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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认知手段,是通过形象塑造来反映生活本质和规律的逻辑方法,属于哲学上的精神和意识范畴。表面上看,艺术产品跟我们所说的通常意义上的商品有很大的差别。然而,它却经常出没和混迹于商品之中,以商品或准商品的面目出现,使我们对其特性、规律、功能及其社会价值等一系列问题难以分析和判定,造成了许多理论上的是是非非。因此,有必要对艺术的商品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研究艺术商品,就是要研究作为商品的艺术产品同其他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之间的共性与特性,研究艺术商品产生、发展、消亡的一般规律,从而对各类艺术现象更好地熟悉与把握。
一
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文中认为:“能同别的生产品进行交换的一切产品都是商品。”商品的实质是一种交换关系。它必须体现为一定的物质形态,但又不是物质的本质属性,而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凝聚,因此,需要从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联系环节上把握和熟悉。既然商品体现的是某种社会关系,也就决定了它必然是一个历史范畴,产生于一定的历史时期,存在于特定的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消亡。
从马克思对商品的理论界定,我们可以看出,商品这一概念的提出,根本就不是基于物质的自然属性或形态,而完全是从其社会属性出发,目的在于考察和研究某种物质产品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换句话说,某产品的商品性质,不是取决于该物质本身,而是取决于它所体现的社会关系。这是马克思研究商品的出发点,也是我们探讨艺术商品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我们不能在商品与某一具体的劳动产品之间简单地画等号或不等号,而应该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艺术产品(作品)更应该如此。
确定某艺术产品是否商品,主要看它是否具有交换性,其生产目的是否为了同别的产品进行交换,事实上是否参与了交换。这就要求我们要善于从流通和消费领域来对艺术商品进行认定。根据马克思的商品理论,艺术商品就是:为了同社会其他生产部门进行产品间的交换,换取维持自身生存的生活资料和进行再生产的物质资料,或是被作为一种获取社会财富的手段而生产出来的艺术劳动产品。
与一般物质产品相比,艺术产品(作品)的社会形态要复杂得多、难于把握得多。一般物质产品只有在自给自足的经济社会才更多地呈现出非商品形态,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非凡是在发达的商品经济时代,都要或早或迟地体现为一定的商品形式。艺术品则不然,即使在商品经济最为活跃的时期,也经常会以非商品的面目出现。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可能跟艺术的特质与生产方式有关。艺术创作说到底还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从创作者的主观愿望看,有的仅仅是为了表达、抒发创作者的某种思想情感,至于别人接受承认与否,作品的结局如何,创作者根本不去计较;有的则只是把艺术当做陶冶性情、锤炼意志的手段;有的确实只是为了自我赏析、自我娱乐和玩味而创作或生产的(像一些自娱自乐式的创作);有的希望“藏之名山传之后世”,不想为时人所知晓;有的或是已经脱离作品的原始意义,被升华为某种仪式……这些艺术品,不一而足,它的创作和生产目的都不是为了在市场上同其他产品进行交换,其结果也没有表现出商品的交换形式,因此也就不能当做商品来对待。这是在研究艺术商品时,应该非凡注重的。
作为商品的艺术,有着与一般商品共同的社会表现形式,或者说,因为艺术产品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特征,我们才把它当做商品。
首先,艺术产品作为艺术劳动的成果,总要附着于一定的物,归根到底要体现为某种物质形式。商品虽说不是物,但总是与一定的物质形态相联系;只有附着于一定的物质形态,才能形成交换的基础。作为哲学意义上认知手段的艺术,是一种观念和理论上的、空泛的、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我们无法拿它去跟别的产品进行交换,自然也就不能把它当成商品。事实上,人们的艺术思想、艺术主张、艺术评判等,总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通常是以作品或产品的方式)体现出来。这种艺术的物质体现形式,同时也构成了艺术的商品基础,产生了交换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只有当艺术劳动形成产品(作品)后,才有可能成为商品。艺术商品同一般商品相比,除了劳动对象、劳动手段、产品形态不同外(其实这也是不同商品间的共同差异,正因为存在这种差异,一种商品才能跟另一种商品区别开来),从作为商品的角度看,两者之间没有什么本质不同。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论》中把艺术产品分成两类,一类是“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独立的形式,因而能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一段时间内存在,并能在这段时间内作为可以出卖的商品而流通,如书、画以及一切脱离艺术家的艺术活动而单独存在的艺术作品”;另一类是“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的艺术作品,如表演艺术等。马克思之所以把艺术产品划入非物质生产领域,并非是要否定该类产品的物质性,而在于强调它不是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的产品。因为无论是哪一类艺术品,最终还是要体现于一定的物。如表演艺术也总要借助于表演环境、道具、演员的形体动作等,这些都属于物质的范畴。即使我们看不见、摸不着的音乐艺术,其声音也要通过一定的物质才能传播。假如把这些物质因素撇开,很难想像它是什么样子。
其次,艺术商品是用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的,主要是用来愉悦身心、陶冶情操、调整情绪、恢复与蓄积新的劳动势能等,同样具有使用价值。
商品存在的前提,是因为它对人们有用,即它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艺术商品的使用价值体现为能够满足人们某种精神方面的需要,能够使人得到精神的愉悦和快慰。生活于社会的人,都有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基本需求,在追求维持自身生存的物质满足的同时,也在寻求着精神满足。人类向往美的天性和愿望,培育了艺术的沃土。因为艺术的创造总能带给人身心的愉悦和快慰。原始艺术阶段,艺术创作(准确地说应是娱乐活动)经常是自娱自乐式的自我创造和自我消费。人们对艺术的要求不高,即使是非常简单和粗陋,也能给人带来身心的愉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审美能力和水平越来越高,自我创造经常不能满足自己艺术鉴赏的要求,于是就向社会去寻找美。而最简便的方法,就是用自己的劳动产品同别人进行交换,或者说去到市场上购买“美”。艺术商品的有用性,不仅是与其他商品交换的基础,客观上也刺激了艺术市场的发展,使得拥有较高的艺术劳动技能、专事艺术生产的人有了把个人劳动变成社会劳动的可能。艺术商品的使用价值,也就形成了它的交换价值的基础当然,艺术商品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与一般商品是有区别的。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总是与它的物质形态密切相关,当谈到其使用价值时,也就指的是物本身。而艺术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外部形式虽说是一定的物,但其实质内容却是隐藏于物的背后的艺术审美体验,能够通过人脑的作用,变物质为精神。使用价值的形式与内容呈现游离状态,是艺术商品的独特现象。
再次,艺术商品的价值,是艺术创作过程即艺术劳动在产品中的凝聚,同一般商品一样,是一种物化了的劳动。
艺术产品要同其他产品进行交换,势必也应有一个量的尺度,这个尺度就是价值。艺术商品的价值,是凝聚在产品中的艺术创造的一系列活动,包括创意、选材、构思、艺术提炼、形象塑造、传达情感、结构作品、运用技巧,等等。这些创作过程,虽然没有以物质的方式体现,但却蕴涵凝聚在物质产品之中,对一个艺术作品(产品)质量的高低、价值的大小等起着决定性作用。这种掩蔽于作品背后的艺术劳动,既是商品的实质内容,也是商品参与市场交换的价值尺度的依据。一个艺术品所蕴涵的这种劳动越复杂,其价值就越大,反之就越小。一切艺术产品,无论劳动简单或者复杂,规模大或者小,都是某种艺术劳动的结果,体现着艺术劳动者的艺术创造过程。即使是“纯天然”的物质艺术品,像捡来的石头、树根、珊瑚、贝类等,也同样包含艺术的劳动过程,即一种独特的艺术发现。“发现”本身也蕴涵着一种创造,所以也同样具有价值。
然而,艺术的价值问题,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比如艺术价值实现方式的独特性、艺术产品的文化转换与沉淀、价格与价值的严重错位与背离现象、艺术品的现实价值与历史价值的关系等,很难用一两句话说清楚,都需专门撰文论述。但艺术商品的价值,最终还是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是由生产这一商品的抽象劳动所决定的。
最后,艺术商品有着与一般商品共同的、赖以产生的社会基础。
艺术商品,归根到底是社会化分工的产物。经过原始人类的长期积累,社会出现了剩余产品,也就出现了交换,又因交换刺激了人们尽量多的去占有社会财富的欲望。于是,拥有一技之长的人就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尽可能多的生产所擅长的劳动产品。然后,通过交换,换回个人想要的东西,达到聚敛财物的目的。正是这种利益的驱动,使得一部分把握艺术劳动技能的人从物质生产劳动中分离出来,成为职业艺人,专门从事艺术产品的生产。他们进行艺术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享用和占有这些产品,而是为了进行市场交换,通过交换换取生活的物质必需品和用于艺术再生产的物质资料,达到积累资源、扩张经济实力、提高生存质量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经济力量是社会化分工的直接动因;艺术创作职业化,是艺术商品赖以发展的社会基础。从我国历史上看,由于商品经济发展比较迟缓,所以,艺术的职业化进程也相对缓慢,到唐朝“安史之乱”后直至北宋中叶才有了较大的发展。
社会化分工,职业艺人出现,一方面促进了艺术市场与艺术产品交换的蓬勃兴起,另一方面也迅速提升了艺术的创作水平,艺术的繁荣发展也驶上了快车道。
总而言之,艺术产品作为商品,是一种是实实在在的社会现象,对这种现象,我们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否认,应该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市场交换是艺术品是否商品的重要前提;承认艺术产品的商品性,并不等于否认艺术另一方面的价值和作用。
二
以上是从商品的共性方面对艺术商品进行分析,但是艺术产品究竟是一种精神劳动产品,与一般物质商品相比,它具有独特的质的规定性。假如忽视这个问题,我们同样会陷入机械的、形而上学的理论和熟悉误区。
(一)与一般商品相比,艺术商品的消费结果不同;艺术的消费过程是一个由物质到精神的转换过程
—般物质商品的消费,是以该商品的磨损、消耗、转移或是灭失为前提的;只有当该商品被全部损耗或灭失,或是转移为另一种物质形态后,它的价值才能全部实现。换句话说,一般的物质商品,其使用价值一旦丧失,其价值也就随之丧失。它的价值总是跟它的物质外壳形影相随,同生共灭。比如,我们购买一只杯子,它的价值的全部实现是以破碎为前提的。杯子一旦碎了,它也就不在有什么价值。而艺术商品则不然。它的消费过程,实际上是实现了一个由物质到精神的转换过程。在艺术消费过程中,我们总是选择其中那些有益于自己精神需要的东西,经过反复的品味、咀嚼、消化,以记忆、联想、类比、推理等形式存储于人脑,形成一种文化沉淀或精神文化形态,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有时这种文化沉淀会深入骨髓,嵌入灵魂,成为人一生行动的指南和与人、与社会交往的准则。尽管作为商品的物质外形已经消解,但它的价值却一直在延续着,有时甚至还呈现出扩大和膨胀的态势。例如,我们购买一部文学作品,作为作品的物质形态——用纸张印刷、装订成册子的出版物,它无疑是一种商品形式,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总有一天会腐烂掉。而当我们阅读作品时,一旦作品中的文字变成形象时,其商品意义就会退居为次要方面,我们更为关注的是人物、故事、悬念、情感、伦理等,从物质到精神的转换过程也就开始了。艺术产品的这种强大的社会功能,是任何其他商品所不能比拟的。20世纪50年代,我国流传的许多优秀文学作品像《钢铁是怎样炼成的》、《青春之歌》、《红岩》等,影响了一大批热血青年,奠定了他们终生的事业基础和人生道路。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党和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才一再要求艺术产品一定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二)艺术消费的过程,始终伴随着消费者的再创作过程
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其“用”的指向性是相对稳定的,使用方向不会有大的变化,购买后只需按产品说明使用即可,无须画蛇添足的再另外加以重新改造。而艺术商品则不然,假如不经过消费者的再创作过程,它的使用价值就无法体现,消费也就不能完成。无论是直观的视觉形象(绘画、造型艺术、舞台艺术、影视等),还是文学及听觉形象(小说、诗歌、音乐等),都离不开消费者的再创作过程。所不同的是,前者在消费、鉴赏过程中,主要借助于分析、推理、演绎、判定等抽象的逻辑思维方法,后者则主要借助于联想、想像、情感、体验等形象思维方法,二者是一个逆向互动的活动轨迹。
由于再创作过程需要以消费者自身的社会阅历为基础,又由于艺术产品是思维、创造、历史、文化与评判的凝聚,蕴涵和携带着非常丰富的社会信息量,使艺术消费的结果呈现出复杂的、多元的文化价值取向,突出的表现是:不同人欣赏同一部艺术作品,会由于地域、种族、文化程度、鉴赏水平、审美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得出不同的结论,产生不同的效果(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即使是同一个人欣赏同一部艺术作品,也会因为时间、心境、情绪、精神状态等的变化,形成不同的、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的体会。
(三)艺术价值与价格的严重背离及错位
一般商品的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总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能够近似的反映产品的价值。艺术产品以商品形式出现后,却经常出现价值与价格间的倒挂现象,有时甚至十分严重。如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一书中提到的弥尔顿出于“同春蚕吐丝一样的必要而创作”的《失乐园》,只得到了五个英镑,而忸怩作态的流行歌星的几分钟的低劣演唱,报酬却动辄数万元,其价值与价格的背离程度,是何等惊人!这种现象的形成,大概有这样几个原因:一是对优秀艺术作品价值的熟悉需要一个过程,有时甚至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二是在市场交换的环节,艺术家的劳动经常被艺术掮客和出版商人无情的刻意剥夺了。三是作为意识形态的艺术作品,有时与居于统治地位的主导思想发生冲突,其价值暂时得不到正常的实现途径。因此,在讨论艺术品的价值时,经常出现截然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恐怕这也是人们否认艺术的商品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是,这种现象究竟是暂时的,真正具有较高价值的艺术作品,不管受到多么不公正的待遇,不管它被埋没的时间有多么久远,终究会将它的价值体现出来,为全社会创造出巨大的精神和物质财富。有的艺术品甚至可以体现出类似货币的贮藏手段功能,成为财富和资本的象征,也被一些人用来作为赚取高额利润的巨价商品。
(四)艺术商品的价值不能简单地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量度
商品的价值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凝聚,其价值量的大小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但生产同一种产品的生产者不止一个,有时甚至是成千上百个,由于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劳动强度不同,他们生产同一种商品的时间也不同。所以,产品的价值不能由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而应该由生产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即由“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由此可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的意义,在于很多生产者都在制造同一种使用价值(商品),彼此又耗费了不同的劳动时间。这是一般商品生产的普遍情况。而艺术商品的价值却表现出一种非凡的价值倾向。它的使用价值是用来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的,而且,人们的审美需求总是在不停的发展变化着,总不满足于一般的、公式化的、陈陈相因的表达和叙述方式。因此,追求新、奇、美,成了艺术鉴赏的主要倾向。艺术消费的这个特点,势必要求艺术生产必须保持独特性和多样性。事实上,除了艺术的体裁(形式和类别)会在一定时期表现出相对的稳定性外,人们对每一部艺术品的内容、表达方式、艺术技巧、艺术风格、作者的主观评价等都有发展、变化、创新的客观要求。有一句名言:第一个把女人比做鲜花的人是聪明人,第二个把女人比做鲜花的人是蠢人,第三个把女人比做鲜花的人是白痴。这句话非常形象地说明,艺术作品要保持鲜活与生动,就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衡量艺术品价值高低的惟一尺码,越是具有独创性地作品,即越是具有较高的艺术劳动独特性蕴涵值的作品,其价值就越高,反之就越小。雷同、抄袭、亦步亦趋式的作品,既没有艺术价值,也没有商品价值。所以,从这个意义上,人们才说“艺术无价”、“艺术贵在独创”。因此,也就不能简单地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度量艺术商品的价值。
进入工业化时代,大部分产品必然要打上机器制作的烙印,艺术商品同样也不例外,经常会以工业制成品的形式出现,如作为印刷品或音像制品。那么,此时艺术商品的价值表现方式是不是同上面所述有所不同呢?笔者上面说过,作为艺术产品的载体或者说它的物质外壳,与一般商品相比,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但对于艺术商品的购买者来说,他买的是物,而用的(赏析的)是掩蔽于物的形式之下的艺术形象,“物”与“用”之间已经产生了转移。作为“物”,可以把它与一般商品同等看待,但作为商品的“核”的艺术范畴(使用价值),仍然是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的。因此,即使作为工业品的艺术,与一般商品的价值表现还是不同的。
三
在把艺术同商品进行联系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一些人为障碍,从而影响到我们对艺术商品进行正确地把握和科学地分析。因此,我们研究艺术商品,必须要克服几种倾向,摆正几个关系。
第一,要科学划定艺术商品的范围,把用于交换的艺术产品同非用于交换的艺术品区分开来,不能由于艺术创作存在非商品因素,就根本否认艺术品的商品性,也不能由于艺术产品具有市场交换的属性,就把艺术品与一般商品等同起来,否认艺术创作的非商品的一面。
根据马克思的商品理论,其实本来可以很轻易做到对艺术商品进行科学的定性分析。然而,多年来我们却一直不敢触及或是在有意回避这个既抽象又具体、既复杂又简单、既虚泛又实在的问题。原因恐怕有这样几个:一是理论障碍。因为马克思在研究商品问题时,没有或是很少研究艺术产品的商品现象,我们缺少可靠的、令人信服理论依据。二是政治心理障碍。出于某种功利性目的或是一种惯性思维,故意掩饰或排斥艺术品应有的商品地位。三是情感障碍。认为艺术劳动是高雅的、圣洁的,商品是低俗的、肮脏的,不愿意把二者联系起来;或是习惯了养尊处优的历史地位,不愿意让人把自己推向市场,便极力否认艺术创作的商品性,从而掩饰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拙劣与平庸。这些问题,都是在研究艺术商品时首先需要克服的。
第二,要科学分析艺术的不同概念之间的内涵与外延,种属概念的意义指向的差异性,不犯逻辑混乱和偷换概念的错误。
有时候,我们会自觉不自觉地把作为种概念的艺术同其属概念如艺术活动、艺术作品等互相混用和替换,或是不去区分艺术各属概念间的细微差别,造成因偷换概念形成的逻辑错误和是非不清。在艺术这个大家族中,一些概念既互相联系,看似相近,却又有许多细微的差别,有时甚至属于本质差别。为了区分这些差异,我们赋予它们不同的概念和含义。比如,艺术与艺术作品,前者是认知方法,后者是艺术劳动的结果;前者是抽象的,后者是具体的。艺术劳动与艺术生产,前者泛指一切具有艺术创造性的活动,包括个体和集体劳动,而后者更侧重于表示目的性较强的集体劳动。再如,艺术作品与艺术产品,前者侧重指以作品形式出现的原创性的艺术成果,而后者则侧重指经过工业化及其类似过程生产的、以各种物质或准物质形态出现的、突出体现某种特定社会关系的艺术生产结果。有些时候,我们不十分注重对这些不同的艺术现象进行认真的区别和划分,在研究一般艺术问题时,也经常把许多原本有很大差别的概念有意或无意地混用和替换,导致因偷换概念造成的逻辑混乱和歧义。非凡是当我们把艺术同商品进行联系的过程中,更是要注重各个概念之间的差异,否则,将给研究艺术商品带来许多麻烦。
第三,要正确分析以某种形式掩盖和伪装下的艺术商品的转换形态。
艺术商品的第一种形式是以艺术劳动力的人身依附形式所确立的艺术劳动产品的交换关系。由于艺术所具有的认知、审美、评价、舆论引导、情感塑造等社会作用,历来被统治阶级作为国家机器的有机成分,作为从意识形态领域控制人的精神世界的必要手段。他们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对拥有艺术劳动技能的艺人进行人身控制,通过限制创作自由来引导艺术的生产方式和艺术的产品向有利于统治舆论的方向发展。作为劳动的报酬,他们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生活必需品(有时以俸禄或薪水方式体现)。而这种劳动报酬的实质,则是统治者通过赋税方式,无偿占有的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果实。这里所发生的交换,不是生产者之间出于自身生存和生产的需要自愿发生的,而是在统治者的干预下进行的,而且一大部分艺术劳动产品被统治阶级从中占有了。艺人也因此对国家形成了一种依附关系。这是封建社会以往艺术产品交换的一种非凡形式。
艺术商品的另一种变化形式是国家支付和购买,即按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国家事业的整体布局,以指令和计划方式,安排部门生产,配置人力资源,调整从业。在这种模式的经济活动中,国家始终居于主导地位,物质财富全社会共享,每一个人按能力大小向社会提供劳动服务,按一定标准分配收入,一切产品的交换都是由国家操纵进行的。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就是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这时,我们得到的工资,是我们向社会提供某种服务的价值或价格的一部分。在这种经济模式下,一切劳动产品(当然也包括艺术产品)的商品性都被用另一种形式掩盖起来。然而从实质看,既然存在社会分工,既然有劳动产品的交换,这些产品就具有商品的性质,只不过介入了一层国家干预的因素罢了。
总之,艺术商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要勾勒出它的基本轮廓,既要分析研究艺术自身的发展规律,也要研究一般经济规律,只有把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对艺术商品规律进行科学的归纳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