷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比较复杂,在应急处置行动期间难以彻底解决纠纷的,要在事态平息后再进行深入详细调查。山林纠纷事件的日常调查处理工作由市及各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按权限负责处理。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各通信营运企业负责做好应急处置行动中的通信保障。
(二)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必要经费,确保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三)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调集公安警力参与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和治安维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安全保护,严厉打击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实施山林纠纷事件的医疗救治和各项卫生防疫措施。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培训
1.市及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
2.市及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领导和林业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处置山林纠纷事件的能力。
(二)演练
市及各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林业局会同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