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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公正的两个维度
首先,教育是做为一种公共资源而进行分配的。按照沃尔泽的说法,教育首先是一种社会物品,而且是一种“善”(或者说是“好”)的社会物品。教育被做为一种公共资源被分配暗含的一个前提是:这种公共资源是有限的。其实,在经济学中最著名的假设就是社会资源的相对稀缺,无限的人口和有限资源的矛盾,催生了经济学资源配置最优的合理逻辑,也成为经济学家孜孜不倦探险和追梦的乐园。正是因为资源的相对稀缺,必然会产生资源配置的问题,但是基于人性逐利的考量,我们又不可能将资源分配的美差交予任何的私人或个体,因为,那样不公正就会像瘟疫一样流行。所以,政府则做为公共资源的管理者和公共意志的代言人,对教育资源进行分配就变得理所应当。尽管我们存在着对公权力的谨慎防御,但是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意味着政府的视角不会像私人一般狭窄,在这种意义上,尽管政府存在着自身的缺陷,不是最好的方案,却是最不坏的方案。其次,从公共资源的享有来说,国家的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要求获得和实现自己的教育权,这种权利的享有并非某个哲学家或空想家的慈善观念,而是为中国的宪法所确立。但是,另一方面,教育做为一种有限的资源,个体如何获得,又因何而“应得”则又是需要被纳入公正的考察和衡量视野之中的。或者更具体的说,教育资源是有限的,这是否就意味着可以将教育纳入市场经济体系中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再次,即便有了制度上的公正和“应得”上的公正,教育公正也不能得到完全的保证,这是因为教育还涉及到具体的实践活动。对于教育活动来讲,实践行为首先涉及到教师和学生两类主体,这就意味着公正对于教育而言不仅在于结果的公正,而且要求教育过程的公正;同时,教育活动的实践环境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特殊社会环境”,这就意味着教师在面对学生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种“权威”性,教师在这种权威中如何把握实践公正问题,是必须纳入教育公正的考虑之中的。可见,教育公正不是一个单向度的问题,而是以现实社会为背景的复合性问题,也就是说,教育公正首先与社会公正相关;并且在此基础上,教育资源做为一种相对独立系统的社会产物,在其系统内部又有多重公正要求,这也是教育公正问题必须要关注的一个视域。教育公正问题的解决不能只停留在理论层面的基础分析,而必须具体到实践层面,从现实情况中去分析和解决问题。
对于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者来说,职业定位首先是一个教育工作者,这一身份也就决定了其也会面临教育公正的问题。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教育公正问题是一个多层面、多角度的综合性问题,对于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来说也是如此。教育公正的这种复杂性和多重性必然要求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对自己有正确的认识和准确的定位。就行政管理人员而言,其作用既不同于政府及其职能单位,也不同于教师所扮演的角色。表面上看,行政管理人员似乎在第一部分的分析中找不到合适的定位:他们既不是政策的引导者或制度的制定者,也不是教学活动的直接实践者。这也正是行政管理工作者的特殊性所在。对于教育外部系统来说,行政管理人员负责传达、解读并执行相关教育政策或制度;而对于教育内部系统来说,其又负责监督、管理及协调教师和学生的教学活动情况。笔者认为,从现实情况来看,教育公正问题实际上所关涉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和引导者,如政府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第二,教育管理者和教育制度的执行者,如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及其行政管理人员;第三,具体事实教育、接受教育群体及其相关主体,如教师群体、学生群体以及学生背后的家长群体。主体不同,对于教育公正问题的出发点、立足点以及所要达到的目的也应该有所不同。只有针对不同的主体对教育公正问题做系统而具体的分析,才能避免“教育公正”流于一种形式或沦为一个口号。在三类主体中,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点着眼于社会制度的公正与规范,在规划整个社会发展的前提下通盘考虑政策的引导作用,保障教育权利的平等享有和实现;而教师、学生以及背后的家长群体则更关注教育实践活动中的“教-学”过程和经验上的公正。相对于前两类主体来说,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在其中的作用更像是一座桥梁,扮演着传导、沟通和调解的连接作用。这也对行政管理人员在教育公正中提出了特殊的要求。所以,对于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来说,一方面教育公正并不是简单的照搬国家政策和社会制度对学校进行制度和规范管理;另一方面,又要以道德的第三方立场去审视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教学实践活动,协调学校、教师和学生三者之间的关系。前者要求将公正作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能力,主张其应该具有正确解读、传达、实施国家教育政策的行政能力,同时具有公正的制定、修改、调整学校制度的管理能力;后者则要求将公正作为其一种美德,用一种公正的立场去评判、审视教学实践活动中所涉及到的教育公正问题。可见,正是因为高校行政管理者在教育公正问题的特殊地位,所以它既不能像政策制定者那样将重点放社会制度对资源的配置,停留在基础理论的分析阶段;也不能像直接面向学生的教学实践者那样,将教育公正的关注焦点集中于对学生的教学经验和过程之中。简言之,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在面临教育公正问题的时候,必须根据自己角色的准确定位和身份确证,将公正作为自身的一种能力要求和道德素养,才能在具体工作中应对各种复杂的问题。
三、高校行政管理中关于教育公正的两个原则
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不仅要从行为主体出发对自我有正确的定位,而且要对社会的教育制度、教育机制及资源配置准确的认识。具体来讲,既然高等教育是相对于基础教育而言的,那么两者则必然是有区别的。笔者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教育的目的:前者是基于培养公民基本知识能力,提高民族素质的目的,其遵循的道德逻辑是权利应得下的平等原则;而后者则是基于学术科研能力的培养目的,其遵循的道德逻辑是个体差异下的竞争原则。对于基础教育而言,保障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公正更多的关注于个体能否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及资源配置,因为她关涉到人们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这是社会对人们自由的基本保障,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正当而不可剥夺的权利,“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我国政府提出的关于“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在农村并逐步在城市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全面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等一系列推行教育公正的专项措施,都是在实践层面为真正实现教育公正而做出的努力。相对于对于基础教育来说,高等教育的情况则显得更为复杂。从教育目的来看,如果基础教育是为了培养公民,提高整体国民素质的话,那么高等教育则更多的专注于专业的学术和科研能力的培养,其目标定位和价值导向决定了她的精英化而非平民化,如果说基础教育是广袤的大陆,那么高等教育就像风光旖旎的岛屿,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的过度,存在着一个数量上的缩减。从这一意义上讲,高等教育则首先必然离不开筛选程序。筛选的公正和程序的正义就成为高校在教育平等中首先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就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根据2010年的一项调查得出的结论是:“不论是大学本科教育还是大学专科教育,大学扩招并未使两者的教育机会不平等水平下降,相反,城乡之间的教育机会不平等在本科和专科教育中明显增强”。这一结论对我国实现教育公正的制度改革方向提供了参考意见,但对于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者来说,这个调查结论实际上还隐含着另一层意思:相对于基础教育来讲,高校教育中个体的差异性在不断的加深。这种差异的出现是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双重作用的结果。从客观因素上讲,其在横向上受“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架构的影响,在纵向上则受制于社会阶层体制;而从个体主观性因素来讲,个体的学习能力、兴趣领域、性格特征都影响着个体的学习、生活和发展方向。个体差异性的结果缔造了了个体的理念追求和学习资源需求的不同。推而广之,从更宽广的视角透视,我们会发现,这种个体性差异不仅在学生中广泛存在,在教师当中也屡见不鲜。个体需求差异与发展不同首先就要求就职于高校的教育工作者在对待教育公正的问题上不能简单将全部问题都采用“平均主义”的解决方式,因为平均主义实际上不公正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不仅本质相同,而且更具有迷惑性。因此,要以个体差异为前提,遵循一种复合而非单一的公正原则,权衡和评估个体的资源需求和发展潜力,提供更加公正、更加有利于主体发展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资源。而从另一方面来说,高等教育作为一种优质资源是有限的,而且也必须是有限的,否则它将与基础教育没有本质的区别。资源的有限性要求资源更加合理、公正的分配,使主体最大化受益。那么对于一个管理者而言,就必须对各种因素加以全面评价和衡量,在“需要”与“应得”之间作出调节和权衡。在需求原则中,现行高等教育中最大的一个误区是单纯以经济或名誉回报来分配教育资源,而忽略了学术科研本身的价值和成就。这当然与整个社会市场化趋势而导致的实用思想盛行不无关系,但同时也反映出当今校园氛围的整体浮躁和功利。对于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而言,复合公正和需求原则是教育公正在实践活动中的两个基本原则,他们共同架构了一套理论指针,尽管她不会告诉我们具体怎样去做,但是理念的的存在却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我们的思维,就像黑夜中的灯塔,成为我们无限趋近人类理想蓝图的忠实存在,对于公正本身来说,还依赖于行为者自身的道德品性和整个社会的制度完善,当然制度的构建更具有根本的意义,正如胡适先生的名言,良善的制度能将罪恶之人改造。而且,制度是一套完善的行为准则,是具体的操作规程,是技术化的存在,制度召唤着问题的最终解决的曙光。我国当前还存在着不少教育不公正的现象,例如大学招生指标的分省投放,因此,教育公正作为一种理想,与现实间还存在着令人失望的间隙和距离,但是我们相信,只要坚定信念,立足实践,将正义价值而非市场效率作为教育目标,以正确的价值为导向,秉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理念,广览中外,兼收并蓄,校园氛围中将回归其应有的宁静与和谐。
作者:张亦佳单位:南京财经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学院