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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坦南鲍姆的领导行为连续体理论
坦南鲍姆(R.Tannenbaum)和施米特(W.H.Schmidt)于1985年提出了领导行为连续体理论。他们认为:经理们在决定何种行为(领导作风)最适合处理某一问题时常常产生困难,他们不知道是应该自己作出决定还是授权给下属作决策。为了使人们从决策的角度深刻认识领导作风的意义,他们提出了领导行为连续体理论。
领导风格与领导者运用权威的程度和下属在作决策时享有的自由度有关。在管理工作中,领导者使用的权威和下属拥有的自由度之间是一方扩大另一方缩小的关系。在高度专制和高度民主的领导风格之间,坦南鲍姆和施米特划分出7种主要的领导模式:
1、领导作出决策并宣布实施。在这种模式中,领导者确定一个问题,并考虑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从中选择一种,然后向下属宣布执行,不给下属直接参与决策的机会。
2、领导者说服下属执行决策。在这种模式中,同前一种模式一样,领导者承担确认问题和作出决策的责任。但他不是简单地宣布实施这个决策,而是认识到下属中可能会存在反对意见,于是试图通过阐明这个决策可能给下属带来的利益来说服下属接受这个决策,消除下属的反对。
3、领导者提出计划并征求下属的意见。在这种模式中,领导者提出了一个决策,并希望下属接受这个决策,他向下属提出一个有关自己的计划的详细说明,并允许下属提出问题。这样,下属就能更好地理解领导者的计划和意图,领导者和下属能够共同讨论决策的意义和作用。
4、领导者提出可修改的计划。在这种模式中,下属可以对决策发挥某些影响作用,但确认和分析问题的主动权仍在领导者手中,领导者先对问题进行思考,提出一个暂时的可修改的计划,并把这个暂定的计划交给有关人员进行征求意见。
5、领导者提出问题,征求意见作决策。在以上几种模式中,领导者在征求下属意见之前就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而在这个模式中,下属有机会在决策作出以前就提出自己的建议。领导者的主动作用体现在确定问题,下属的作用在于提出各种解决的方案,最后,领导者从他们自己和下属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中选择一种他认为最好的解决方案。
6、领导者界定问题范围,下属集体作出决策。在这种模式中,领导者已经将决策权交给了下属的群体。领导者的工作是弄清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为下属提出作决策的条件和要求,下属按照领导者界定的问题范围进行决策。
7、领导者允许下属在上司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这种模式表示了极度的团体自由。如果领导者参加了决策的过程,他应力图使自己与团队中的其他成员处于平等的地位,并事先声明遵守团体所做出的任何决策。
在上述各种模式中,坦南鲍姆和施米特认为,不能抽象地认为哪一种模式一定是好的,哪一种模式一定是差的。成功的领导者应该是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善于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采取最恰当行动的人。当需要果断指挥时,他应善于指挥;当需要员工参与决策时,他能适当放权。领导者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如领导者自身的能力、下属及环境状况、工作性质、工作时间等,适当选择连续体中的某种领导风格,才能达到领导行为的有效性。通常,管理者在决定采用哪种领导模式时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管理者的特征——包括管理者的背景、教育、知识、经验、价值观、目标和期望等。
员工的特征——包括员工的背景、教育、知识、经验、价值观、目标和期望等。
环境的要求——环境的大小、复杂程度、目标、结构和组织氛围、技术、时间压力和工作的本质等。
根据以上这些因素,如果下属有独立作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愿望和要求,并且他们已经做好了这样的准备,他们能理解所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并有能力承担这些任务,领导者就应给下级较大的自主权力。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领导者就不会把权力授予下级。
斯金纳的强化理论
强化理论也叫行为修正理论,是美国的心理学家斯金纳提出的以学习的强化原则为基础的关于理解和修正人的行为的一种学说。
斯金纳认为:人或动物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会采取一定的行为作用于环境,当这种行为的后果对他有利时,这种行为就会在以后重复出现;不利时,这种行为就减弱或消失。人们可以用这种正强化或负强化的办法来影响行为的后果,从而修正其行为。所谓强化,从其最基本的形式来讲,指的是对一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的后果(报酬或惩罚),它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这种行为在今后是否会重复发生。根据强化的性质和目的,可把强化分为正强化和负强化。在管理上,正强化就是奖励那些组织上需要的行为,从而加强这种行为;负强化就是惩罚那些与组织不相容的行为,从而削弱这种行为。正强化的方法包括奖金、对成绩的认可、表扬、改善工作条件和人际关系、提升、安排担任挑战性的工作、给予学习和成长的机会等。负强化的方法包括批评、处分、降级等,有时不给予奖励或少给奖励也是一种负强化。
刚开始时,斯金纳也只将强化理论用于训练动物,如训练军犬和马戏团的动物。以后,斯金纳又将强化理论进一步发展,并用于人的学习上,发明了程序教学法和教学机。他强调在学习中应遵循小步子和及时反馈的原则,将大问题分成许多小问题,循序渐进,他还将编好的教学程序放在机器里对人进行教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强化理论具体应用的一些行为原则如下:
(1)经过强化的行为趋向于重复发生。所谓强化因素就是会使某种行为在将来重复发生的可能性增加的任何一种“后果”。例如,当某种行为的后果是受人称赞时,就增加了这种行为重复发生的可能性。
(2)要依照强化对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强化措施。人们的年龄、性别、职业、学历、经历不同,需要就不同,强化方式也应不一样。如有的人更重视物质奖励,有的人更重视精神奖励,就应区分情况,采用不同的强化措施。
(3)小步子前进,分阶段设立目标,并对目标予以明确规定和表述。对于人的激励,首先要设立一个明确的、鼓舞人心而又切实可行的目标,只有目标明确而具体时,才能进行衡量和采取适当的强化措施。同时,还要将目标进行分解,分成许多小目标,完成每个小目标都及时给予强化,这样不仅有利于目标的实现,而且通过不断的激励可以增强信心。如果目标一次定得太高,会使人感到不易达到或者说能够达到的希望很小,这就很难充分调动人们为达到目标而做出努力的积极性。
(4)及时反馈。所谓及时反馈就是通过某种形式和途径,及时将工作结果告诉行动者。要取得最好的激励效果,就应该在行为发生以后尽快采取适当的强化方法。一个人在实施了某种行为以后,即使是领导者表示“已注意到这种行为”这样简单的反馈,也能起到正强化的作用,如果领导者对这种行为不予注意,这种行为重复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减小以至消失。
(5)正强化比负强化更有效。在强化手段的运用上,应以正强化为主;同时,必要时也要对坏的行为予以惩罚,做到奖惩结合。
强化理论只讨论外部因素或环境刺激对行为的影响,忽略人的内在因素和主观能动性对环境的反作用,具有机械论的色彩。但是,强化理论有助于对人们行为的理解和引导。这并不是对职工进行操纵,而是使职工有一个最好的机会在各种明确规定的备择方案中进行选择。因而,强化理论已被广泛地应用在激励和人的行为的改造上。
斯金纳(BurrhusFredericSkinner)美国心理学家。生于1904年,于1931年获得哈佛大学的心理学博士学位,并于1943年回到哈佛大学任教,直到1975年退休。1968年曾获得美国全国科学奖章,是第二个获得这种奖章的心理学家。
卢因的团体力学理论
团体力学理论是行为科学学派代表人之一库尔特·卢因于1944年提出的。团体力学所研究的团体指非正式组织。卢因认为,同正式组织一样,团体有三个要素:一是活动;二是相互影响;三是情绪。在这三项要素中,活动是指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一切行为;相互影响是指人在组织中相互发生作用的行为。情绪是人们内在的、看不见的生理活动,如态度、情感、意见、信息等,但可以从人的“活动”和“相互影响”中推知。活动、相互影响和情绪不是各自孤立的,而是密切相关的,其中一项变动,会使其他要素发生改变。团体中各个成员的活动、相互影响和情绪的综合就构成团体行为。
团体是处于均衡状态的各种力的“力场”,叫作“生活场所”、“自由运动场所”。这些力场涉及团体在其中活动的环境,还涉及团体成员的个性及其相互间的看法。所谓各种力处于均衡状态是相对的。事实上,一个团体永远不会处于“稳固的”均衡状态,而是处于不断地相互适应的过程。这可以比作一条河流:看起来是相对静止的,实际上却在不断地缓慢运动和变化。团体行为就是各种相互影响的力的一种错综复杂的结合,这些力不仅影响团体结构,也修正一个人的行为。
卢因认为,除了正式组织的目标外,团体(非正式组织)还必须有它自己目标的维护团体的存在,使团体持续地发挥作用。连续地、过度地追求正式组织的工作目标有损于团体行为的内泵力。所以,团体领导人必须为促进一定程度的团体和谐而提供相当的时间和手段。在团体内把感情上的压力发泄出来,有利于正式组织工作目标的实现。相互依赖水平高的团体,在意见和感情的交流上比较好,团体成员的满意度、激励和内泵力都较高。
卢因认为,对团体有三种不同的领导方式:专制的领导方式、民主的领导方式、自由放任的领导方式。由于领导方式不同,其效果也不一样。但这三种方式并不相互排斥,而是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同时卢因还发现,一个团体除了领导者之外,还有参与者。团体规模的大小是决定其成员参与程度和人数的一个主要因素。此外,如果团体成员的权力和地位比较平等,则参与者的人数会显著增加。工作团体不是一群无组织的乌合之众,工作团体是有结构的,团体结构塑造团体成员的行为,使人们有可能解释和预测团体内大部分的个体行为以及团体本身的绩效。
因此,卢因进一步指出,由于非正式组织的实质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所以,基本团体的规模以小为好,便于成员相互间能经常交往。卢因认为,当一个团体和主要任务是做出高质量的复杂决策时,最恰当的规模是7人至12人,有一个正式的领导者;当一个团体和主要任务是解决矛盾和冲突,取得协议时,最好由3至5人组成,不要正式的领导者。这样能够保证每个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和进行讨论;当一个团体既要作出高质量的决议,又要取得协议时,最好由5至7人组成。可以发现,这种社会惰化效应产生的原因也许是团体成员认为其他人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如果你把别人看作是懒惰或无能的,你可能就会降低自己的努力程度,这样你才会觉得公平。另一种解释是团体责任的扩散。因为团体活动的结果不能归结为具体某个人的作用,个人投入与团体产出之间的关系就很模糊了。换言之,当个人认为自己的贡献无法衡量时,团体的效率就会降低。
工作团体中这种社会惰化效应对于组织行为学者来说,意义是重大的。如果管理人员想借助团体的力量,来强化士气和工作团队,他们就必须提供衡量个人努力程度的手段,否则,管理人员就应该权衡一下团体可能带来的生产率的下降程度是否可以接受。另外,社会惰化现象与文化背景有密切的关系。比如,像美国和加拿大这样的国家是由个人主义支配的个人主义主宰一切,社会惰化现象比较突出。在个人主要受团体目标激励的集体主义社会里,这种结论就不一定适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