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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标准解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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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标准解析管理

【论文关键词】标准;卖标准;技术转让

【论文摘要】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准则,它是一种公共产品,“卖标准”在逻辑上说是不存在的。对标准涉及的技术所有人而言,其价值在于能帮助其在业内建立垄断地位,从而可把其技术更容易以高价转让出去,获取厚利。

时下,越来越多的企业认为“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三流企业卖服务、四流企业卖产品、末流企业卖苦力”,它反映了人们对无形的标准和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但不无遗憾地是该观点中使用“卖标准”之说说明人们对“标准”一词进行了误读,如果不予澄清,如同改革开放早期,不少西方唯利是图而又毫无商业道德和良心的商人将其已进入公有领域、可无偿获取的过期或已失效的专利高价卖给对专利为何物还处于懵懂或无知时期的中国企业一样,我国企业会在不知不觉中被西方商人再利用一次,给它们再交一次无谓的昂贵学费。此外,为了避免某些企业误入歧途——即一厢情愿地认为“标准”同专利、其他技术或产品一样可以生产、制造,进而销售,而不遗余力地去研发所谓的“标准”,也颇有必要对“卖标准”进行解析

一、标准与标准化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标准是一系列文件化的协议,其内容包括能持续一致地用作规则、指南或特征定义的详细技术规范或其他精确的指标,以确保材料、产品、方法和服务适于它们的目的;我国将标准定义为“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程序,对规范重复性的活动或某一事物的共同和重复使用所形成的统一规定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它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并以促进社会效益之最大为目的。与其相关的标准化是指制定共同和重复使用的标准的活动,是在科学技术、经济贸易及管理等社会实践活动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最佳效益的过程,一般包括制定、及贯彻标准的过程。一句话,标准化就是将产品或服务的制造方法、加工过程或服务方法等涉及的技术指标或规范给予公开并鼓励同类企业参考或遵守。其过程用流线图表示为:创意——研发——技术成果——技术规格和指标——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全球执行推广(消费者和市场迫使竞争对手采用)。标准化的好处在于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技术壁垒,并便利技术合用。简言之,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准则。

按照标准化对象,人们通常把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其中,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它是是一种与产品或者服务相关并得到大多数生产厂商和用户承认的技术规范。它包括基础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我国技术标准根据标准的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前者指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二、“标准”的解析

从上述简要介绍可以看出,“标准”是公开的,它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代表的是一种公共选择的结果,它本身不是私权,更不构成任何特权,制定标准的目的就是要广泛推行它。它是无法进行销售的,如果有外国公司要卖标准给他人,那是在意图骗取对方的金钱。早期,有关组织和协会在制定技术标准时,都试图将特定专利技术排除在技术标准之外,以利于标准的广泛推广。但自上世纪90年代起,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由于技术发展之迅猛及市场竞争之激烈,专利技术产业化布局日趋加快,专利与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从分离趋向融合,一些技术雄厚的企业,应用专利战略在各个国家跑马圈地,形成专利包围圈,通过各种市场手段努力把自己的专利和技术规范上升为行业标准乃至国际标准,一旦包含专利的技术方案写入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这些企业或者企业联盟就赢得了进入市场的主动权。人们之所以形成误解,是因为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出现了把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形成新的技术垄断联盟之现象:借助于技术标准的特殊地位,强化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借助知识产权的专利性,来实现某些技术标准事实上的垄断,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简言之,谁的技术规范能成为国际标准,为广大消费者所接受,谁就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并进而取得了市场主动权。

实际上,标准之后隐藏着技术转让或许可,没有技术做基础或支撑的标准一文不值。跨国公司为何对标准感兴趣,不在于标准本身的知识含量,而在于该标准中隐藏的诸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其他商业秘密,如果其他企业不用它们的技术,则制造不出符合标准的产品或提供不了符合标准的服务。它们利用标准来控制类似厂家,因为它们通过“标准”这一公示化的手段和策略,笼络了消费者的心,在无形中进行市场抢夺,一旦市场上对该标准形成了普遍的认同感,则它们就会君临天下,任何欲分得市场中一杯羹的人,必须进入其标准体系中,而此时,后来者就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生产;要按标准生产,就不得不从标准制定方或参与方获取相应的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由此,知识产权贸易发生了,而无形的知识产权之价格往往又是控制在标准制定人或参与人手中的。这才是跨国公司对标准倾尽全力、不惜代价争取在国际市场上建立并推行自己标准的本质之所在。简言之,它们建立标准不是为了出售,而是为出售其技术等知识产权创造条件,即制定标准是为了强行推销其知识产权,我们必须对此有准确深刻的认识。我国DVD(全称为“DigitalVideoDisc”,意为“数字化储存光碟技术”或“数字影碟光盘”)产业遭受6C联盟2的打压,国内的DVD厂家变成了廉价的加工地,它们只能获取微薄的利润,而6C公司则利用其所谓标准控制下的专利技术进行明目张胆的巧取豪夺,攫取了大量的利润,便是例子。

当然将上述观点中的“一流企业卖标准”变成“一流企业定或参与定标准”倒未尝不可,只不过没有了技术、没有了知识产权做基础,想制定或参与行业标准或产品标准之设想将变成“海市蜃楼”、“空中楼阁”。标准总是与一定的知识产权联系在一起的,以技术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是标准出台或制定的根基,而标准是知识产权外在的代表和体现,它们是内与外、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对此下文将详细论述)。正因为如此,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常易造成人们的误解,以致出现“卖标准”之说,这是由人们对它们关系没有形成清晰的认知所造成的。如果一个企业没有自己的核心、先进之技术,想制造引导行业的标准,简直就是异想天开,这个世界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专门以制造和出售标准为生存基础的企业。标准可以说是企业在技术高度发达(即在质和量两个方面有了大量的积累)的前提下进行提炼的结果,是企业引导市场、甚至控制市场的高级阶段,是企业在技术充分发展基础上的提升,也是它们间接垄断市场而又规避垄断法制裁的最高境界,即是企业技术发展后的高级阶段。有时,在一个行业,一家企业很难独立形成某一产品的标准,此时企业联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企业联盟本质上是技术联盟,通过技术结盟,特别是专利技术并以专利池的形式出现,建立一套系列产品的标准,进而垄断该行业的市场。DVD领域里的所谓3C联盟或6C联盟、数码相机领域的日本的企业联盟都是这方面的先行者。

三、“标准许可化”之解析

基于上文分析,我们再看看较为流行的“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之说法能否成立。“技术专利化”无疑是成立的,很多技术发明是通过专利制度得到权利确认和保护的,技术被授予专利的过程可看作专利化。“专利标准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成立的,即它主要是指将专利技术中某些要素如性能、质量等技术指标抽出构成产品或服务的标准,而不是将技术方案等标准化。但“标准许可化”就站不住脚了,标准不存在许可问题,它是对外公开且可被无偿免费使用的,如果商家欲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为客户所接受,其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市场或客户已接受的标准。而作为标准的所有人或制定人希望别人(特别是自己的竞争对手)用自己的标准,并不遗余力地去推广标准,让他人无偿使用,以扩大标准的影响,此时何谈“标准许可化”?

另外,从前文的定义可以看出,标准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代表的是一种公共选择的结果,是公众的行使权利的表现,它本身不是私权,更不构成任何特权,制定标准的目的就是要广泛推行它,它在性质上与“许可”制度本身及其存在的前提是不相容的。所以,对于一个不是私权的“标准”进行“许可化”是根本不合逻辑的说法,现实中也不可能存在。如果“标准许可”在逻辑上都说不通,则“卖标准”之说就根本不成立。当然,如果将“标准许可化”理解成“标准涉及的技术之许可化”则成立,但如此理解显然偏离了原句的含义,因为“标准”与“标准涉及的技术”显然不同,它们属于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规则或准则,而后者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两者的关系是准则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从上文分析中可以看出,准确地说,“卖标准”应当是指卖标准中涉及的技术,即在本行业建立稳定地位、引导行业发展趋势的标竿或基础技术,它属于卖技术之中更为高级的一类。由此,我们必须透过“卖标准”之说的现象,认清“标准”与“标准涉及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核心问题)”之不同:前者是一个规则或准则,为公共产品;而后者属知识产权范畴,为私权利。标准建立之目标不是为了出售,而是为了出售其涉及的技术等知识产权,即制定标准是为推销其制订者或参与者的知识产权服务的。明确了上述关系,就能抓住所谓“卖标准”本质,也能理解跨国公司为何对标准和知识产权给予那么高的关注。为此,我国企业首先必须从基本功抓起,即先努力地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再在此基础上制定或参与制定标准,然后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背后的利益通过“标准”这一载体予以实现,这才是对“标准”作用的真正理解,而不能用误读的“卖标准”将自己引入歧途。

【参考文献】

[1]黄蓉,艾静.中国正在着力打造技术标准体系[J].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5,(7).

注释:

①公共产品(publicgoods)是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消费的产品,即为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主要对消费者而言)的产品。它不是指公家(政府)生产的产品,不是指公共部门提供的产品;一种产品之所以是公共产品,是因为它在消费上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

②6C联盟是指日立、松下、东芝、JVC、三菱电机、时代华纳6大技术开发商结成的专利保护联盟,该联盟拥有DVD核心技术的专利许可权。参见《两年谈判成共识我国DVD企业与6C联盟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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