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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这一规定对于追究预备党员违纪行为无疑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但是,以笔者的个人之见认为:这一规定尚待进一步具体化,可操作性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笔者之所以提出这一观点,主要出于对几个问题的思考:
第一、党纪既规范党员权利,又规范党员义务,但主要是规范党员义务。预备党员尽管还不具有正式党员的全部权利,但在义务上却与正式党员对等。用“批评教育”或者“处长预备期”来追究预备党员违纪行为,说到底还是一种组织处理措施,算不上是纪律处分。既然预备党员在义务上与正式党员对等,那么,对预备党员违纪追究就不应该局限在组织处理的层面上,而同样该用纪律处分手段加以追究。
第二、在适用《条例》追究违纪行为时,给予正式党员最低级处分是“警告”;而对预备党员最低级处理则是“批评教育”,相对于正式党员显然失之于轻。当预备党员违纪情节较重时,对其处理措施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虽然与“开除党籍”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但两者所产生的最终结果却大致相同。相对于正式党员某些“情节较重”的违纪行为所应给予的纪律处分而言,“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又有可能失之于重,这与党纪条规所一贯倡导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似乎有所不符。
第三、预备党员违纪跟正式党一样,情况千差万别,情节轻重差异大,性质内涵各不相同。相对于具体违纪行为,仅用“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三个档次来处理预备党员违纪问题,不能不说设定的处理档次较少。
第四、情节轻重只有与违纪事实相结合才能正确衡量。轻,轻到什么程度;重,重到什么程度,只有与具体案情相结合才能作出准确判断。对正式党员而言,不同的违纪客体,同样是“情节较重”,所就给予的处分也有所差别。如:《条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比照《条例》分则关于正式党员违纪处分办法,如果仅仅以“情节较重”或“情节较轻”、而不结合具体案情来决定预备党员违纪处理措施,则不能不说《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可操作性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第五、党纪处分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而言。给予正式党员纪律处分要经过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定性等一系列程序,这些程序已明确由纪检组织办理。从目前的纪检实践来看,对预备党员的处理至少存在这样三个问题:一是处理预备党员违纪行为是否也要经过由初核到定性这一系列程序;二是如不经过这一系列程序,能否确保处理恰当;三是这些程序由谁来操作。
若以上几点思考意见能够成立,则笔者对规范预备党员违纪追究问题提出以下几点不成熟的建设:一是要将预备党员违纪追究从组织处理提升到纪律处分的层面;二是合理设定与正式党员有所区别又独立运用的处分档次,至少不应低于四个档次,并根据不同档次分别制定处分运用规则;三是运用《条例》分则,比照正式党员的违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衡量预备党员情节轻重并定性,进而确定处分档次;四是要明确由纪检组织查处预备党员违纪问题,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做到像处分正式党员一样规范而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